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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2010年司法考试刑法复习方法2010司法考试大纲刑法权威解读司法考试刑法复习指导:把握四大基点司法考试刑法难点学习:认识错误2010年司法考试刑法复习方法 仔细分析近5年的刑法考题,会发现刑法题目从总体上有这样的变化:一是单纯的法条记忆题少了,需要理论深度的法条理解题多了。这样的题目成为没有时间进行长期专业学习和研究的考生面临的最大难题,出现即使拿着法条和教材也无法正确作答的情况。二是问题的综合性变强,很多难题的难点就在于需要考生有有很强的综合运用知识的能力,做题时能够总分则结合。最典型的题目就是04年卷四第六题。一道题目中考的罪名是抢劫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和盗窃罪,但用到的知识点却很多,包括抢劫罪的未完成形态、共同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另起犯意的处理、销赃罪的认识错误等知识点。 做过司考刑法题目的考生都知道,目前司考的刑法部分命题偏重于理论,专门考察总则部分理论问题的考题和需要与理论结合才能解答的法条理解题占据了一半以上的分值。难度比前几年明显加大,使得很多考生在第二卷丢分,痛失通过司考的机会。 面对这样的困境,考生在复习刑法总则部分时,要做到事半功倍,确实需要有适合自己的复习计划。可以参考下面的建议: 一、司法考试刑法复习要注意体系性 1、尽量对刑法有整体上的把握,在学习研究具体问题时能够高屋建瓴。 刑法作为一种禁止性规范,本身遵循着极强的规律在运作。总则的所有问题都是对这种规律的总结和细化。刑罚发动的前提是犯罪,犯罪的成立要求:一,行为人基于自己的自由选择破坏了自己在社会中应有的守法角色,因而具有了可谴责性——罪责成立,也就是我们所说的主观恶性(包括主体的内容)。二,行为人作为现代刑法惩罚的对象,必须客观地侵害了受到刑法所保护的利益——不法确立,也就是客观危害(包括客体)。所以对任何一个犯罪事实的判断,都必须以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为圭臬。这一点在处理刑法总则中的难题如共同犯罪和认识错误时必不可少,而且非常有效。比如连续两年考察的侵占罪的认识错误问题,如果考生对主客观相一致原则能够牢牢把握的话,问题就会迎刃而解。07年刑法的大案例中第二个考察点也是认识错误的问题,也需要使用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去解决。事实上这一原则不仅对于总则的内容很重要,更是对分则内容进行完整理解的前提。一句话:在看待刑法问题时永远要有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作为衡量标尺。 2、复习总则内容忌讳分条割目,零散掌握,而要时刻注意前后联系。 对看上去各自独立的法条内容的正确解释其实都是以其他法条的存在为前提的,总则的内容尤其如此。刑法的原则决定了犯罪概念的内容,对一种犯罪概念的接受导致特定的犯罪构成内容。在总则犯罪论中,重点是犯罪构成。其实犯罪论里所有的问题都是犯罪构成问题。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是修正的犯罪构成,因为犯罪行为没有出现法条所确定的最终后果。共同犯罪是包括多个主体在内的特殊的犯罪构成问题。正当行为是排除不法或者罪责的行为,在形式上与犯罪构成相一致,但是因为缺乏可罚性而成为犯罪构成的例外。所以不要把所有的日常生活中的正当行为都当作是刑法上的正当行为,比如大喊吓走犯罪人的行为,就因其形式上与犯罪构成没有一致性而不能将其当作是正当防卫。犯罪构成内的各个要件之间也是前后关联,如刑法中关于故意和过失的规定,就不仅仅是心理意义上的故意和过失,更主要的是评价意义上的,即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及其后果的危害性的判断,在主观方面中就包含了客体和客观方面的内容。行为人在日常看来是个故意的行为,而在刑法上却可能评价为是过失。比如行为人意图试试油漆是否能够点燃而用打火机点油漆,结果造成重大损失。虽然行为人点油漆的行为是出于日常用语中的“故意”,但是对危害结果——火灾的发生和发生危险却是过失的态度。根据刑法第14条的定义“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这里行为人不构成放火罪而仅成立失火罪。刑法有刑法的语言,不要用日常语言去生硬地理解刑法。正确的理解方式总是能够保证刑法内容的前后一致性。反过来能够保持刑法前后一致的理解也往往是正确合理的理解。 二、司法考试刑法复习要区分重点 尽量减轻自己的学习负担是非常重要的。刑法重要的知识点在总则的犯罪论中有: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不作为、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理、犯罪主观方面、事实认识错误、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共同犯罪的全部内容、想象竞合犯和牵连犯以及集合犯。在刑罚论中的考点是很分散的,基本上没有理论的考察,仅局限于具体的法条规定。如果泛泛的学习会出现记不住的情况,毕竟司法资格考试要求考生记忆的东西太多。如果花大力气去记忆又会导致时间分配不均匀,因小失大。法律|教育网建议最好对这一部分的内容进行比较细致的个性化总结,把分散的记忆点集合起来,会取到比较好的效果。如对于起算时间的规定,就做出下面的总结: 1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刑期,计算起点一样,即都是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分别是41、44、47条规定),注意不要混淆为判决确定之日起。