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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8
《抚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操作规程》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抚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操作规程(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现业务操作更加规范有序,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抚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抚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其分支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的业务承办。受委托银行负责提取金融业务的办理。 第三条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受益面,让更多职工享受住房公积金使用上的政策优惠,一般情况下,近阶段已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暂不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已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暂不提取住房公积金(
2、本规程第四条情况除外)。 第二章 提取条件 第四条职工按时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并符合以下非住房消费提取条件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存储余额: (一)离休、退休的;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出境定居的; (四)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五)因被所在单位开除、辞退或者自动辞职等原因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六)调离抚州市行政区域并户口迁出本市的。 第五条符合第四条条件的职工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为他人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在本人或被担保人尚未还清贷款本息及个人账户公积金本息
3、余额低于所欠贷款本息额的,不得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职工购买自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之前,职工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也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 (一)已享受房改政策购房; (二)已拥有一套(处)或多套(处)住房产权; (三)不属于首次购房。 第七条职工购买自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有效证明和提取材料(见第十五、十六条),在证明材料完整并复印件与原件核对一致的基础上,公积金管理机构派专人到房地产管理机构进行调查核实,确认无误后办理提取手续。 第八条除第六条规定情形外,在本市范围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
4、住房并未申请个人住房贷款(包括商业住房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已按时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在购建和大修自住房一年内,凭有效证明和提取资料,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和《抚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第七、八条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职工购建和大修自住房自确定之日起一年内可办理提取手续,逾期不予办理。确定起始时间是指: (一)职工购买自住房(包括房改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自最后一次开具购房有效付款凭证之日起; (二)购买自住二手房,以交纳契税时间之日起; (三)职工建造、翻建自住房,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签发之日起; (四)职工大修自住房,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房屋质量鉴定证明签发之日起。 第十条职工购买商住两用房,或者以赠予、继承、分割、交换等方式取得具有所有权住房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十一条职工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在证明材料完整并复印件与原件核对一致的基础上,待工程竣工后,由公积金管理机构派员现场察勘,确认无误后办理提取手续。 第十二条职工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已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三条职工购买自住房已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贷款一年后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住房公积
6、金贷款本息的,凭有效证明和提取资料,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和《抚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第七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职工购买自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方式只能采用转帐或汇划方式。购买自住商品房(含经济适用房)的转入对应房产开发公司帐户,首次购买房改房和向单位购自住二手房的转入对应单位帐户。 第三章 提取资料 第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须提供以下申请资料: (一)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证; (三)单位出具的《抚州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以下简称《支取申请书》);
7、(四)涉及购买自住房的,提供职工婚姻关系证明、职工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和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出具的是否享受房改政策购房证明、职工声明书和本规程第十六条规定的证明材料。已婚的,提供配偶身份证、结婚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离婚的,提供离婚证书或协议书、判决书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未婚的,提供未婚证明、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办理未婚证明当事人应先到当地档案局(馆),由档案局(馆)提供未婚证明材料,然后凭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到当地民政局或当地办事大厅民政窗口办理未婚证明。 (五)根据提取原因的不同,按第十六条规定提供相应证明资料。 第十六条根据提取原因
8、的不同,应分别提供下列证明材料的原件和 复印件。 (一)购买自住房的 1、购买自住商品房的,须提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建设部监制并经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不低于购房总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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