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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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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苏州市区地名通名、专名使用规范地名的通名,是指地名中表示指称的地理实体通用属性(类别)的名称部分;地名的专名,是指地名中表示指称的地理实体专有属性的名称部分。地名应当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不得单独使用专名词组或者通名词组作地名,并应当遵循专名在前、通名在后的使用原则。地名通、专名采词,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地名规划,反映当地历史、地理、文化和经济特征,做到名实相符;应当使用规范汉字,符合汉语语法,通俗易懂,含义健康,不使用生僻字。一、通名使用规范(一)通用规范1.地名通名语词应当简约、通俗易懂,能为社会所理解、大众化。不应当使用晦涩难懂,词义不确切的字、词作通名,也不允许以累
2、赘、冗长的词句为通名。2.通名用字必须与所指称地理实体的类别、地理位置、规格、规模、景观等相适应,做到分类专用、专物专用,不能混淆、混用、串用,即不同类别的实体不能使用相同的字词作通名。(二)分类规范1.住宅区地名通名按住宅区的区域位置、规模和特点,住宅区可以选用“×园”、“苑”、“庄”、“家”、“墅”、“庭”、“院”、“寓”、“舍”、“宅”、“居”、“筑”、“里”等作通名。在古城区范围规模较小或达不到命名规模条件但确需地名命名的住宅区,一般以“里”作通名。5根据住宅区的环境、档次、景观设计和设施水平等特点,允许在通名前加简约、贴切的修饰词,丰富所指称地理实体的意境。但为了确保每
3、个地名用字简捷,规定只能加一个字,如花园、名墅、华庭、丽舍、雅筑等。为避免与苏州古典园林地名混淆,住宅区一般不单独使用“园”作通名。2.城镇道路地名通名按道路的等级、形态特征,城镇道路可以选用“大道”、“路”、“街”、“巷”、“弄”等作通名。“大道”,适用于道路红线宽度100米、长度10千米以上,纵横较大区域者;“路”、“街”,适用于道路规格在“大道”和“巷”、“弄”之间者,其中较宽以通行为主的宜称“路”,较窄兼具商业功能的宜称“街”;“巷”、“弄”,适用于生活便道,通常用于长度500米以下或红线宽度8米以下的道路。3.城镇桥梁地名通名按桥梁的规模、功能及其形态特征,城镇桥梁可以
4、选用“桥”、“大桥”、“立交桥”、“人行(过街)天桥”等作通名。4.高层建筑物或者综合性大型建筑群地名通名按高层建筑物或者综合性大型建筑群的规模、功能及其形态特征,高层建筑物或者综合性大型建筑群可以选用“大厦”、“大楼”、“广场”、“城”、“中心”等作通名。“大厦”,适用于古城区范围地面建筑高5层以上、总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左右;新城区范围地面建筑高10层以上、总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单体高层建筑物。达不到该标准,但相对于周围环境显得醒目、突出,具有标志性作用的较高层建筑物,可选用“大楼”作通名。5“广场”,适用于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且室外整块公共活动场地2000平方米以上(
5、不包括停车场、道路),并具有商用、办公、娱乐、居住等多功能的综合性大型建筑群。“城”,适用于古城区范围占地面积4万平方米以上或新城区范围占地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上,封闭式或半封闭式的具有商用、办公、娱乐等多功能的综合性大型建筑群。“中心”,适用于占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或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某一功能(除居住功能外)在本城市或行业内最具规模或居主导地位的高层建筑物或者综合性大型建筑群。其中,使用“广场”、“城”、“中心”作通名的,在“广场”、“城”、“中心”前必须加功能性限定词语,如“××商务广场”、“××家具城”、“××商贸中心”等。二、专名使用规范(一)通用规范1.地名专名宜
6、遵循层次化、系列化的采词原则,以加强地名的指位性,方便社会使用。2.自然地理实体地名之间、城镇桥梁或隧道地名之间专名不得重名;住宅区、城镇道路、高层建筑物或者综合性大型建筑群地名之间,除派生关系外,专名不得重名。3.派生地名应当与原生地名具有直接、紧密的地缘关系。“太湖”、“阳澄湖”、“金鸡湖”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均有其特定的地域概念,应严格按照地理位置一致性的原则,控制使用。4.一般不得使用人名、外国地名、企业名、产品名、商标名命名地名。5.不使用纯数序词作专名。6.专名中如需含有“环球”、“国际”、“中国”、“中华”、“江苏”、“苏州”等语词的,必5须出具相应等级和行业的认定
7、文件。7.移用或重新启用已注销的老地名,应当遵循有利于发扬本市地名文化的原则,以丰富地名的历史文化内涵,发挥地名存史、教化的功用,并能与特定区域地名系列化结构布局的要求保持一致,起到加强地名网络协调性的作用。同时,还应保持与原地名方位的一致性。(二)分类规范1.住宅区地名专名规划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或住宅楼在15幢以上、或户数在400户以上的住宅区,可予以专名命名。规划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的纯别墅住宅区,也可予以专名命名。未达到上述标准的住宅区,一般由公安机关以其主出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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