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刑法毕业论文 对未成年刑事被告人应强化罚金刑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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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考籍号:XXXXXXXXX姓名:XXX专业:法学刑法论文题目:对未成年刑事被告人应强化罚金刑的适用指导老师:XXX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日湖南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考籍号:XXXXXXXXX姓名:XXX专业:法学刑法论文题目:对未成年刑事被告人应强化罚金刑的适用指导老师:XXX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日内容提要:罚金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强制其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一种刑罚方法。对未成年刑事被告人能否强化罚金刑的适用,虽存在不同观点,但应正确理解罚金刑,强化对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罚金刑适用,最大限度地发挥非监管刑的作用,更能充分体现对未成年人的

2、司法保护,更有利于对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教育、感化、挽救、改造,发展和完善现行刑法中罚金刑制度,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论述。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罚金罚金刑是指由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强制其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一种刑罚方法。现行刑法较1979年刑法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突出了罚金刑的地位,扩大了罚金刑的适用范围,罚金刑的运用也由选择性法定刑或独立适用罚金刑,改为与其它主刑并用,并强化了罚金刑的执行措施及交纳方法,且针对过去罚金刑数额为确定状况,借鉴西方国家的做法,对一些经济犯罪采用了无限额罚金制、限额罚金制和倍比罚金制等办法,更便于实践中操作,更符合我国在市场经济

3、条件下同各类犯罪作斗争的实际需要。刑事立法中的这些变化,无疑对我们正确认识罚金刑的地位和作用,强化罚金刑的适用打下良好基础。与此同时,这种变化对未成年刑事被告人而言,影响也是很大的。本文就我国未成年刑事被告人应强化罚金刑适用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以期对司法实践能有所裨益。一、对未成年刑事被告人能否强化罚金刑适用的几种认识对未成年刑事被告人能否强化罚金刑适用,扩大非监禁刑,淡化刑罚,以体现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和我国对未成年人的特殊司法保护政策,目前在我国还存在种种不同认识:1、由立法缺陷导致的认识差异由于立法的概括性,对未成年人刑事被告人能否强化罚金刑适用,

4、以期达到对未成年刑事被告人轻刑化、非刑化、社会化和司法外转向的问题,我国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如何适用罚金刑、如何确定罚金刑数额等,也没有限制性规定。因此造成我国司法实践中对未成年刑事被告人适用罚金刑认识差异,各地具体做法不同,在理论界也以观点各异,结论不同。其主要焦点均集中在对未成年刑事被告人不宜强化罚金刑适用与应大力强化罚金刑适用的树立上。立法原则性和概念的模糊性导致了司法的弹性和适用上的主观随意性,亦出现了裁判结果的不平衡。2、存在的种种不同认识对未成年刑事被告人能否强化罚金刑适用,存在有不同观点,具有代替性的有以下几种:有人认为,未成年刑事被告人是无

5、个人财产可供缴纳的,在家庭中也无独立的较大份额的财产。对其强化罚金刑适用,势必由他人(包括父母、兄弟姐妹等亲友)代缴,可能株连无辜,有悖于罪责自负不株连他人的原则。有人认为,未成年人正处于价值观的形成时期,也即刑事观念和刑罚观念的初步生成时期,如果对没有经济收入的未成年刑事被告人强化罚金刑适用而限制适用自由刑,极有可能在未成年刑事被告人心灵中产生以钱赎罪、以钱赎刑的错误印象,影响其正常的刑罚观念。有人认为,强化罚金刑适用,形式上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实质上是不平等的。因为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不同,经济承受能力可能相差很大。同样是一万元罚金,家庭经

6、济状况好的,可能如九牛一毛,无关紧要,而对家庭经济状况不好的,则意味着要倾家荡产或负债累累,事实上亦出现了同一犯罪情节的未成年刑事被告人对同等额的罚金刑实际感受的痛苦出现极大悬殊,这样也是显失公平的。有人认为,罚金刑客观上存在着以罚代刑、重罚不重教从而降低刑罚威慑力,可能难以执行易造成同罪异罚而无刑罚之效果,容易导致未成年刑事被告人逃避而重新走上犯罪道路等等缺陷,不宜强化罚金刑适用。有人认为,对未成年刑事被告人强化罚金刑的使用,会助长未成年人结帮行凶,团伙作案,会形成流氓恶势力的帮派,因为在未成人的心理上,自己犯了罪,父母要为孩子着想,为了免受狱中之苦,不惜

7、花费一切代价出钱为孩子,对未成年刑事被告人强化罚金刑的使用不宜。笔者认为,以上各种观点从出发点看无疑是合理的、正确的,但又不失各自偏颇的一面。解决认识问题的方法之一,是要正确理解现行刑法的罚金刑。二、正确理解罚金刑,强化对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罚金刑适用正如前述,由于立法的概括性、适用罚金刑的原则性,正确理解目前我国现行刑法中的罚金刑是对未成年刑事被告人强化罚金刑适用的前提。按刑法的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刑数额。刑法没有规定适用罚金刑时必须以被告人的经济承受能力为前提,也没有规定对未成年人不适用罚金刑。那么,对未成年刑事被告人适用罚金刑不应以有

