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课程教学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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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学》课程教学大纲《民法学》课程教学大纲第一部分大纲说明  一、民法学是浙江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法学专业本科的补修课;注册视听生、成人、普专、远程的必修课。  二、民法学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把马克思主义的法学原理和法学观点放在突出地位。  三、民法学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把理论阐述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实践和司法审判工作的经验结合起来,突出科学的实用性;对古今中外的民法学理论,采取批判的借鉴原则。  四、民法学基本内容主要由六大部分组成,即民法总论部分,物权部分,债权部分,人身权部分,知识产权部分,财产

2、继承权部分,民事责任部分。  五、本课程主要教学目的,是依据法律专业的需要,对必修本课程的学员进行有关民法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的教育和培养。  六、本课程按教学计划的要求定为学年课,课内学时为162学时。第一学期教学安排为第一章--第十四章。第二学期教学安排为第十五章--第三十二章,成人、普专、远程学生按此计划执行;开放本科、注册视听生则要求为学期课,在一个学期内授完,课内参考学时为72学时。  七、平时作业要求  平时作业,省电大布置一次,各教学点自行安排其他平时作业,平时作业的形式可以是综合练习、案例分析、小论

3、文等多种形式。  八、教材  (1)文字教材  分为主教材和辅导教材。主教材为《民法学》,王利明主编,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是教学和学习的主要内容和依据,是音像教材的基础,辅导教材为《民法学学习指导》(修订版)配合主教材,叶志宏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帮助学生消化理解主教材的内容,重点是现行民事法规、论文、案例分析。  (2)音像教材  录像课,采用重点讲授形式,为50学时,具体讲授内容与学时分配见附表。第二部分教学大纲第一编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  【教学目的与要求】  理解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了

4、解我国民法的概念,民法的渊源及适用范围。  【教学内容】  第一节民法的概念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一词有多种含义,作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居于基本法的地位。  二、民法与商法  第二节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  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发

5、生的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关系。  二、人身关系是指与人身密切相联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社会关系,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第三节民法与相关法律部门的区别  一、民法与经济法  二、民法与行政法  三、民法与劳动法  四、民法与婚姻法  第四节民法的渊源  民法的渊源是指我国民事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形式。它主要表现为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所制定的各种有关民事方面的规范性文件。民法的渊源的各种类型是:  一、宪法;  二、法律;  三、国务院制定的法规、决议和命令;  四、国务院所属各部、委发布的命令、指示和规章;  五、地方性法规;

6、  六、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的指示;  七、国家认可的习惯。  第五节民法的适用范围  一、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一般从它实施之日起,至废除之日止,民事法律和法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生效,也可以自专门规定之日起实施生效。民事法律和法规,原则上只适用于生效后所发生的民事关系不产生溯及既往的效力。  二、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  我国民法适用于我国领土、领空、领海以及根据国际法和国际惯例视为我国的一切领域。全国性的民事法规,在全国范围内适用;地方性的民事法规,只在当地人民政府所管辖的地方发生效力。国家专为

7、某一地区制订的法规,只能在该地区适用。  三、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  我国民法适用于我国全体公民和法人,同时也适用于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章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教学目的和要求】  了解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理解平等、等价有偿、自愿和公平、诚实信用、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的基本内容。  【教学内容】  第一节民法基本原则概述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整个民事立法、对各项民事法律制度和全部民法规范起统率作用的基本准则。正确理解民法的基本原则,对于准确地制订、解释和执行民法,依据民法原则处理民事纠

8、纷,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节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在具体的民事关系中互不隶属、地位平等,各自能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平等原则是平等交换的内在要求在法律上的体现。其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二、不同的民事主体参与民事关系,适用同一法律,具有平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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