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地方税务局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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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蚌埠市地方税务局文件蚌地税〔2011〕56号关于印发蚌埠市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管理办法的通知三县地方税务局、市区各分局: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地税局的相关规定,结合当前我市实际,市局对《蚌埠市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经市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将修订后的《蚌埠市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〇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18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抄送: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蚌埠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2011年5月31日印发校对:征管和科技发展科汪克

2、明18蚌埠市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地税机关代开普通发票的管理,强化税源监控,更好地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代开发票是指由地税机关根据收款方(或提供劳务服务方)的申请,依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代为向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开具发票的行为。第三条代开发票的范围和对象(一)凡已办

3、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领购并开具与其经营业务范围相应的普通发票。但在提供应税劳务服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以及税法规定的其他商事活动(餐饮、娱乐业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发票:1、纳税人虽已领购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或者超过领用发票开具限额以外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2、被地税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183、外省(自治区、直辖区)和本省外市、县纳税人来本地临时从事经营活动应领购而未领购发票的,以及本地应安装使用而未安装

4、使用税控装置的纳税人,确因业务量小、开票频度低(年开票量在25份以下)的,可以申请代开发票。(二)正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地税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三)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单位和个人,主管地税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在补办税务登记手续后,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为其代开发票;(四)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地税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第四条代开发票的种类(一)《

5、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代开)》:供提供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在结算运输劳务费用、收取运费时,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时使用。(二)《建筑业统一发票(代开)》:供从事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收取工程(结算)款项时,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时使用。18(三)《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代开)》:由从事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在销售不动产收取款项时,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时使用。(四)《安徽省蚌埠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供纳税人提供除本条第(一)、(二)、(三)款以外的业务时,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时使用。各类用于门市代开的发票应严格按照

6、规定的使用范围代开,除上述发票外,不得将其他通用机打发票或通用手工发票用于门市代开。第五条代开发票的权限纳税服务中心负责受理市区范围内、符合代开发票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代开发票申请。淮上分局和税务所设置的办税服务厅负责受理辖区范围内、符合代开发票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的代开发票申请;市区个体税源管理组设置的办税服务厅负责受理辖区范围内、符合代开发票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的代开发票申请。第六条代开发票应提供的相关证明和资料(一)申请代开建筑业统一发票、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通用机打发票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供如下资料:1、填写《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或在

7、地税机关代开票人员(以下简称代开票人员)打印的《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上签字确认。182、纳税人第一次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应提供申请代开发票经办人的合法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代开票人是单位的,还应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等有效证照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用于审验,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由代开票人员在复印件上注明“经审验与原件相符”并签字后,留存税务机关备查。纳税人今后申请代开发票,按规定需要提供证件时,税务机关只要求纳税人出示证件原件(或原件副本),经与征管信息系统中存储的纳税人电子信息查验无误后,即可退回纳税人,不要求纳税人重复提供证件

8、的复印件。对证件内容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当申请变更,税务机关应当要求纳税人提供变更后的证件复印件,并对存入电子档案的各项基础信息和纸质档案同时更新。3、发生经营业务的合同、协议或付款方的书面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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