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家本清末司法改革及其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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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沈家本清末司法改革及其启示72作为清末变法修律的技术性官僚,沈家本提出的改革措施,可谓亘古未有,开创了中国法律现代化的先河.对沈家本修律的贡献,已有不少研究成果,但是,对其司法改革的关注和研究还不够深入,有待进一步挖掘与思考.本文主要以司法改革为切人点,对沈家本的司法改革措施加以论述,提出对当前司法改革的启示和借鉴.一,沈家本司法改革内容介述.沈家本司法改革的主要内容可概括为以下几项:第一,禁止刑讯.沈家本和伍廷芳在1905年呈上的《议覆江督等会奏恤刑狱折》中就曾表示赞成废除刑讯,提出此后除罪犯应死或证据已经确凿而不

2、肯供认的情况下,准许实施刑讯外,凡是第一次讯供和罪名在流徒以下的情形,一律不准刑讯逼供,以免造成冤案.笞,杖这样的罪名,仿照外国采用罚金的方法,凡是依照律例笞刑五十以下的人,改为罚银五钱以上,二两五钱以下.杖刑六十的人,改为罚钱五两.每增一等加二两五钱,依次递加,直到杖刑一百改为罚钱十五两为止.如果无力交纳,就折算为做工.罚一两钱折算为做工四日,依次递加,直到罚十五两钱折算为做工六十Et为止.在《变通窃盗条款折》中,提出凡是犯窃盗罪2012?第3期应当处以笞刑的人,改为做工一个月;杖刑六十的人,改为做工两个月,杖刑七

3、十至一百的情况下,每增一等递加两个月的做工.在《宽免徒流加杖析》中,提出由于笞刑,杖刑一律改为罚金,那么犯军,流,徒罪的人犯所应施加的杖刑,也应一概予以宽免.第二,改良监狱.沈家本,伍廷芳在《议覆江督等会奏恤刑狱折》中,提出了改良监狱的具体主张.请旨命令各省督抚,将军,都统,府尹设法筹款,将臬司,府,厅,州,县各衙门内监,外监一律大加修改,地面务必要宽敞,房屋一定要整洁,从前相沿已久的弊端须一扫而空,提供充裕的食物和冬夏调理的各项费用,表示体恤.如果发生侮辱虐待的情况,必将严格惩治.1907年,沈家本拟定了《看守所规

4、制》,他提出东西各国分已决,未决两种监狱,凡是已经认定罪名的犯人收归已决监狱,便于执行刑罚,还未认定罪名的人犯收归未决监狱,使其守候以便质讯.由于大理院审判的都是尚未认定罪名的人犯,所以应当特设一个看守的区域,看守人员不用旧El的狱卒,而是单独招募人员,并在法律学堂学习,毕业后分派看守.此后,沈家本在向清廷上呈的《实行改良监狱注意四事折》中强调:1.改建新式监狱.主张仿照各国新式监狱,先在各省会及通商口岸建造一所模范监狱,拘禁犯流,徒罪名的人,试办数年以后再推行到各州,县.2.培养监狱官吏.他认为只有兼具法律道德和军

5、人资格的人才能胜任,主张在各省的法律学堂,或者已经建成的新式监狱内附设监狱学堂,并采用特别任用法.3.颁布监狱规制.他提出由法部博采各国的最新规则,编定监狱章程,并颁行各省.4.编辑监狱统计.第三,主张男女适用刑罚平等.沈家本在1905年的《变通妇女犯罪收赎银数折》中,沈家本提出:凡是妇女犯军,流,徒罪的,除了按照旧例应该实际发配的人外,其他人都改为留在本地习艺所工作,以十年作为期限;应该监禁的人按照原来的年限收入本地习艺工作.寻常的各种案件准许赎罪,徒刑一年折算为赎银二十两,以五两为一等,五徒准此递加.由徒刑转为流

6、刑,每增一等加十两,三流准此递加.遣军罪按照流刑的最高等级判决.如果无力完缴,按照新章将应罚的银数折算为时El,改习工艺.不论枷号多少天,都要酌加五两,以示区别.老弱病残的人因犯流,徒等罪而无法工作的,仍按照旧时律例中收赎的银数判决.第四,废除奴婢制度.沈家本在1906年撰写了《禁革买卖人口变通旧例议》的文章,力主废除奴婢律例,提出十条建议:1.契买之例一律删除.此后永远禁止买卖人口作为子孙,妻妾,奴婢,违者治罪.旧时契买之例,也一律作废.2.酌定买卖罪名.除了略卖,和卖的各项律例在新律尚未颁行以前照旧遵行外,因贫困

7、而买卖子女的人,均罚金一十五两以下,身价入官,人口交由亲属领回.略卖,和卖案中的不知情买者,也照此办理.法律中买者因不知情而不处罚的条款,先行删除.3.酌改奴婢罪名.此后通过契约雇佣贫民子女以及从前旧有的奴婢,均视为雇工人.如果遇有相犯的情形,即按照雇工人的律例判决.与家长或亲属之间有犯,也应该照此办理.4.贫民子女准作雇工.无法存活的贫民子女,准许写立文券,商议雇钱和年限,作为雇工.5.变通旗下家奴之例.旗下的家奴一律视为雇工人.6.汉人世仆酌量开豁.汉人世仆所生子孙已经超过三代的,一概革除贱籍变为良民,改变其贱民

8、的法律地位.还不到三代的人,有犯罪的情形仍照雇工人的律例办理,三代以后也要全部除贱为良.7.旧时婢女限年婚配.此后二十五岁以上的婢女,如果没有可以收归的近亲属,将由主家进行婚配,不得收受身价,违者照例治罪.8.纳妾只许媒说.凡是纳妾应该凭借媒说,不得通过契约进行买卖.9.酌改发遣为奴之例.此后发遣驻防为奴的人犯,不论旗民,男人,妇女,均改为发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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