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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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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车祸毁了公路,保险公司免责条款无效还是要赔 车祸毁了公路,谁买单 肇事车主:我已交保险,这钱该由保险公司赔 保险公司:投保时双方签了“免责条款”,这钱我不管 法院判:保险公司未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免责条款无效,这钱你们赔 因为2009年的一场车祸,诸暨市公路管理段与保险公司针对赔偿问题,展开了长达1年多的“拉锯战”。 这场官司中,最大的争议在于近万元的“油污路面损失费”。 肇事车主说,我已经交了保险,这笔钱应该由保险公司赔。 保险公司有自己的依据:投保时双方就签了“免责条款”,赔偿不包括因污染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法院又会怎么判呢? 一场车祸造成
2、路面污损55米 2009年4月9日凌晨,在安徽宿州市某运输公司工作的驾驶员薛海清,驾驶着一辆重型厢式货车,从永康驶往杭州。 2时40分许,货车开到S103省道杭金线诸暨段,在经过应店街镇楼家坞村时,因为连夜赶路的缘故,薛海清非常困倦,上下眼皮不由自主地“打起架”来…… 就在这一瞬间,车越过了中心线驶入对向车道,与正常行驶中的一辆三轮农用车相撞,还没等薛海清反应过来,货车又直冲向道路东面的山体,一头撞了上去。 诸暨市路政工作人员赶到现场时看到,事故车泄漏的机油、柴油已形成了2米宽、55米长的路面污染带。 经诸暨市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这起事故造成了公路路产损
3、失共计15650元。 法院判保险公司赔万元油污费 经交警认定,该起交通事故由薛海清负全责。 那么路产损失该由谁来赔呢? 薛海清说,他的车在当地的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他认为,“这钱应该由保险公司来赔付”。 但保险公司只愿意赔付最多2000元财产损失费。 2009年8月底,诸暨市公路管理段将薛海清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9月21日,此案在诸暨市人民法院开审。 法院作出了判决:由保险公司直接赔付给诸暨市公路管理段路产损失16100元,其中包括9900元为油污路面损失。 没尽说明义务,“免责条款”无效 9900元的油污路面损失费,成
4、为本案中的焦点。 保险公司搬出了一道“免责条款”,请求二审。 原来,在投保的保单上,薛海青签了一个条款,该条款有这样的约定:因污染引起的损失和费用属责任免除范围。 因此,保险公司认为:不应承担9900元的油污路面损失费用。 最终,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在签约时,保险公司并没有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因此该免责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并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今年8月,诸暨市公路管理段终于收到了该保险公司的赔偿款。 这个官司可供借鉴 诸暨市公路管理部门一位负责人告诉记者,10多年来,诸暨因行驶公路车辆发生意外油料、化学制剂等物品污染公路
5、事件,损坏公路,造成的公路经济损失每年至少在20万元以上。 然而,在索赔过程中,已投保的肇事车主总是要求保险公司赔,而保险公司总是借“免责条款”推托赔偿责任。在这种左推右挡中,承受实际损失的公路部门真是有苦难言,索赔无门。 而这种情况并非诸暨市仅有,据了解,实际上,全省公路部门都在为此头痛不已。 “所以,这次诸暨市公路部门较真了一年多,才打赢这场官司。它胜诉的意义在于,今后各地公路部门在遇到同类情况时,有了一个可供借鉴的案例。”这位负责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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