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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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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年检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保险是否赔? 胡剑雄 汽车上路,碰到交通事故,有时也是难免。如果一个不当心,当车辆还没有年检,可能遭遇交通事故时,就会碰到很多麻烦事。因为疏忽大意,浙江省海盐县一位姓何的市民就经历了这一连串的糟心事。“希望大家能从我的事情中吸取教训,少折腾。”说起自己的事情,何某感慨颇多。 何某的事情,发生在去年11月。当时,殷某驾驶一辆货车在乍嘉苏高速公路上行驶时与何某驾驶的半挂牵引车发生尾随碰撞,造成殷某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虽然这起事故是殷某驾车追尾撞击了何某的车辆,但因为何某所
2、驾车辆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交警部门认定何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交警还查明,何某的车辆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已超过年检期限近4个月。 该起事故造成殷某左小腿截肢,这意味着殷某再也不能从事车辆运输工作了。对此,何某表示,凭个人的经济能力也是无力赔付。故殷某把何某及承保何某车辆的保险公司起诉到了海盐人民法院。 案件审理中,被告保险公司提出在其与被保险人何某签订的商业三者险保险合同中约定,车辆未经年检上路造成他人损失的,保险公司免赔。对于这样的说法,何某很不理解。何某认为,车辆未年检并不是造成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只要缴纳一些罚
3、金,车辆还是可以进行年检的,保险公司以此拒赔,实在没有道理。保险公司则称,他们已在投保单上“投保人声明”一栏载明了免赔事由,尽到了充分的说明义务。故该案商业三者险不应赔偿。对自己可能无法获赔的结果,殷某本人也是难以接受。三方由此陷入僵局。 难道未年检的车辆发生事故,产生的损失只能车主自负?法院经审理,最后判决,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殷某的合理损失。 为何这样判决?审理该案的法官作出了解释。该案中,虽然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中有“车辆未按规定检验,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的约定,但应当指出的是
4、,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做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该案中,保险公司在投保单“投保人声明”一栏载明“本投保人兹声明上述各项内容填写属实,贵公司已向本人详细说明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商业保险投保险种对应的保险条款的内容,特别就各条款中有关责任免除、赔偿处理和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内容做了明确说明”,
5、但该声明内容既未载明具体的商业险险种,亦未列明相应的免责条款,而是笼统地记载向投保人详细说明了交强险、商业险对应的保险内容,故该声明依然属于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的一部分,不能认定保险公司尽到了明确说明义务,故该免责条款不发生效力。 法官表示,在该案中,有一点需要值得大家关注的是,如果该案中保险公司尽到了明确的说明义务,何某则将要自行赔偿殷某的巨额损失了。故据此也提醒车主注意,车辆一定要按照规定定期年检,不要存在侥幸心理或贪图省事而不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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