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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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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议多元化的法律实施与定量化方法多元化的法律实施与定量化方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多元化的法律实施与定量化方法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法律论文的写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程曲折复杂,结果也更加不确定。毫无疑问,法律实施仅依靠正式的国家机器和制度是难以完成的,只有通过各种变量因素之间的协调,才有可能形成一种相对合理和有效的运作机制,形成善治。在法律体系形成之后,法律实施和社会治理并不能简单地依靠法律解释技术和制度运转就可以实现,法律规则的一般适用也并不意味着必定能达到善治的结摘要:对法律实施进行定量化研究具有重要作用,法律实施本身的复杂性及统计数据、
2、评价指标和因果关系分析等理由使得定量化研究中易出现一些似是而非的结果和对事实及因果关系的错误判断。为尽可能克服这些局限,需要对研究策略本身不断加以完善;也需要转变视角,从纠纷解决的角度研究多元化的法律实施及其效果,从而更好地发现理由和规律。 关键词:法律实施;定量化研究;法治指标;纠纷解决;多元化 1671-6604(2013)02-0068-13 一、法律实施与定量化研究的作用 2011年3月,吴邦国委员长指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事实上,法的实施比法的创制更重要,它是考察一国法律的正当性、有效性和实际运转状况的重要视角和基本途径。 法的实
3、施是在特定的社会环境中运转的,必须依赖于各种相关制度和社会条件,包括:国家的政治体制;法律规范的正当性及其与民众的利益、价值观和社会公共道德以及社会生活、经济发展的适应程度;国家机关和社会成员的法律意识,特别是对现行法律制度的认同程度;法律文化传统以及其他社会治理机制的作用;等等。这些因素以及执法成本(包括司法资源配置、执法机构、人员等)都是与法律实施的程度和效果直接相关的变量。各种变量之间相互作用和关联,如果某个要素缺乏,就需要相应地增加其他因素的作用。例如,社会主体守法意识因素差,执法成本必定会相应增加;如果缺少足够的公共资源投入,就需要增加非正式制
4、度作为补充。而如果所有要素均存在不足或严重匮乏,并无法形成基本的平衡,那么该法律规则和制度或许就并不具备实施的条件,甚至可能成为具文。所谓普适性与特殊性的关系实际上就是各种变量在不同环境下的组合及其结果;我国法律实施之所以面对大量困难,效果不理想,成本高,一方面与法律体系建构的方式及其质量相关,另一方面则应归因于法律实施的整体条件较差,各种因素叠加使得实施的过程曲折复杂,结果也更加不确定。毫无疑问,法律实施仅依靠正式的国家机器和制度是难以完成的,只有通过各种变量因素之间的协调,才有可能形成一种相对合理和有效的运作机制,形成善治。在法律体系形成之后,法律实
5、施和社会治理并不能简单地依靠法律解释技术和制度运转就可以实现,法律规则的一般适用也并不意味着必定能达到善治的结果。在由于规则和制度自身的理由导致无法实现预期效果时,实践有时会通过调整、整合和反思对其进行改善或替代,形成相对合理的治理机制。我国的经验表明,在法律实施中,不仅规则与制度的变形、异化和替代不可避开,且“社会管理创新”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已成为不可或缺的要素。 对法律实施进行定量化研究,其作用不仅在于显示各种形式要件是否具备,更在于揭示各种变量因素的作用及其因果关系。与成文法律体系相比较而言,对法律实施状况的描述和评估更加复杂和困难。为此,研究
6、者首先需要制定一种相对客观、可操作的量化评价指标。目前采用的标准一般包括: 第一,形式标准,即根据法治必需的形式要件对法律实施的基础和条件进行评估。所谓法治指数属于一种对法治进行量化考量的形式标准。为了用量化的策略来判断一个国家的法治程度,美国律师协会联合国际律师协会、泛美律师协会、泛太平洋律师协会等律师组织发起了“世界正义工程”(the),号召各国政府和非政府机构做出长期承诺,推动“法治”在世界范围内的不断发展、推动公平正义的早日实现。同时提出了“法治指数”评估体系来作为衡量一国法治状况的重要“量化”标准。该“法治指数”首先确立了各国普遍接受的“法治
7、”的四项基本原则,即政府及其官员均受法律约束;法律应当明确、公开、稳定、公正,并保护包括人身和财产安全在内的各项基本权利;法律的颁布、管理和执行程序应公开、公平、高效;由德才兼备、独立自主的法官、律师和司法人员组成的司法职业群体。在此基础上,总结出用以评估一国法治状况的“法治指数”体系,共分为4组,16个一级指数和68个二级指数,分别用以考察上述四个方面及各种细节。 这种法治指数具有形式性、客观性、定量化和可比较性,大致可反映各种法治模式的底线和共性,原则上也可以作为评价中国法治的参考标准。但这一指标体系也存在一些理由:有些标准需要进行主观解释;指标给
8、予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和其他非正式机制较大的宽容,承认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性,但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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