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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2011年1月期末考试指导》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0218《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2011年1月期末考试指导一、考试说明本课程闭卷考试,满分100分,考试时间90分钟。考试题型包括以下六种:1、单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20分)(选出与题意相符的选项,只有一个)2、多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20分)(选出与题意相符的选项,至少两个)3、名词解释(每小题3分,共9分)(给出相关名词的基本含义)4、简答题(每小题6分,共12分)(注意要回答全面、简明扼要)5、辨析题(每小题6分,共6分)(判断正误,并分析原因)6、论述题(每小题13分,共13分)(注意要回答全面,深入论述)7、案例分析题(每小题1
2、0分,共20分)(按题中所示要求对案例进行具体分析)二、重点复习内容第一章:绪论1、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对行政权力的存在和运行的根本要求。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内容:(1)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法性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应严格依法进行,受法律的约束。(2)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要求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要客观、适度,符合理性。第二章:行政法法律关系主体1、行政主体的概念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地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2、行政主体的范围行政主体是一种组织,而不是个人。个人不
3、能成为行政主体。在我国,除了行政机关外,经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也能享有国家行政权,成为行政主体。行政机关是指按照宪法和组织法的规定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权的国家机关。3、行政授权:是指法律、法规将某一项或某一方面的行政职权的一部分或全部,通过法定方式授予某个组织的法律行为。被授权的组织经过法律、法规的授权,成为行政主体。第三章:行政行为概述1、行政行为的效力行政行为一经成立,便会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产生法律上的效力。行政行为的效力包括:7(1)行政行为的公定力。是指行政行为一经成立,不论是否合法,即具有被推定为合法而要求所有机关、组织或个人予以
4、尊重的一种效力。(2)行政行为的确定力。确定力是指已生效行政行为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所具有的不受任意改变的法律效力。(3)行政行为的拘束力。拘束力是指已生效行政行为所具有的约束和限制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行为的法律效力。(4)行政行为的执行力。执行力是指已生效的行政行为要求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对其内容予以实现的法律效力。第四章:抽象行政行为1、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不特定的事制定和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的行为。2、特征:(1)、不具有直接性,即通过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或相对人的守法行为来影响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2)、效
5、力上具有普遍性和重复适用性;(3)、与国家立法制度的关系第五章:具体行政行为1、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或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特定的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或资格的行政行为。2、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给予一定形式的法律制裁的行政行为。3、行政强制,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履行义务的相对人采取措施,促使其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或针对对于社会公共安全或其自身将要或者正在发生危险的相对人采取措施,预防或制
6、止危害发生的行政行为。第八章:行政违法与行政责任1、行政违法:行政违法是指行政主体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侵害受法律保护的行政关系,对行政相对人或者社会造成一定程度的危害,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2、行政处分的种类:通报批评、停止违法行为、撤销违法行为、纠正不当的行政行为、履行职责、行政赔偿第十章:行政赔偿1、行政赔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2、行政赔偿义务机关:(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
7、偿义务机关。(2)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4)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5)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6)经复
8、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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