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构成要件之无法律上原因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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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号:131050202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审议表装订线学位类别学术性硕士专业民商法研究方向民商法姓名李硕芬指导教师李求轶所属学院研究生教育学院填表日期:2014年5月25日一、基本情况名称中文题目不当得利构成要件之无法律上原因英文题目是否与课题结合有关□课题来源:无关□自主选题□导师指定□二、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及研究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不当得利是一项古老的法律制度,起源于罗马法,以衡平观念为理论基础。古罗马的宗教和道德规范,要求诚实的人应该把不属于自己的东西归还原主,“不论何人均不得基于他人之损害而受益”,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对不当得利的规制仅存在于道德领域内。一、罗马法中的不

2、当得利私法范畴中最早调整不当得利情形是公元前450年制定的《十二铜表法》,第7表第10条规定:果实落入邻人的土地上,果树的所有人有权将其取回。所有人取回果实为古罗马适用请求返还之诉的原始形态,还没能发展成独立的诉讼形式。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在实践中允许大法官通过个别诉讼调整损人不利己的不义之举。后来请求返还之诉类型不断发展扩大,《民法大全》具体列举了几种情形:(1)非债清偿的请求返还之诉;(2)目的不能达成的请求返还之诉;(3)盗窃的请求返还之诉;(4)污染行为的请求返还之诉;(5)不发原因的请求返还之诉。至此罗马法虽然出现了以上几种情形,但仍然是个案规定,并不存在现代意义上的不

3、当得利的一般原则。尽管罗马法没有建立统一的不当得利制度,但各种具体的诉权得到相当程度的发展,为后世各国不当得利理论的发展和的完善提供了坚实的基础。二、大陆法系不当得利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是对罗马法的继受,很多制度是对罗马法的效仿,将不当得利制度视为“准契约”,仍然没有不当得利的概括性原则,仅就非债清偿情形作具体界定:“因错误或故意受领非当然可受领之物者,对误为给付者,负返还之义务。”(《法国民法典》第1376条)。“因误信对他人负有债务而为清偿者,对债权人享有请求返还的权利。”法国民法虽无独立的不当得利制度,但已有学说和判例对不当得利请求权进行创设。19世纪,Aubry、Rau

4、两位学者倡导不当得利请求权的一般原则;其后,法国最高法院于1882年审理的Boudier案件中加以确认,首次承认不当得利请求权的独立地位。德国普通法学者受自然法学说的影响,建立了不当得利制度的一般原则。德国的1881年《德国民法典第一次草案》系采普通法的体系,设个别的不当得利,因受学者的批评,于第二次草案设不当得利的一般原则及若干特别类型。德国的自然法学者Bohmer将“任何人不得基于他人之损失而获得”的原则作为诉权的基础,使罗马法的不当得利诉权发展为一般性的理论。萨维尼在《现代罗马法体系》一书中论述了罗马法各种返还诉权的共同特征:即一方财产增多,但以另一方财产减少为代价,这种财

5、产变动是不公正的或无法律上的原因,或本来有但在财产变动时业已消失。因此,返还不当得利是各种返还诉权的基本原则。至此,不当得利之债在理论上首次取得了独立、统一的地位。“不当得利”在立法实践中首次被明确是德国民法典。德国的1881年《德国民法典第一次草案》系采普通法的体系,设个别的不当得利,因受学者的批评,于第二次草案设不当得利的一般原则及若干特别类型。现行德国民法典第812条规定了不当得利的一般原则第813条、814条、815条、817条分别规定了无债清偿型不当得利返还之诉、非债清偿型不当得利返还之诉、目的不达型不当得利返还之诉、不道德或不法型不当得利返还之诉等。由此可知,德国民法

6、典设立了统一、独立的不当得利制度,并在此基础上产生了不当得利的类型化理论,形成了相当完善且机构严谨的现代不当得利法律体系,对很多法律法系国家的不当得利制度影响深远。三、英美法上的不当得利构成要件不同于大陆法系不当得利的独立地位,英美法没有建立起统一、独立的不当得利制度。“不当得利”在英美法上分散于准契约、信托等制度,迄今为形成一个与契约、侵权行为鼎足而立的法律领域。英美法中的不当得利制度主要是作为返还请求权的基础,修正传统的合同法和侵权而产生的。近年来,学者致力于定位不当得利与其他制度的关系,阐述不当得利原则本身的性质,使不当得利外在结构和内在体系产生了重大变化。英美法上的不当得

7、利,传统上称为恢复原状。所谓恢复原状不是一种请求权基础,乃是一种法律效果或救济方法,在于请求恢复他方所取得的客体或其价值。研究意义财产抑或财产权益从一个人处转移到另一个人除通常存在一个法律原因。例如,对于一项支付行为,法律原因可以使存在一项支付义务;也可能是,在交付时,虽然不存在支付义务,但是却存在一个法律基础,使受领人可以保有这项给付。然而还可能存在这种情况,即一个人得到财产并没有法律原因,法律上也不存在一个保有该财产的法律基础。事实上,在在现实生活中,一方取得利益,他人受到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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