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志第十三编财政税务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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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朝阳区志第十三编财政税务金融第十三编财政税务金融解放前辖域内无财政、税务、金融机构。解放初期,区政府设财政科,但不是一级财政。工商税由市税务局第五分局(在市区东单)辖征,农业税和其他收入由区政府征收上缴市财政,区机关和事业单位所需钱、粮、物向市财政和事业主管部门领取,按实报销。金融属人民银行北京分行东四区办事处辖管,设朝阳门外分理处。1952年始设市税务局东郊分局,同期成立人民银行北京分行东郊区办事处。1956年,市在东郊区建扩大区财政职能试点。1958年税务分局与区政府财政科合并称区财税局,此后财、税机构时合时分,“文化大革命”时期一度与银行办事处合并称区财政金融

2、局。1973年恢复区财税局和人民银行办事处建制。80年代,随着改革深入,财政、税务、金融机构不断健全与发展,至1995年,有区财政局、区国家税务局、区地方税务局。银行方面有工商银行朝阳区支行、九龙山支行,农业银行朝阳区支行,建设银行朝阳支行,中国银行朝阳支行,农村信用社联社和城市信用合作社。多种金融机构并存,分工协作。计有各行分理处49个,储蓄所123个,联办代办点40个和农村、城市信用社30个,邮政储蓄点43个。另有保险公司朝阳区公司和太平洋保险公司。财政管理,从1956年“定收、定支,差额补助或上解,结余上缴”起,至1986年开始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

3、体制,一直在发展变化。至1995年,财政收入1358亿元(含上划财政收入),体制分成财力766亿元,财政支出748亿元。税务管理,实现“征管、检查两分离”、“征、管、查三分离”和主动申改纳税改革,充分发挥计算机管理作用,加速税收征管现代化。货币流通,1953—1985年为现金净投放区,1984年达172亿元;1986年后形势转化,除1990年全部改现金净投放为现金净回笼,1986年回笼192亿元,1995年回笼25373亿元。银行存款,1952年仅350万元,1995年增至4179亿元。银行贷款,1952年仅62万元,1995年增至15952亿元。此

4、外,保险业务发展迅速,证券市场兴起。第一章财政[1]第一节机构1949年1月至1958年5月,辖域内各区历届区政府或区人民委员会均设财政科。1958年5月,区财政科与市税务局东郊分局合并,称区财税局,设秘书室、人事科、预算科、业务科、地方税科和小关、酒仙桥、定福庄3个税务所。1960年1月,成立市税务局朝阳分局,与区财政局合署办公。1963年1月,财政、税务机构分设。1965年9月,区财政局、市税务局朝阳分局合并,称区财税局,设秘书室、人事科、预算科、公社财务科、税政科和关东店一(兼管企业财务)、关东店二(兼管地方税业务)、酒仙桥、大黄庄、垡头、小关等税务所。196

5、8年9月,区工商行政管理科(打击投机倒把办公室)并入区财税局。11月,区财税局与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分行朝阳办事处合并为区财政金融局,下设政工组、办事组、财税业务组和银行业务组。1973年1月,区财政金融局分为区财税局、区工商行政管理处和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分行朝阳办事处。7月,成立区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挂靠于区财税局。1982年7月,市财税局在朝阳区设市财税局第七分局,负责全市纺织行业财务管理和利润收缴工作,与区财税局合署办公。1984年1月,区财税局分设为区财政局、市税务局朝阳分局。市财税局第七分局更名市财政局第七分局,与区财政局合署办公,设办公室、人事科、预算行

6、财科(兼管控办)、农业财务科、企业财务一科(负责全市纺织行业财务管理和利润收缴)、企业财务二科、查抄财物办公室。监察科并入新组建的区审计局。1986年6月,市属企业上划市财政局直接管理。市财政局第七分局(区财政局企业财务一科)同时上划市财政局。1991年8月,组建由财政局长兼局长的区国有资产管理局。1994年8月,组建由财政局长兼局长的地方税务局。到1995年底,区财政局设办公室(兼管计算机办公室)、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人事科、预算行财科、农财科(兼管农业四税征收)、企财科(兼管中外合资企业财务)、综合计划科(兼管证券事务所工作)、会计事务管理科、监察科(兼管

7、区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城建科。另有华龙会计师事务所、中华会计函授学校朝阳分校。〖BT3]第二节财政体制1949—1955年,区没有形成一级财政,一切收支均由市财政直接控制。工商税收由税务部门征收,全部缴入市金库。农业税和其他收入由区政府征收,上缴市财政。区级机关和事业单位所需钱、粮、物按规定定额向市财政和事业主管部门领取,按实报销。1956年,市财政在东郊区建立区级财政试点,扩大区财政职能,实行总预算会计制度。1956—1959年,实行“定收,定支,差额补助或上解,结余上缴”体制。1959—1970年,实行收支两条线体制,收入全部上缴,支出由市财政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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