(判决执行之日“与”判决确定之日“是有严格区别的,因为判决确定之后,还有一个交付执行与监狱等刑罚执行机关的收监执行问题,中间尚有一段时间间隔。) 2死刑缓期执行的两年考验期限与缓刑的考验期限,计算起点一样,都是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51、73条),不要混淆为执行之日起(这一点正好与上述管制等刑期起算点相反)。 3死缓减为有期徒刑的,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即两年考验期满的次日就应开始计算所减的有期徒刑之期限,而不要混淆为减刑裁定之日起(51条)。 4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而有计算意义的情况下(即主刑不是死刑或者无期徒刑、以及附加与管制的也无计算的意义),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58条),不要混淆为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刑法典中有一个地方是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的,即第65条第2款关于构成累犯的前后两罪时间间隔)。 5前罪被假释时,再故意犯罪而构成累犯的时间(5年),自前罪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而不要混淆为假释之日。 6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83条),不要混淆为假释决定之日起。 7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80条,当然此种情形下无期徒刑判决之前先前羁押的也不存在折抵问题)。 8追诉时效的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不要混淆为犯罪既遂之日起计算,如果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89条)。(同样的道理,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的问题也是如此) 三、司法考试刑法复习要有计划性 如果能够有一张详细的复习日程表是非常好的。如果法律|教育网认为:准备从3月份开始复习,到9月中旬考试为止,共有6个半月的时间。在这段时间中,对刑法总则的复习可以考虑一下下面的建议: 3月到四月中旬,重点复习刑法总则,分则问题可以先简单过一下。在复习时因为离考试还远,心态比较平和,所以抓住机会扩展自己的思维空间,多接受点教材里看不到的理论学说,并要进行比较充分认真的思考。千万不要听了就完事或者一听就接受。没有经过自己大脑思考的理论是不会成为自己分析解决问题的利器的。反倒会出现一听就懂、一看就会,但是一做(题)就错的情况。 4月下旬到五月底,重点可以放在分则上,但是在复习分则时不要忘了利用总则的理论来分析分则的问题,尽量在复习时就作到分析问题总分则结合。 6月份对总则进行一次全面的细致复习,思维不要展的太开,要有一定的针对性。关键是对细微之处予以充分注意。并联系分则的具体规定深化理解。 最后在8月份突出重点地复习总则,并且要通过不断大量地作题来检验自己的复习效果并查漏补缺。考试前是不用看总则的理论内容的,只要看一下具体的重点需要记忆的地方就可以了。2010司法考试大纲刑法权威解读 2010年司考大纲终于亮相了,正如大家所预测的那样,刑法大纲发生了很大变动,那就是犯罪论体系又恢复为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这与广大考生所接受的传统法学教育是一致的,大家最熟悉也最容易理解和驾驭四要件理论,因此,大纲的这个变动应该说对广大考生是有利的。由于犯罪论体系的变化,总则部分考点调整较多。而刑法分则只是进行了微调,删除罪名4个,新增罪名3个,由重点罪名调整为普通罪名5个,由普通罪名调整为重点罪名1个。另外,新增司法解释4个。下面就大纲变化作具体说明。 【总则】 1.第一章第一节刑法的概念、性质、任务和机能 删除刑法的分类、刑法的体系与解释,调整为刑法的概念、性质、任务和机能 2.第二章第一节犯罪的概念 对犯罪的特征删除了09年大纲文理解释、论理解释的提法,恢复08年的直接掌握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处罚性三个特征。 3.第二章第二节犯罪的分类 保留考点自然犯与法定犯、亲告罪与非亲告罪,将国事犯罪与普通犯罪调整为:“危害国家安全罪与普通刑事罪”,将“基本犯、加重犯与减轻犯”调整为:“基本犯、结果加重犯”;将“隔隙犯与非隔隙犯”调整为“即成犯、状态犯和继续犯”。要求熟练掌握结果加重犯和状态犯。 4.删除09年大纲第二章第三节犯罪论体系一节 5.第三章犯罪构成 将09年大纲第三章构成要件该当性,第四章违法性,第五章有责性,这三章的内容分别规定在新大纲的第三章犯罪构成和第四章犯罪排除事由中,即恢复08年大纲的内容又略有不同。 新大纲考试内容: 第一节犯罪构成概述 犯罪构成的概念(犯罪构成的法定性犯罪构成的主客观统一性犯罪构成与社会危害性的统一性犯罪构成的重要性)犯罪构成的分类犯罪构成要件 第二节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的概念犯罪客体的分类确定直接客体的方法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关系 第三节犯罪客观要件 犯罪客观要件概述危害行为(作为不作为)危害结果(危害结果的特征危害结果的种类危害结果的意义)行为的时间、地点与方法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刑法上因果关系的概念刑法上因果关系的特点刑法上因果关系的认定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刑法上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 第四节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概述自然人犯罪主体(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特殊身份) 第五节犯罪主观要件 犯罪主观要件概述犯罪故意(故意的认识因素故意的意志因素故意的认定事实认识错误)犯罪过失(过失的概念过失的种类过失的认定)犯罪主观要件的其他问题(无罪过事件犯罪的动机、目的) 在本章第二节犯罪客体中,比08年大纲多了一个对“确定直接客体的方法”的考查。