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法国家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以英、美、澳、加四国为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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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普通法国家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以英、美、澳、加四国为对象阳庚德内容提要:以英、美、澳、加四国为代表的普通法系国家都认可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合理性。在这些国家,惩罚性赔偿主要适用于以故意为基础的侵权案件,美国和加拿大还对违约案件判处惩罚性赔偿。四国基本上都提出了一些考量因素供法官或陪审团在确定惩罚性赔偿金数额时采用或参考,这些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不法行为的严重性、被告的财富多少、原告可能获取的意外利益、对社会公众的效果以及被告是否受到刑事处罚等。四国都反对数额过高的惩罚性赔偿金判决,但由于各国经济发展水平、历史文化、整个法律制度体系不同,各国判断数额是否过高的标准不同。许多国家认为

2、当惩罚性赔偿金数额和案件的具体情况不相称的时候,就是不合理的。美国和英国还明确要求法院运用比例原则来决定惩罚性赔偿金判决是否合理。关键词:惩罚性赔偿普通法系故意侵权惩罚遏制阳庚德,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惩罚性赔偿金,是指“除去所有填补性损害赔偿金或名义赔偿金外,为了惩罚被告情节特别严重的不法行为而被判处的金额。”[1]采用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普通法国家主要有美国、英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和加拿大。[2)惩罚性赔偿制度不仅在英美法国家碍到广泛适用,而且对大陆法国家也产生了某种影uS]o[3]惩罚性赔偿的问题甚至还引起了国际争议。[4]·本文系作者主持的2011年度教育部人文社

3、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私法惩罚论——以侵权法为中心”(课题编号:11YJC820147)和广州市哲学社会科学发展十二五规划2011年度课题一般项目“私法惩罚的基础理论研究一以侵权法为中心的分析(课题编号:11Y22)的阶段性成果。[I)DanB.Dobbs,HandbookontheLawofRemedies。St.Paul,MN:WestGroup(1973),P.204CharlesT.McCormick,HandbookontheLawofDamages。WestPub.Co.(1935),P.275.[2)JohnY.Gotanda:PunitiveDamages:

4、AComparativeAnalysis,42ColumbiaJournalofTransnat幻nalLaw,2004,PP.391—444.f3)YolkerBehr.PL}NITIVEDAMAGESINAMERICANANDGERMANLAW--TENDENCIESTOWARDSAPPROXlMATIONOFAPPARENTLYIRRECONCILABLECONCEPTS,78Chi.一Kent£.Rev.(2003),PP.105—161;另参见ErnetC.Stief-el:‘U.S.PunitiveDamageAwardsinGermany’,39TheAme

5、ricanJournalofComparativeLaw,1991,P.7843[4)比如在海事仲裁员协会(SocietyofMaritimeArbitrators)支持下裁判案件的仲裁员们,已经在涉及跨国合同的仲裁案件中判予惩罚性赔偿金。See,e.g,OctoniaTrading,Ltd.v.StinnczttlteroilGmbH,SMANa.2424(1987);TriumphTankers,Ltd.v.KerrMcGeeRef.Corp,SMANo.2642(1990).-139·万方数据《环球法律评论》2013年第4期我国学者对美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研究比较深

6、入,但全面比较普通法国家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文献不多,因此进一步全面深入研究一下这项在普通法国家具有二百多年历史的制度,[5)特别是普通法国家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中具有共性的东西,仍然很必要的。在司法实践中,关于惩罚性赔偿的问题重点是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惩罚性赔偿金数额的确定、控制惩罚性赔偿金数额过高的措施这三个方面。因此本文就以这三个问题为重点,对四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做比较研究,以期找出一些共性特征供我们借鉴。一以故意侵权为主的惩罚性赔偿金之适用范围(一)英国:适用于公务员侵权和精心策划的侵权案件虽然普通法国家判予惩罚性赔偿金之传统的历史根源在英国,[6]但是,和其他后起之

7、秀的普通法国家不同,英国一直将惩罚性赔偿限制在有限类型的案件,直到最近,才尝试扩大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但也还是对其额度做出了严格限制。在英国,第一例关于惩罚性赔偿的报告案例是1763年判决的Wilkesv.Wood一案。[7]在Wilkes一案中,国王的国务秘书怀疑该出版商印刷一种诽谤国王的宣传册,在没有办理正当的搜查证的情况下,该国务秘书派人搜查了该出版商的房子,并扣压了财产。法院判予一个出版商惩罚性赔偿金,在Wilkes一案之后的十年里,法院通常在诸如蓄意攻击、非法拘禁、诽谤、教唆、恶意控告和直接侵害等侵权诉讼中判予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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