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博侵犯名誉权纠纷的法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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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龙江大学硕士学位论文一、案例及分析(一)“微博侵权第一案"案情介绍及处理该事件缘起于2010年5月25日,当日下午3点左右开始,360集团董事长周鸿神相继在新浪、搜狐、网易等网站通过微博发表所谓“揭开金山公司画皮”的系列文章,对金山使用了“偷鸡摸狗”、“搞阴谋”、“作伪证”、“借刀杀人”、“暗地里搞动作”、把金山称为“黑山”等明显带有侮辱、贬损性语言,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和商业信誉。2010年5月30曰,金山对周鸿襦提起诉讼,索赔1200万元,并要求周鸿聿若公开道歉。金山在诉状中指控,周鸿神于2010年5月25日至29日连续在其新浪、搜狐、

2、网易等门户网站的微博中发表系列言论,使用“明显带有贬损性语言”,炮轰金山及旗下产品。金山表示,周鸿神个人在新浪微博的粉丝数己达数十万,影响甚众,这一行为导致金山仅在5月26日市值己缩水6个亿,股价跌幅达11.9%。一审法院认定周鸿袜的微博言论构成侵权,判令其删除20条微博,同时在新浪、搜狐、网易的微博首页发表致歉声明,赔偿8万元。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提起上诉。二审期间,金山安全公司明确以周鸿讳在其新浪微博、搜狐微博、网易微博中的20条博文作为指控侵权的载体。对此,二审法院认为,金山安全公司提供的20条博文中,部分博文涉及的事件发生在2005年,而

3、金山安全公司成立于2009年,故金山安全公司无权主张权利。但通观周鸿讳微博的前后文,确实读不出周鸿祚主观上的善意,也不能排除其借助对金山安全公司技术上的指责而获得自己利益的可能性,且其中两条微博描述带有明显的侮辱性质。对此,周鸿秭应当予以删除,并通过发表致歉声明等方式以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提醒周鸿讳,其他博文内容虽然尚未达到构成侵犯名誉权的程度,也应以此为警戒,审慎自己的言行。针对损害赔偿,法院认为二审,金山安全公司提出赔偿的根据是周鸿神的言一、案例及分析论导致股票大跌之理由,由于没有证据表明之问的因果关系,故不予支持,法院酌判赔偿5万元。在

4、终审判决书上,法院还专门针对微博发出提醒:个人微博作为一个自由发表言论的空间,可以以个人的视角,通过寥言片语,表达对人对事的所感所想。同时,由于微博上的言论具有随意性,主观色彩浓厚,甚至一些语惊四座的表达方式,都成为吸引“粉丝”关注的要素。鉴于微博对丰富人们的精神生活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每个网民都应该维护它,避免借助微博发表言论攻击对方,避免微博成为相互谩骂的空间。否则人人都有可能被他人博文所侵害。(二)本案焦点及分析本案的焦点在于微博言论是否能构成名誉侵权,这就必须要明确微博侵犯名誉权的构成要件。就本案而言,周鸿袜在微博发表的言论是否属于违法

5、行为是一个首先需要认定的问题,如果法院认定周鸿神微博发表言论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还需要认定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主观过错等问题。如果法院认定不属于违法行为,则直接驳回原告起诉即可。而微博侵犯名誉权中违法行为的判断标准如何界定,就成为至关重要的问题。黑龙江大学硕士学位论文二、微博名誉侵权基本问题概述随着微博等网络新鲜事物的不断涌现,在微博使用过程中也出现了大量侵犯名誉权现象。因此,笔者在本章对微博名誉侵权进行研究,界定并探讨微博名誉侵权的一些基本问题。(一)微博名誉权的界定微博名誉权是用户在各个微博网站上依法享有名誉受保护的权利,是跟随科技进步和社

6、会发展而出现的。其在新的网络环境下虽然有了新的特征,但是仍然属于名誉权范畴。名誉权的部分特征对其仍然是适用的,我们绝对不能脱离一般名誉权对其进行研究。因此,微博名誉权应包括以下内容:1.拥有权拥有权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保持自己的名誉不降低、不丧失;二是在知悉个人名誉处于不佳状态的时候,可以自己的行为改进它。2与传统名誉权相同,在微博的使用过程中,用户有权利使自己的名誉不被侵犯。2.支配权权利人对名誉权所体现的各种利益能够进行支配,3这其中当然包括财产性利益。自然人拥有良好的名誉,无论在生活还是事业上都能带来一定的利益,名誉好的人易受到朋友的喜欢

7、,易被工作单位接受。良好的形象是企业一种无形资产,名誉好的公司在商业竞争当中也能享有不可估量的经济利益。3.维护权权利人对于已获得的社会评价,拥有维护权利:首先,权利人可以要求任何其他人不得侵害自己的名誉权,所有不特定第三人均负有不得侵害其名誉权的义务;其次,权利人在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时候,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保护自己的权利,2王利明,杨立新.民法学(第二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年,第218页.3王利明,杨立新.民法学【第二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年,第218页.二、微博名誉侵权基本问题概述并对侵权人予以制裁。4(二)微博名誉

8、侵权的涵义我国著名学者王利明教授认为:“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存在过错,导致侵害他人人身或财产并造成损害结果,违反了法定义务,依法应当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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