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是适用过错责任还是公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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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该案是适用过错责任还是公平责任[案情介绍]   2001年,李某、张某、刘某、王某4人相互帮忙烧砖瓦窑,在王某、刘某帮李、张的忙的晚上,由于天气较冷,王、刘二人便睡在窑门口看火,突然下起了大雨,窑门倒塌下来,当场压死了王某,刘某被压成重伤。刘某经医院治疗花去医疗费5000元,双手和一条腿的正常功能丧失,生活无法自理。事故发生后,刘某诉至法院,要求李、张二人承担医疗费用以及以后的生活费用和其他费用。[对本案的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不应承担责任。其理由为:该损害事故的发生完全是因为意外事故造成的,与李、

2、张的行为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故张、李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应依无过错责任原则承担责任。理由是,事故的发生虽然和李、张的行为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但有间接因果关系;如果李、张不雇请王某、刘某帮忙,就不会造成这样的后果,故李、张应依无过错责任原则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虽然窑门倒塌缘于意外事故,但造成了比较严重的后果,应依《民法通则》第132条的有关规定,从社会道德和良心及公平的原则出发,由李、张分担部分的民事责任。    一、该案中原告受损害的性质    在对该案件的处理意见上,第一

3、种意见和第二种意见,都从因果关系上分析被告应否承担责任,二者都忽视了该案中原告受损害的特殊性。    从案情介绍可知,原告的损害并不是因被告的行为直接造成的,而由窑门倒塌造成的。因此这不属于一般侵权行为,而属于特殊侵权行为的情况。关于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我国《民法通则》中作了专门规定。笔者认为,因砖瓦窑是人工建造的地上物,属于不动产,砖瓦窑门倒塌直接压伤原告,即原告受伤与砖瓦窑的倒塌之间有因果关系,因此,该案属于建筑物等设施即工作物致人损害的情况,首先应当依据《民法通则》第126条的规定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民

4、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砖瓦窑为人工建造的地上设施,当然也在其列。   按照《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因此,该案中原告应向砖瓦窑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从案情介绍来看,原、被告相互帮忙烧砖瓦窑,砖瓦窑为原被告共同管理。如果原、被告共同管理,即原、被告为砖

5、瓦窑的共同管理人,则他们应当共同对损害负责;如果仅被告为砖瓦窑的管理人,则被告共同对损害负责。    建筑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依我国民法规定,既不属于无过错责任,也不属于一般过错责任,而是属于一种介于二者之间的中间责任即过错推定责任。对于因建筑物等设施倒塌造成的损害,受害人只须证明自己的损害系因建筑物等设施倒塌造成的即可,而被告只有在能够证明自己对于建筑物等设施倒塌上没有过错时,才可不对损害负责。因此,就该案来说,砖瓦窑的管理人必须证明自己对于窑门的倒塌是没有过错的,才可不承担责任。从案情介绍看,砖瓦窑窑门的倒塌

6、系因天降大雨所致,但如果在窑门维修正常的情况下,并不至于倒塌,那么天降大雨只为一般的灾害事故,砖瓦窑的管理人不能否认自己有过错。   一般说来,建筑物等设施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只有证明建筑物或其他设施的倒塌、脱落、坠落是因下列原因造成的,才能证明其无过错:(1)不可抗力。建筑物等设施因不可抗力造成倒塌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没有过错。但是,如果只是因一般灾害性气候而引起建筑物等倒塌,也就是在同等情况下,其他类似的建筑物或设施均未发生倒塌、脱落,则不能认定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没有过错。(2)第三人的过错。如建筑物的倒塌是纯因第三

7、人的过错行为造成的,例如因第三人的破坏致建筑物塌落,则可认定其所有人或管理人是无过错的。(3)受害人的过错。受害人的过错表现为受害人明知或应知有危险而不予避开。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该案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126条确定民事责任,受害人的损害应由砖瓦窑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砖瓦窑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不承担责任。若法院仅从原、被告之间相互帮忙烧窑的关系上来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则是不妥当的。    二、公平责任的适用范围    对于该案件能否适用<民法通则)第132条的规定,由当事人双

8、方分担责任呢?这须分析公平责任的适用范围。   在我国法学界对于公平责任是否为一种独立的责任,是一种何种性质责任,历来就有争议,大体上有3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公平责任不是一种独立的责任,它不过是赔偿标准而已;第二种观点认为,公平责任是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以外的与之并列的第三种责任,即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及公平责任三种;第三种观点认为,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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