在第五节犯罪主观要件中删除了考点“违法性认识可能性”与“期待可能性”,增加考点“无罪过事件”。 6.第四章犯罪排除事由 第一节由09年大纲第四章第一节违法性概述调整为:犯罪排除事由概述 内容: 犯罪排除事由的概念犯罪排除事由的分类 该章其他内容并无变化,只是将“特殊正当防卫”的提法改为“无过当防卫”。 7.第九章刑罚概说 第一节刑罚与刑罚权 删除刑罚的特点、刑罚与其他法律制裁的关系,增加考点刑罚权。 第二节刑罚的目的 将“刑罚目的的内容”改为“特殊预防、一般预防、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的关系”,事实上并无变化。 8.第十章刑罚各类 删除“刑罚的体系概述”一节。 9.第十一章刑罚裁量 第二节量刑情节删除“量刑情节的分类概述”,量刑情节的适用中增加“数个量刑情节的适用、多功能情节的适用” 第三节量刑制度删除“从重、从轻、减轻与免除处罚制度(从重与从轻处罚制度减轻处罚免除处罚)” 10.第十二章刑罚执行 删除“刑罚执行概述”一节。 【分则】 1.第十六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删除考点“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将“重大责任事故罪”由重点罪名调整为普通罪名。 2.第二十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4):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将“洗钱罪”由普通罪名调整为重点罪名。 3.第二十二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6):危害税收征管罪 重点罪名“偷税罪”更改为“逃税罪”。 4.第二十四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8):扰乱市场秩序罪 普通罪名“组织、领导传销罪”更改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5.第二十五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删除考点“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新增普通罪名“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将“暴力取证罪”由重点罪名调整为普通罪名。 6.第二十八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2):妨害司法罪 删除考点“扰乱法庭秩序罪”;新增普通罪名“破坏监管秩序罪”。 7.第三十一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5):危害公共卫生罪 将“非法组织卖血罪”由重点罪名调整为普通罪名。 8.第三十三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7):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新增重点罪名“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将“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由重点罪名调整为普通罪名。 9.第三十七章贪污贿赂罪 将普通罪名“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关系密切的人受贿罪、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关系密切的人受贿罪”修改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10.第三十八章渎职罪 将“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由重点罪名调整为普通罪名。 【新增司法解释】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1次会议、2009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10次会议通过,自2009年5月27日起施行)法释[2009]9号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4次会议通过,自2009年11月11日起施行)法释[2009]15号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5次会议、2009年11月l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自2009年12月16日起施行)法释[2009]19号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10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3次会议、2010年1月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2010年2月2日公布,自2010年2月4日起施行)法释[2010]3号 司法考试刑法复习指导:把握四大基点 刑法在司法考试中是重头戏。