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评标结果公示及质疑投诉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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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马行空官方博客:http://t.qq.com/tmxk_docin;QQ:1318241189;QQ群:175569632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评标结果公示及质疑投诉办法(试行)》的通知外经贸机电字[2001]67号各部门、各地方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各有关行业协(商)会,机电商会:  为了配合网上评标结果公示制度,保证招标评标的公正透明,现将《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评标结果公示及质疑投诉办法(试行)脚发给你们,请在工作中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评标结果公示

2、及质疑投诉办法(试行)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二○○一年六月三日附件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评标结果公示及质疑投诉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评标工作,增加透明度,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机电产品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外经贸部二○○○年七号令,以下简称"七号令"),实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评标结果公示制度,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每次评标结束后,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机构)或买方(自行招标)须在"中国国际招标网"(http://www.chinabidding.com/,以下简称网站)上

3、填写并刊登《评标结果公示表》将评标结果进行公示,同时在公示期内将评标报告送至相应的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进出口机构)备案。  第三条《评标结果公示表》的各项填写内容,包括"建议中标商(制造商)名称"、"评标价格"和"不中标理由"等,必须与评标报告一致,并符合七号令规定的评标规则。  第四条对每一位不中标商的不中标理由按商务评议、技术评议和价格评议三类逐项填写。填写的内容必须明确说明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投标商的响应情况和内容。如一个投标商的某一类不中标理由过多,招标机构可填写其中最主要的若干项理由。但公示为一次性公示,凡未公示的

4、不中标理由不再作为废标或不中标的依据。  第五条在网站注册的机构按权限查看公示内容。同一招标项下的有关进出口机构、政府主管机构和投标商有权对正在公示的评标结果进行质疑或投诉。  第六条公示期为十个工作日。在公示发布十个工作日内,若无投标商或相关机构提出质疑或投诉,进出口机构即对中标产品按规定办理有关进口手续或函复买方和招标机构。  第七条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如对评标结果提出质疑,应在公示期内相关进出口机构提出。  第八条如一项招标的投标商对评标结果提出质疑,可在网站在线填写《评标结果质疑表》,针对公示的不中标理由提出质疑或对该项招标程序

5、问题进行投诉。《评标结果质疑表》及相关材料必须由投标商法人代表或法人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于公示期后三个工作日内接管理权限送达相应的进出口机构方为有效。属地方或部门管理的产品,投诉材料可同时抄送外经贸部。  第九条质疑或投诉人应保证质疑投诉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并承担相应的责任。经查实属提供虚假情况的,进出口机构有权对其提出警告;多次提供虚假情况或情节严重的,进出口机构有权暂停或取消其今后的投标资格。  第十条公示开始后,招标机构有义务向投标商解释公示内容。第十一条进出口机构对质疑投诉核实审查后,在公示期后十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意见函复招标

6、机构或买方(自行招标),并将结果在网站上公告。需要延长时间的,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向招标机构或买方说明情况。  第十二条属以下情况之一者,为不合格质疑或投诉,不予受理:  (一)由非投标人或非相关主管部门提出的;  (二)未在网站注册的个人或机构提出的;  (三)质疑投诉文件无合格投标人签字或盖章的;  (四)未针对公示的不中标理由提供详实证明材料说明的;  (五)质疑投诉人多次提供虚假情况的;  (六)公示期后三个工作日内未将质疑投诉材料送达主管进出口机构的。  第十三条招标机构须保持投标文件原始正本的完好,以便有关部门在受理质疑或投

7、诉时查证。  第十四条各进出口机构、招标机构或买方(自行招标)应建立真实完整的质疑投诉档案,保证有据可查。  第十五条各招标机构必须严格执行网上评标结果公示制度。此项工作的执行情况作为招标机构资格认定及复审的条件之一。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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