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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西省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办法晋环发[2008]1号各市县环保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推动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发挥社会监督在环境管理中的作用,促进企业持续改善环境行为,提高环保部门的管理水平,省环保局制定了《山西省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办法》及《山西省企业环境行为绿色等级报审办法》、《山西省企业年度环境行为状况申报表》,现发布施行。 二00八年一月二日山西省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推动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发挥社会监督在环境管理中的作用,促进企业持续改善环境行为,根据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
2、业环境行为评价,是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企业遵守各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等情况,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指标,对其环境行为进行综合评价定级并向社会公布。第三条企业环境行为等级共分五级,依次为绿色(环境行为优秀)、蓝色(环境行为良好)、橙色(基本达到环境管理要求)、红色(环境违法)、黑色(严重违法)。第四条所有企业必须接受环保部门的评价。医院等其他排污单位也应接受环保部门的评价。第五条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应当客观、公开、公正,评价结论应准确反映企业当前环境行为状况。实施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应有利于公开企业环境信息,引导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提高环保
3、部门的管理水平。第六条企业环境行为评价是一项日常综合性环境管理制度,长期施行。第二章评价的实施权限第七条山西省环保局统一组织、指导、监督全省企业环境行为评价。第八条企业环境行为评价由省、市、县环保部门分级实施:1、中央直属和省属企业(包括其下辖的企业)由省环保局直接实施评价;2、煤炭、焦化、化工、冶金、电力、建材六大行业企业(其中的中央和省属企业除外)由市级环保部门组织评价;3、其他企业由市、县级环保部门实施评价。第九条各市、县级环保部门对企业作出绿色等级的评价,均须报省环保局审核批准,由省和市、县级环保部门向社会公布。第十条各
4、市、县级环保部门对企业实施环境行为评价,均须报省环保局备案。备案应在评价结论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第十一条对下级环保部门越权作出的评价结论和作出的不准确的评价结论,上级环保部门应当撤消。第十二条市、县级环保部门不得改变企业环境行为评价的等级含意、颜色标示、评价标准和指标、分级实施评价的权限等。第十三条环保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具体牵头承办企业环境行为评价。第三章评价的方法和步骤第十四条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包括以下步骤:1、确定和培训评价对象;2、要求企业申报年度环境行为状况;3、现场核定企业年度环境行为指标;4、产生初步评价意见;5、
5、下发文件确定环境行为等级;6、通过媒体和网站向社会公布;7、发放环境行为等级标示牌匾和等级证书;8、将评价结论通报有关管理部门和机构;9、监督企业进行环境整改。第十五条企业依照省环保局发布的全省统一施行的《山西省企业年度环境行为状况申报表》,向省或市、县级环保部门申报有关情况:1、中央和省属企业(包括其下辖的企业)直接向省环保局申报;2、煤炭、焦化、化工、冶金、电力、建材六大行业企业(其中的中央和省属企业除外)向市级环保部门申报;3、其它企业按照所在地的市级环保部门的规定,向市或县级环保部门申报。第十六条企业申报的年度环境行为状
6、况包括污染物排放指标、环境管理指标、环境社会影响指标和其他有关情况。第十七条对不如实申报或不按规定时间申报的企业,环保部门在评价时予以扣分。第十八条环保部门应组织环境监督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赴现场核定企业申报的环境行为指标。第十九条核定企业的环境行为指标,全省统一执行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企业环境行为评价技术指南》中的A类评价标准。第二十条环保部门根据核定的能够代表企业当前环境行为的指标,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企业环境行为评价技术指南》规定的程序,拟定企业的环境行为等级。第二十一条环保部门应以正式文件确定企业的环境行为等级,并
7、通知企业、企业所在的集团公司。第二十二条确定集团公司的环境行为等级,应执行下列规定:1、集团公司本部无企业的,集团公司的环境行为等级原则上以其所辖各企业等级的加权平均值计算;2、集团公司本部有企业的,集团公司的环境行为等级以本部企业的等级为主,兼顾其所辖各企业的等级。第二十三条环保部门应在新闻媒体、政府和部门网站广泛公布企业的环境行为等级,以使社会各界了解企业的环境行为状况,监督企业的环境保护工作。第二十四条环保部门公布企业的环境行为等级,应同时公布企业的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详细地址等信息,以便于公众监督。第二十五条环保部门应向被
8、评价企业发放环境行为等级标示牌匾和等级证书。第二十六条被评价的企业必须在厂门口显著位置悬挂环境行为等级标示牌匾。企业的环境行为等级标示牌匾,由评价该企业的环保部门监督悬挂。第二十七条企业环境行为等级标示牌匾和等级证书,由省环保局统一制作、统一编号,市、县级环保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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