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也是被告人的保护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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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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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也是被告人的“保护伞”张明楷、孙欣  被采访人:张明楷,刑法专家。曾是东京大学客座研究员、东京都立大学客座研究教授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现为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理事。(以下简称张)  记者:我刊最近接待了一位读者。他向我们出示了他的上访材料,表示如果我们没有答复,他就要上访,一定要为死去的儿子讨回公道。事情是这样的:这位李先生的儿子去年在街头行走时,被人捅了一刀,在送往医院途中不治而亡,没有留下遗言,并且那天因下雨,街头行人稀少,恰巧没有目击者。李先生向警察反映可能是一直与儿子不和的王某,公安机关经过一系列调查后,把王某作为嫌疑人提交

2、检察机关,由检察院向当地法院提起公诉,但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证据不足,检察院最终撤诉。于是,李先生看到“杀害儿子的凶手”被释放。他不服气,认为法院偏袒王某,是不保护被害人的利益。张教授,您认为,法院的判决有失公正吗?  张:我想,法院的判决是有道理的。其实际上是应用了我国刑法的“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原则。  法律也有保护被告人权益的原则  记者:我也经常听别人讲起这个原则,但一般被称为“有利于被告”,意思是不是法律倾向于被告?  张:“存疑时有利于被告”被家喻户晓。但当学者们不知缘于何故将该原则的“存疑时”三字舍弃而简单地表述为“有利于被告”时,免不了引发误会,导

3、致在任何场合不分青红否认适用该原则者有之,在任何场合不辨皂白提倡适用该原则者有之。全面、准确理解也合理、妥当适用该原则,十分重要,但又绝非易事。  记者:既然对这个原则把握起来容易偏跛,为什么我国法律会提倡呢?  张:与强大的国家机关相比,被告人显得十分弱小;当发生可能触犯刑律的案件时,公安、检察机关的侦查手段、强制措施与执行力量远远胜于被告人的保护手段、措施与力量,如果公安、检察机关对犯罪的证明都不能达到使人们消除合理怀疑的程度,理所当然只能做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换言之,人民法院只有在确信被告人的罪责之后,才能形成一有罪的刑事判决,故任何一项对罪责事实的合理

4、怀疑均应阻碍该有罪刑事判决;被告人毋需为自己无罪加以证明,相反,起诉方必须证明被告人在特定的时间、地点、以特定方式实施了特定犯罪行为;假如起诉方控告被告人触犯故意伤害罪,而被告人提出了正当防卫的辩护理由,则只有当起诉方确证了故意伤害罪、并合理否认了正当防卫的辩解后,人民法院才可以做出被告人触犯故意伤害罪的判决;倘若起诉方未能否认正当防卫的辩解。即使被告人提出的正当防卫辩解存在疑问,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也不能说:“被告人虽然主张正当防卫,因而无法确信被告人故意伤害之罪责,因而宣告被告人无罪。”不难看出,“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原则,是刑事诉讼的本质、特点决定的。  与罪

5、刑擅断相比,罪刑法定是历史的进步;罪刑定的思想基础是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刑法虽然由立法机关制定,但立法机关制定的刑法理当体现民意、符合民心;刑法虽然不得不规定犯罪与刑罚,但处罚范围又不得过于宽泛。刑法具有补充性,只有在其他措施与规则不充分时,才能发动刑法;刑法具有不完整性,因而不可能将一切有害行为均纳入处罚圈;刑法具有宽容性,即使国民的安全受到侵犯,其他控制手段没有充分发挥效果,刑法也没有必要无遗漏地处罚,在现代社会,人不或多或少“侵犯”他人就不能生存下去,因此,各人在某种程度上必须相互忍耐他人的侵犯,如果对方所有的侵犯行为都禁止,反而容易阻碍个人的自由活动

6、。刑法的这种谦抑性在某种程度上缘于刑罚的严厉性,刑罚的严厉性虽能使刑罚在一定程度上发挥预防犯罪之效用,但又使刑罚在一定范围内形成害国伤民之后果。换言之,刑罚如两刃之剑,用之不当,则国家与个人均受其害。当与不当的标准当然在于是否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因此,在当与不当之间存在疑问时,明智的选择是不适用刑罚或者适用轻刑,此即有利于被告。显而易见,“存疑时有得于被告”也是刑法的性质、特点决定的。  记者:那在司法实践中,这一原则具体体现在那些方面?  张:“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的适用可能表现为许多情形;在有罪与无罪之间存在疑问时,认定无罪;在重罪与轻罪之间存在疑

7、问时,认定轻罪;在就从重处罚情节存在疑问时,应当否认从重处罚情节;如此等等。此外,这一原则还适用于诉讼前提条件。例如,无法确信某一犯罪行为是否超过追诉时效时,应当认为已经超过追诉时效而不再追诉。  “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不能滥用  记者:这样看来,“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是刑法中罪行法定原则的体现,是对每一个嫌疑人的负责,也就是被告人也有合法权益。美国的辛普森案也是应用的这个原则吧?  张:是的。但是,对“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的理解不能片面化,不要以为越是有利于被告就越正确;相反,应当明确该原则的适用条件以及该原则的限制。  记者:请您具体讲一讲。  张:首

8、先,绝非在任何场合都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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