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合实行行为的着手问题浅析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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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复合实行行为的着手问题浅析——以新定型说为视点  关键词:复合实行行为/着手/新定型说  内容提要:我国传统刑法理论对于复合行为着手的认定上存在着与刑法条文规定相矛盾的问题,既有的刑法理论关于着手认定的诸多观点均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应该用不同于旧定型理论的新定型说来解决这个问题。外国刑法理论和我国传统刑法理论对于解决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若干罪名的着手认定上存在明显的误区。对于我国刑法中的诬告陷害罪、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罪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可以进行立法技术上的简单修改,解决刑法理论与刑法条文之间的矛盾。  着手问题,是刑法学理论中的难点问题;复合行为的着手,更是一个充满争议、悬而未决的

2、问题。本人认为,解决这一难题的关键,在于坚持罪刑法定原则、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和我国关于犯罪构成的基本理论,同时吸收西方德日刑法关于复合行为和着手理论中的合理之处,在正确区分社会意义行为和刑法意义行为的基础上,对复合行为进行定型。符合法定的犯罪构成要件类型的行为开始时,就是复合实行行为的着手。正确确定着手,是区分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的关键,对于发展和完善刑法理论,指导司法实践中的定罪量刑,有着重要意义。  一、复合实行行为的概念以及传统理论观点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刑法学理论中的通说认为,“所谓实行行为,是指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直接威胁或者侵害某种具体社会关系而为完成该种犯罪所必需的行为”,而复合实

3、行行为,是指“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实行行为组成”。①ropagandaDepartment,districtauthoritiesandothermembersoftheworkingcommitteestocoordinatewith,andworktogether.  VariousunitsoftheDepartmenttodrawupaconcreteplan,quicklysetupthecorrespondingstudyeducationcoordinatinggroup,withstrongworkforce.Second,wemuststrengthentheinspect

4、ionsupervision.Educational33  在我国现行刑法分则中规定的几百个具体犯罪中,有的犯罪只要求实施一个实行行为,有的犯罪则要求实施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实行行为,如刑法第243条规定的诬告陷害罪,要求行为人实施了捏造事实和虚假告发两个实行行为;第236条规定的强奸罪,要求行为人实施了暴力、胁迫和奸淫两个实行行为。研究复合实行行为着手的目的,在于判断何时是犯罪的开始,从而区分该种犯罪的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达到正确界定犯罪是否成立和如何量刑的问题。对于复合实行行为,在是否成立犯罪这一问题上,存在两种情况:第一,实行前一行为即可以认定为实行的着手,可以成立犯罪未遂或者犯罪中止。

5、例如强奸罪,只要行为人开始实施暴力或者胁迫行为即可认定为着手。这种情况还包括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等。第二,仅仅实施前一行为而没有实施后一行为的,还不能认定为犯罪着手,从而不构成犯罪,只有开始实施后行为,才能认定为着手实施犯罪,例如诬告陷害罪。这种情况还包括保险诈骗罪和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罪等。②  本人认为,传统刑法理论的以上观点有一定的不足之处。ropagandaDepartment,districtauthoritiesandothermembersoftheworkingcommitteestocoordinatewith,andworktogether.  Variousunit

6、softheDepartmenttodrawupaconcreteplan,quicklysetupthecorrespondingstudyeducationcoordinatinggroup,withstrongworkforce.Second,wemuststrengthentheinspectionsupervision.Educational33  (一)既然同样是复合实行行为构成的犯罪,为什么要分为两种在性质上截然不同的类型?传统理论观点无法自圆其说。(二)对于第二种情况,已经实施了刑法分则规定的构成要件的行为,仍然认为没有着手实施犯罪,有违罪刑法定原则。如果认为前一种行为没有

7、对刑法所要保护的法益产生直接紧迫的侵害或者威胁,那么刑法为什么要把这种行为规定为构成要件行为呢?刑法学理论的研究,不能脱离刑法条文规定的范围。(三)传统观点的失误,在于误解了刑法条文的原意,混淆了社会意义上的行为与刑法学意义上的行为之间的区别。社会意义上的行为,是指行为人外在的身体动作,并不包括行为人内在的主观心理状态;而刑法学意义上的行为,按照我国刑法中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既包括行为人外在的身体动静,也包括行为人内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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