作为一门重要的部门法,不管是在法律的理论研究中,或者在司法实践中,刑法作为公法中的最重要的一门法律,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一、理论+案例两方面结合牢记刑法理论体系 相对于其它部门法,刑法最重要特点是理论与实践的结合性强。针对这个特点,我们在复习司法考试的过程中要做到理论结合案例的学习方法。 刑法具有自身独特的理论。从一般的刑法教材上,我们可以看出刑法的理论分为总论和分论两大块,其中总论主要是刑法的理论部分,分论部分除了前半部分的罪状、法条偏向于理论外,其他都是各个罪名和法定刑,偏向于实践性。理论部分,我们不仅要从整体上把握刑法的理论体系,细节部分也不能错过。具体来说,刑法最重要的理论构成部分显然是统领刑法理论的犯罪构成理论。我们知道,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部门法,其中犯罪构成理论就是规定犯罪的部分。在这块,理论性最强。一定要仔细研习犯罪构成的四块,即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和犯罪客观方面,把这四个部分烂熟于心,把这个理论体系贯彻刑法学习的始终。 具体来说,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认识错误是司法考试中的重点。 在犯罪停止形态这部分,犯罪既遂、犯罪未遂、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等都是非常重要的考点,尤其是像涉及到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犯罪预备的区分问题,在共同犯罪中比较重要的内容有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实行过限、共同犯罪中的部分中止以及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和刑事责任。在罪数形态中,较重要的考点,像想象竞合犯、牵连犯以及刑法分则特别规定的不适用数罪并罚的情形。 正当防卫这部分,一个重要的考点涉及到无过当防卫,或者称特殊防卫。在刑法里,比较重要的考查的知识点,像死刑问题,剥夺政治权利的问题,缓刑、减刑、假释、累犯、自首这些重要的刑法制度。 除了理论性,刑法也具有很强的实践性,这就要求我们在刑法的复习过程中,一定要注意结合案例,把刑法案例结合到学习中。我们知道,刑法中具有很多经典案例,对于这些案例一定要知道典型案子的来龙去脉,以及案子所具有的意义,并且把案例同前部分的理论联系起来,达到理论和案例的结合。 在刑法分则当中,涉及到400多个罪名,但是从司法考试所要求的情况来看,重点要考查的罪名非常少。在侵犯财产罪这一章,要考查的罪名比较多,也比较集中。具体来说,像盗窃罪、诈骗罪、抢劫罪、抢夺罪、敲诈勒索罪、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其次就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这一章,比较重点的罪名有绑架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拐卖妇女儿童罪。 在贪污受贿罪这一章,也涉及到比较重要的罪名,比如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在渎职罪当中,涉及到比较重要的是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徇私枉法罪。 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涉及到较重要的罪名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窝藏包庇罪、伪证罪。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这一章涉及到比较重点的罪名有信用卡诈骗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走私罪、侵犯知识产权罪。 在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一章,涉及到的有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国防利益罪和军人违反职责罪不属于司法考试的重点内容,但是我在这里要提醒大家要注意一些罪名,在危害国家安全罪当中,比较重要的罪名包括间谍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在危害国防利益罪这一章,值得引起注意的罪名有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在军人违反职责罪这一章中,值得注意的是战时自伤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 在刑法分则当中,在毒品犯罪这一节所规定的“特别再犯”制度,具体的说,在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以后,又犯毒品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在量刑这一块,除了一些重要的量刑作为考试的内容之外,在卷四当中还有可能考查的是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些犯罪处罚的问题,关于这一点,在广大考生复习的过程当中,可能会引起很大的疑虑。 