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44660015
大小:30.50 KB
页数:4页
时间:2019-10-24
《过错责任_无过错责任_公平责任》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1周无奮【案例一】女青年张某逛街时,某食品公司的广告牌从公司楼上坠落,导致张某头顶被砸,先后花去医疗费2127.2元并停工养伤五个月。张某与食品公司协商赔偿不成,起诉到法院。庭审中,食品公司认为广告牌坠落是由于空中突起大风引起,自己已尽管理义务,主观上没有过错,因此拒绝赔偿。张某认为食品公司广告牌坠落当然是由于食品公司疏于管理造成的,食品公司主观上有过错,理应赔偿。双方对于自己的上述陈述均未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案例二】A商贸公司与B服装厂订立服装买卖合同,为此B服装厂与C织布厂订立了一份布料买卖合同。后由于C织布厂未能按约提供布料,导致B服装厂未能
2、按期向A商贸公司交货。A商贸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与B服装厂的合同,并要求B服装厂承担违约责任。B服装厂答辩称,解除合同可以,但自己未能按期履约是由于C织布厂未能及时提供原材料引起的,自己主观上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违约责任。【案例三】原告顾某与被告马某为同事,某日下班后一起在厂区操场上打篮球。在打篮球过程中,原、被告同时去抢篮板球时,二人相撞倒地,被告无事。原告倒地致左臂骨折,为此住院治疗12天,花去医疗费9390.33元,后经过法医鉴定构成八级伤残。原告为此起诉到法院,要求马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失费共计65243.87元。被告马某辩
3、称,自己是在正常抢球过程中与原告相撞的,就原告受伤自己没有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耍对上述案例作出正确判断,必然要运用到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所谓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就是指确定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它决定着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举证责任、免责条件、赔偿范围等诸多方面,是人民法院处理民事案件所应依据的基本准则,因而在民法体系屮居于非常重耍的地位。现行大家公认的民事责任归责原则体系由三个方面构成,即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一、过错责任原则民法上的过错,是指违法行为人对a己的行为及其斤果所持的一种心理态度,它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行为会
4、产生不良后果,而希望或放任其发生的心理。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口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不良后杲但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不会发生或自信可以避免的心理。所谓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违法行为人的过错作为承担民事责任最终要件的归责原则。这个原则具有三个方面的特点:第一,加害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第二,以加害人的过错程度作为确定责任范围及形式的依据;第三,贯彻“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即受害人在主张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时,要举证证明加害人对损害的发生具有主观上的过错,如不能举证证明,则其主张得不到人民法院的支持。《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
5、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我国民法确立过错责任原则的法律依据。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非常广泛,常见的有:①一般的民事侵权责任;②拒不返还不当得利的民事责任;③无因管理中受益人不偿付必要费用的民事责任;④拾物人拒不返还拾得物的民事责任;⑤合同法上的缔约过失责任;⑥婚姻法上的离婚损害赔偿责任。正因为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如此广泛,过错责任原则成为民事责任归责原则体系屮的基础性原则。由于过错责任原则贯彻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在某些情况下,由于现有科学技术和认知水平的限制,受害人很难确定加害人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在这种情形下耍求受害人承担加害行为人
6、主观上有过错的举证责任,显然不利于对其合法权益的保护,于是就产生了过错责任原则的特殊适用方法——过错推定责任。过错推定责任是指加害人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不能证明自己主观无过错时就推定其主观有过错而承担的民事责任。过错推定责任与一般过错责任相同的是两者都要考虑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并把过错作为承担民事责任的最终要件,所以过错推定责任隶属丁过错责任原则。但过错推定责任与一般过错责任还是存在着明显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在举证责任的分担上。一般过错责任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因此受害人需要就加害人的过错负举证责任;在过错推定责任中,受害者无需就加害人的过错负举证责任,加害人应就口己没有过
7、错承担举证责任。过错推定责任作为特殊形态的过错责任,必须在有法律叨文规定的情况下才可适用,因此适用范围非常狭窄。目前,我国法律明确规定适用该原则的只有三种情形:一是《民法通则》第125条规定,地而施工致人损害的,施工人应承担民事责任,但如呆施丁人能够证明其已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且这些措施足以使任何人以通常的注意即可避免损害发生,则不必承担民事责任;二是《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