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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法的现代性和后现代性研讨经济法的现代性和后现代性研讨经济法的现代性和后现代性研讨经济法的现代性和后现代性研讨经济法的现代性和后现代性研讨经济法的现代性和后现代性研讨经济法的现代性和后现代性研讨经济法的现代性和后现代性研讨 一、现代性的哲学考察与法范式理解 要了解和把握经济法的现代性,应从“现代性”一词作为哲学范畴的角度加以考察。将“现代主义”界定为一种社会思潮或文化运动,将“现代化”界定为实现“现代性”的一种过程。〔1〕 这种观点受到普遍认同。具体地说,现代化在更多意义上有可物化的形态与体现,如社会从农业文明向工业文明的变迁,在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特征表现为工业化、城市化、
2、政治民主化、市场经济化、信息化、知识普及化以及意识形态理性化等方面。现代性则常常被视作既定的反思时代精神、反映文明变迁规律的哲学范畴中加以理解。有关“现代性”的界定有不同的理解和侧重。比较著名的概念界说有如下三个。〔2〕 一是吉登斯将现代性看作是现代社会或工业文明的缩略语,它包括从世界观(对人与世界的关系的态度)、经济制度(工业生产与市场经济)到政治制度(民族国家和民主)的一套架构。二是哈贝马斯把现代性视为一项“未完成的设计”,它旨在用新的模式和标准取代中世纪已经分崩离析的模式和标准,来建构一种新的社会知识和时代,其中个人“自由”构成现代性的时代特征,“主体性”原则构成现代性的自我
3、确证的原则。三是福柯将现代性理解为“一种态度”,而不是一个历史时期,不是一个时间概念。学者宋林飞的概括基本有助从一般意义上来理解现代性。现代性是一个历史断代的术语,是指接踵中世纪或封建制度而来的新纪元,涉及各种经济的、政治的、社会的以及文化的转型;现代性对立于传统社会,代表着革命、创新与动态。〔3〕 现代性的知识谱系不妨概括为:知识可被无限探寻,对人类而言是一种福祉;客观性不仅是好的,也是可能的;基础主义是知识的模式;认知个体是认识过程的典型主体;实在的结构具有理性,遵循某种有序的型式。〔4〕这是从思想观念与行为方式上内在的把握现代性社会属性的语境线索。 从启蒙运动中得到确立的理
4、性、科学和自由,实质的构成了现代性的内核。作为被普遍接受的社会规范,法具有的现代性同样反映在法范畴的精神气质和行为方式上。简言之,法的现代性实质就是指法的理性化。现代法律所具有的公开性、普遍性、自治性、权威性、合理性、确定性、层次性、可塑性等特征,〔5〕可视作法的理性化、现代性的直接体现。现代性的法范式意义在于法律型秩序成为社会合法性基础的理性选择与确证。韦伯认为,在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过渡转型中,具有实现合理功利预期色彩浓厚的目的理性压倒感情、信念、习惯等人的传统行为动机与范式,也就决定了理性法律、法治成为社会秩序的主导模式,体现现代性的现代化过程其实不过是祛魅(排除神意与一般情感)
5、的法治化实现。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无非都是法治理念、威权、实施、影响的系列化、具体化。法律应当通过民主的方式产生、法律的基本价值追求不能脱离公平、正义、秩序、社会和谐发展,法律通过有效实施获得对社会和个人的真正影响,这些现代法治的元素均体现着现代性的精神气质与行为方式。 二、经济法的现代性分析及其合法性危机 与民法等部门法相比,经济法尽管具有法一般意义上的现代性,但在产生的历史条件、伦理基础、具体价值追求、权利义务配置模式、实施方法、法律责任设定等方面仍有着相当的不同,在某种意义上,上述方面所体现的不同现代性正是经济法独立、区别于其他法的重要标志。以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为例可以看出经
6、济法现代性的特殊方面。严格意义上的民法产生于市民社会,强调对平等主体地位的确认和交易自由的倡导,价值追求体现个体的私权至上,伦理基础是直接的功利主义,在权利义务配置与责任设置上反映的是一对一的单一关系和明确的后果承担。经济法发轫于市场经济自由竞争问题频现阶段,其伦理基础侧重功利主义之上的公平和正义,哲学背景是交往理性和主体间性,行为方式上表现为政府依法干预经济生活和介入主体自由活动,权利义务安排不再是严格的对称或直接性。民法不研究人和自然的关系,经济法则以可持续发展为价值目标;民法属于深植人类习惯中并有趋同性,即属于自治型法,经济法则是典型的地方性知识、深刻着回应型法的烙印。〔6〕
7、 有关经济法现代性的主要体现,笔者赞同张守文先生概括的:在精神追求上的现代性、在背景依赖上的现代性以及在制度建构上的现代性。〔7〕 有专家认为经济法是后现代法。有文章分析:经济法领域,自由不再是现代性的个体自由和形式自由,而是社会自由、实质自由;经济法对经济主体地参与作用十分重视;从形式上看,经济法实现其立法目标的手段主要表现为确认和规范政府干预,对照现代性与后现代性的含义,故经济法当属后现代法。〔8〕 笔者认为,经济法在主体自由、工具理性方面的现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