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行政纠纷与法律救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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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育行政纠纷与法律救济研究教育行政纠纷与法律救济研究  随着我国教育改革不断深化,高校逐年扩大招生。高校多年来传统管理模式并未发生明显变化,由此产生的一系列教育行政纠纷日益受到社会关注。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地位不对等,权益受到侵害的学生即使通过法律手段进行维权,然而因为多方面原因结果并不理想。无论从理论或者实践的角度,我国现行的教育行政纠纷解决制度都需要改革与创新。  由于社会竞争日趋激烈,高校大学生面临社会人才市场的选择竞争十分激烈,学生因此更加注重学校教育的结果是否优秀,尤其是否按时获得学校颁发的“两证”——毕业证和学位证。一旦学校决定开除该学生学籍或

2、不予颁发证书,纠纷便由此产生。  1.教育行政纠纷主要来源  教育行政纠纷主要来源包括学位管理、违纪处分。前者由于学生舞弊、打架斗殴等被学校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而起,如余波诉南昌大学案、王纯明诉南方冶金学院案;后者由于学生未通过英语四级考试或学术未达相应标准,学校不予发放学位证书等引起,如陈兆彬诉华南农业大学案。我国1980年颁布的《学位条例》中虽然未对英语四级考试做出规定,但却允许高校对其附加条件。该规定的合法性值得商榷。由学位管理引起的纠纷由于其特殊性,要求高度的专业与技术评判,司法介入不适当时,会对高校的管理产生负面作用。司法对待该问题时,应尊重和保护

3、学术的自由。  2.教育行政纠纷可诉性  马怀德教授说:“如果将行政诉讼制度视为金字塔状,行政诉讼目的就是塔基,是整个制度的支撑点,没有它则整个制度轰然倒塌。”当受侵害者得不到有效的非司法途径救济时,司法诉讼这条途径则是最权威的一个环节,尤其重要。我国的《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对学生如何起诉学校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法域模糊不清,缺乏实体法保护,使审判实践难以前行。  1.行政诉讼受理范围模糊  自1999年相关高校行政纠纷案件出现,法院在面对该类诉讼案件时都显得比较谨慎。一来,相关法律条律对相关程序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二来,高校和学

4、生在权利义务上的不对等关系都是法院判决难以有效实施的原因。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一项“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虽然拓宽了行政诉讼案件的一定受理范围,但是这只是一个概括性条款,仍然存在法域模糊、理念滞后、表达矛盾等问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任何外部条件都都会对案件产生影响,如当事人的主张、法官的态度以及公众舆论等。  2.教育行政纠纷法律救济途径落不到实处  《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条至六十二条规定: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

5、、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通过对高校及学生的法律地位分析研究可见,建立适用高校行政的诉讼制度势在必行。立法是诉讼之本,首要工作就是完善立法。但立法不能完全高效地解决实际纠纷,加之诉讼将耗费大量时间成本、资金以及精力,当大学生作为权利受侵害者时,上述诉讼支出便成为相当的负担。因此,多元化的纠纷解决途径同样重要。  1.建立健全多元化法律救济途径  我国教育中现行的权利救济制度包括听证制度、申诉制度、行政复议制度、教育仲裁制度和司法救济

6、制度。第一,听证制度是民主监督的体现,高校敢于公开信息,听取意见并赋予学生申辩的机会,使学生的知情权得以保障。第二,学校应当组织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和相关专家建立健全申诉委员会,摒弃高校以往对行政纠纷所采取的随意性态度。同时要确保申诉的透明化。  2.明确司法审查,建立有效的外部监督机制  司法审查是指法院在何种程度或深度上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查。为保证行政审判的行使,立法当明确标准。相关部门根据纠纷问题的性质、自由裁量权大小和诉讼类型的不同而采取不同的标准。在对高校进行审查时,法官应持尊重的态度,针对开除学籍等处分行为采取严格的标准来审核。  综上所述,高校教

7、育行政纠纷频发,其涉及的权利义务关系十分复杂。我们需要加强理论研究,探究教育行政中各方的法律关系和法律地位,考虑在司法审查和其他非诉讼解决机制之间,如何连接并协调,以此构建一套完善的教育行政纠纷解决机制。同时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建立内部和外部的审查机制。这样才能有效解决教育行政纠纷,使学生和学校的权利都得到保障。  作者:徐小可单位:江西省宜春广播电视大学  [1]陆在春,高明诚.论教育仲裁制度的完善——兼论大学生权利救济ADR模式引入[J].法学杂志,2009  [2]方芳.论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及纠纷解决机制[J].高等教育研究,2009  [3]李韧夫

8、,李楠.高校学生权利救济的法律分析[J].法治文明与法律发展,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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