在刑法分则中规定“绝对确定的死刑”,具体来说,劫持航空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是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绑架者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故意杀害被绑架人的,拐卖妇女儿童情节特别严重的,实施贪污受贿行为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且情况特别严重的,这些情形都要处死刑。除此以外,还需要掌握盗窃罪的死刑适用,根据新刑法规定,仅适用盗窃金融机构、盗窃文物这些情形。抢劫罪当中,八种加重情形的死刑适用、故意伤害死刑适用,也是引起特别重视的。 二、大纲+真题二者结合备战司法考试 司法考试的大纲规定了考试的知识点,在复习过程中一定要挈合大纲,按照大纲要求,逐条通过,逐点过关,把大纲的知识点吃透,记牢。 按照大纲的要求来复习知识点可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因为大纲是教学和考试的指挥棒,司法考试不管题型怎么变,但万变不离其宗,大纲始终是制约试卷出题者的“紧箍咒”。所以,我们在司法考试复习中,按照大纲来统领知识点,能够快速、全面地理解刑法知识体系,构建基础。 在大纲的基础上,我们要仔细研习近几年的真题,以掌握司法考试的考试风格,了解司法考试的考试重点。 从大纲每年的出版时间(每年的4月中下旬)来看,它对考生的复习无指导意义。应该说从历年司考的复习规律来看,大部分备战司考的考生,尤其是非法学出身的朋友,应当在当年的3月初就开始看书了,不管基础好坏,及早热身和准备都会大有裨益。如果规行距步,老老实实地等到大纲出来后才按图索骥地开始复习,在时间分配上就丧失了战略意义上的先机,损失了3月到4月这宝贵的准备期。 由于大纲本身文字很少,我们可以在很短的时间内就阅读完毕从而迅速把握其变化。因此,大纲的变化,就是它有价值的部分,而每年大纲的变化也就成了当年的热点问题。 那么就大纲的变化问题,我的观点是细心总结,有所取舍、取其精华。 1、凡是大纲的变化,我们都要留意,留意的意思就是要停下来看看,思索一下,然后要注意区别不同的变化而采不同的方法。 2、并非所有的变化,都是重要的。我们要把握的是有价值的变化。因为主编老师的更替,大纲中有的地方在文法、表述方式上会有细微的变化,而其表达的观点并无不同,这样的变化就是没有价值的。相应地有价值的变化是考点的变化。前面已经说过,司考中90%的考点都和法条有关,另外10%则是一些理论知识。对有价值的这部分变化,我建议:法条部分,把握法条的变化,法条的变化中又重点把握具有可考性的法条的变化。所谓有可考性的法条,就是那些重要的、特殊的、例外的法条,集中在当年的新增法条之中,但当年新增法条并非完全是有可考性的,这需要细心甄别;理论部分,重点把握辅导用书中相关内容的变动,尤其是与往年观点迥异的部分。 在真题基础上结合真题,必将达到事倍功半的效果,取得司法考试的成功! 司法考试刑法难点学习:认识错误 “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主观上的想象与客观上的事实不一致。 认识错误没有超出同一个犯罪构成,仍然是在同一个犯罪构成内部进行解决问题,是具体事实认识错误;认识错误已经超出了同一个犯罪构成,出现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犯罪构成,是抽象事实认识错误。 (一)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 讨论的问题: 1、客观上甲一枪打死了乙。(故意支配下的实行行为和结果出现) 2、主观上可能出现的问题: 法定符合说关心:(1)甲是否想杀“人”?(2)甲是否认识到自己杀的是“人”? 具体符合说关心:(1)甲是否想杀“那个人”?(2)甲是否认识到自己杀的是“那个人”? 具体符合说认为,只有当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具体地相一致时,才成立故意的既遂犯。具体符合说重视法益主体的区别,要求故意的认识内容包括对具体的法益主体的认识。 法定符合说认为,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只要在犯罪构成范围内是一致的,就成立故意的既遂犯。法定符合说重视法益的性质,并不重视法益主体的区别。 在司法资格考试范围内,如果没有要求依据何种理论解决问题,则一律采取法定符合说。 (二)具体事实认识错误 1、对象错误 由于对犯罪对象存在认识错误,导致损害的对象与行为人所欲损伤的对象不同。没有引起客体变化的对对象的认识错误,不影响定性。 2、打击错误 又称“方法错误”,指行为人的攻击行为,由于实行失误至其所损伤的对象与行为人所欲损伤的对象不同。处理方式根据不同的学说有不同的标准,考试目前采取法定符合说,即在犯罪构成内主客观一致,则仍然成立既遂。 3、因果关系错误 是指虽然行为当时行为人所预见的因果关系的进程和现实中所发生的因果关系的进程不一致,但却发生了行为人所预期的结果的情况。因果关系错误不影响定性量刑。 因果关系错误分两种情况: (1)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中,行为人主观上对因果关系的认定对于定性和量刑是没有意义的。 (2)犯罪结果的提前实现,即行为人所追求的犯罪结果提前于行为人的预想实现的情况。 (三)抽象事实认识错误 1、对象(客体)错误 行为人对打击对象的错误认识引起了客体错误,认识内容和发生事实分别属于不同的犯罪构成。对于超出了同一犯罪构成的内容行为人在主观上认定为过失,一般就是按照故意犯罪的未遂和过失行为的竞合来处理。 2、打击(客体)错误 根据法定符合说,处理标准是对于超过行为人主观想象的犯罪构成的结果行为人不再成立故意,而认定为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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