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寿县城市行政执法局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仁寿县城市行政执法局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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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仁寿县城市行政执法局行政权力责任清单表1主体责任(一)负责贯彻执行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省市有关城市管理的方针、政策,起草并实施城市管理方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二)负责指导城管执法中队和全县乡镇场镇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三)负责行使城市公用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和城市绿化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四)负责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负责人力三轮车辆、城市公共设施、垃圾场的安全监管工作。(五)负责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负责行使卫生管

2、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场外(店外)无证饮食摊点的行政处罚权。(六)负责编制县城规划区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规划及技术规范,报县规委会批准后实施;负责县城规划区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户外乱设置、张贴、悬挂广告的查处。(七)负责市政设施、环卫设施、户外广告、垃圾处理设施、违建拆除等城市管理中的安全监督管理以及城市园林绿化的安全监督管理。(八)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职责边界(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城管局负责对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应当告知或护送其向救助管理机构求助;发现街头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以及危险传染病人的,

3、应立即拨打“120”并协助送至定点医院救治;发现流浪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智障人员和行动不便的流浪乞讨人员,应及时引导、护送至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发现涉嫌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犯罪行为的,要及时通报公安机关。—141—县民政局充分发挥牵头职责作用,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制订工作措施,不断完善救助管理工作机制;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对长期滞留人员进行分类安置;指导县救助站积极开展主动救助工作,提升服务管理能力和水平,不断规范完善救助管理机构标准化建设和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制度。县财政局认真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规定的各项经费,完善部门预算,确保救助

4、机构正常运行;按县救助站用款计划及时支付救治费用及康复费用和对代养、寄养在福利院、养老院人员的费用。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护送、救治、安置等经费保障工作。县教育体育局负责做好流浪未成年人心理矫治、教育帮助工作。加强“防流控辍”和扶困助学工作,建立“防流保学”机制,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提供保障。县公安局加强城乡区域尤其是繁华街区、车站、桥梁涵洞等流浪乞讨人员集中活动和露宿区域的巡查,依法打击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对巡查中发现的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以及危险传染病人,立即拨打“120”,并协助送定点医院救治,同时出具处警单。巡查中发现未成年人、残疾人

5、、老年人、智障和行动不便的人员,应及时引导、护送至救助管理站,同时出具处警单;加强受助人员户籍、身份查询和信息采集,以及流浪未成年人的DNA采集等工作;指导辖区派出所协助县救助站做好救助管理工作。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保护体系建设,将此项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不断完善救助保护机构建设和设施条件。县司法局为涉及法律事务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民政等部门组织开展流浪未成年人的职业技能培训,对年满16周岁有就业能力的流浪未成年人提供免费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坚持“先救治、

6、后救助”原则,急救中心应及时出车,医院要设立绿色通道,优先、及时收治;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原则,急救阶段按病情妥善救治,努力降低医疗及各种费用,康复阶段配合民政部门严格控制和把关,保障救助对象得到基本诊疗和用药;指导救助管理机构做好疾病预防、救治康复等方面的工作;确定县本级危重病人、发病期的精神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定点救治医院和康复医疗机构,并规范定点医院的各项工作。县交通运输局配合民政部门为护送流浪乞讨人员返乡提供便利。(二)户外广告和招牌管理。城管局负责编制县城规划区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规划及技术规范,报县规委会批准后实施。负责县城规划区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

7、置的审批管理工作。县委宣传部负责全县公益广告点位规划、设置、使用和管理。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编制县内国省县乡公路干线(城区段除外)控制红线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规划及技术规范,报县规委会批准后实施。负责全县国省县乡公路干线(不含城区段)控制红线内户外广告的审批管理工作。县治理办负责编制乡镇辖区内(公路干线控制红线范围除外)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规划及技术规范,报县规委会批准后实施。牵头负责全县乡镇范围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的内容审批及发布登记工作。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中涉及价格信息的审查工

8、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户外广告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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