8、无可供缴纳的财产来作为是否判处罚金刑的依据,对未成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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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考籍号:XXXXXXXXX姓名:XXX专业:法学刑法论文题目:对未成年刑事被告人应强化罚金刑的适用指导老师:XXX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日湖南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考籍号:XXXXXXXXX姓名:XXX专业:法学刑法论文题目:对未成年刑事被告人应强化罚金刑的适用指导老师:XXX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日内容提要:罚金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强制其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一种刑罚方法。对未成年刑事被告人能否强化罚金刑的适用,虽存在不同观点,但应正确理解罚金刑,强化对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罚金刑适用,最大限度地发挥非监管刑的作用,更能充分体现对未成年人的

2、司法保护,更有利于对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教育、感化、挽救、改造,发展和完善现行刑法中罚金刑制度,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论述。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罚金罚金刑是指由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强制其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一种刑罚方法。现行刑法较1979年刑法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突出了罚金刑的地位,扩大了罚金刑的适用范围,罚金刑的运用也由选择性法定刑或独立适用罚金刑,改为与其它主刑并用,并强化了罚金刑的执行措施及交纳方法,且针对过去罚金刑数额为确定状况,借鉴西方国家的做法,对一些经济犯罪采用了无限额罚金制、限额罚金制和倍比罚金制等办法,更便于实践中操作,更符合我国在市场经济

3、条件下同各类犯罪作斗争的实际需要。刑事立法中的这些变化,无疑对我们正确认识罚金刑的地位和作用,强化罚金刑的适用打下良好基础。与此同时,这种变化对未成年刑事被告人而言,影响也是很大的。本文就我国未成年刑事被告人应强化罚金刑适用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以期对司法实践能有所裨益。一、对未成年刑事被告人能否强化罚金刑适用的几种认识对未成年刑事被告人能否强化罚金刑适用,扩大非监禁刑,淡化刑罚,以体现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和我国对未成年人的特殊司法保护政策,目前在我国还存在种种不同认识:1、由立法缺陷导致的认识差异由于立法的概括性,对未成年人刑事被告人能否强化罚金刑适用,

4、以期达到对未成年刑事被告人轻刑化、非刑化、社会化和司法外转向的问题,我国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如何适用罚金刑、如何确定罚金刑数额等,也没有限制性规定。因此造成我国司法实践中对未成年刑事被告人适用罚金刑认识差异,各地具体做法不同,在理论界也以观点各异,结论不同。其主要焦点均集中在对未成年刑事被告人不宜强化罚金刑适用与应大力强化罚金刑适用的树立上。立法原则性和概念的模糊性导致了司法的弹性和适用上的主观随意性,亦出现了裁判结果的不平衡。2、存在的种种不同认识对未成年刑事被告人能否强化罚金刑适用,存在有不同观点,具有代替性的有以下几种:有人认为,未成年刑事被告人是无

5、个人财产可供缴纳的,在家庭中也无独立的较大份额的财产。对其强化罚金刑适用,势必由他人(包括父母、兄弟姐妹等亲友)代缴,可能株连无辜,有悖于罪责自负不株连他人的原则。有人认为,未成年人正处于价值观的形成时期,也即刑事观念和刑罚观念的初步生成时期,如果对没有经济收入的未成年刑事被告人强化罚金刑适用而限制适用自由刑,极有可能在未成年刑事被告人心灵中产生以钱赎罪、以钱赎刑的错误印象,影响其正常的刑罚观念。有人认为,强化罚金刑适用,形式上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实质上是不平等的。因为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不同,经济承受能力可能相差很大。同样是一万元罚金,家庭经

6、济状况好的,可能如九牛一毛,无关紧要,而对家庭经济状况不好的,则意味着要倾家荡产或负债累累,事实上亦出现了同一犯罪情节的未成年刑事被告人对同等额的罚金刑实际感受的痛苦出现极大悬殊,这样也是显失公平的。有人认为,罚金刑客观上存在着以罚代刑、重罚不重教从而降低刑罚威慑力,可能难以执行易造成同罪异罚而无刑罚之效果,容易导致未成年刑事被告人逃避而重新走上犯罪道路等等缺陷,不宜强化罚金刑适用。有人认为,对未成年刑事被告人强化罚金刑的使用,会助长未成年人结帮行凶,团伙作案,会形成流氓恶势力的帮派,因为在未成人的心理上,自己犯了罪,父母要为孩子着想,为了免受狱中之苦,不惜

7、花费一切代价出钱为孩子,对未成年刑事被告人强化罚金刑的使用不宜。笔者认为,以上各种观点从出发点看无疑是合理的、正确的,但又不失各自偏颇的一面。解决认识问题的方法之一,是要正确理解现行刑法的罚金刑。二、正确理解罚金刑,强化对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罚金刑适用正如前述,由于立法的概括性、适用罚金刑的原则性,正确理解目前我国现行刑法中的罚金刑是对未成年刑事被告人强化罚金刑适用的前提。按刑法的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刑数额。刑法没有规定适用罚金刑时必须以被告人的经济承受能力为前提,也没有规定对未成年人不适用罚金刑。那么,对未成年刑事被告人适用罚金刑不应以有

8、无可供缴纳的财产来作为是否判处罚金刑的依据,对未成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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