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对创造性判断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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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对创造性判断的影响大中小   案例  2000年5月2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1602号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本决定涉及申请号为88106540.4、授权公告号为CN1029582C、名称为“防治稻田杂草的除草剂”的发明专利权,申请日为1988年8月8日,授权公告日为1995年8月30日。  该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如下:  “1.一种防治稻作物中不需要的草木生长的方法,包括对移栽或发芽后的作物施用0.5至10克/公顷式I的化合物:  图  其中:    X是CH3;  Y是OCH3;  Z是N。  2.一种防治稻作物中不

2、需要的草木生长的方法,包括对移栽或发芽后的作物施用权利要求1的化合物与2,4-二氯苯氧乙酸的混合物,权利要求1的化合物与2,4-二氯苯氧乙酸的比例为4∶125至1∶625。  3.一种防治稻作物中不需要的草木生长的方法,包括对移栽或发芽后的作物施用权利要求1的化合物与苄嘧磺隆的混合物,权利要求1的化合物与苄嘧磺隆的比例为1∶2至1∶50。  4.一种防治稻作物中不需要的草木生长的方法,包括对移栽或发芽后的作物施用权利要求1的化合物与S-[(4-氯苯基)甲基]二乙基硫代氨基甲酸酯的混合物,权利要求1的化合物与S-[(4-氯苯基)甲基]二乙基硫代氨基甲酸酯的比

3、例为1∶60至4∶2100。  5.一种防治稻作物中不需要的草木生长的方法,包括对移栽或发芽后的作物施用权利要求1的化合物与S-1-甲基-1-苯基乙基哌啶-1-硫代甲酸酯的混合物,权利要求1的化合物与S-1-甲基-1-苯基乙基哌啶-1-硫代甲酸酯的比例为1∶60至4∶3000。  6.一种防治稻作物中不需要的草木生长的方法,包括对移栽或发芽后的作物施用权利要求1的化合物与S-苄基-N-乙基-N-(1,2-二甲基)-丙基硫代氨基甲酸酯的混合物,权利要求1的化合物与S-苄基-N-乙基-N-(1,2-二甲基)-丙基硫代氨基甲酸酯的比例为1∶60至4∶2100。 

4、 7.一种防治稻作物中不需要的草木生长的方法,包括对移栽或发芽后的作物施用权利要求1的化合物与1-(((,(-二甲基苄基)-3-对甲苯基脲的混合物,权利要求1的化合物与1-(((,(-二甲基苄基)-3-对甲苯基脲的比例为1∶60至4∶2100。   8.一种防治稻作物中不需要的草木生长的方法,包括对移栽或发芽后的作物施用权利要求1的化合物与敌稗的混合物,权利要求1的化合物与敌稗的比例为3∶600。  9.一种防治稻作物中不需要的草木生长的组合物,包括权利要求1的式I的化合物与苄嘧磺隆的混合物,式I的化合物与苄嘧磺隆的比例为1∶2至1∶50。”  1996年

5、2月5日,请求人针对该专利向专利局提出撤销专利权的请求,认为该专利权利要求1~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第3款规定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同时提交了下述九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农药》1995.NO.4,第50~54页;  对比文件2:《中国技术成果大全》,第90~658页;  对比文件3:《农药》1986.NO.3,第49~51页;  对比文件4:《化学除草应用指南》,第263~264页;  对比文件5:《国外农药品种手册》,第321~323页;   对比文件6:《作物栽培学》绪论;  对比文件7:《农药》,化工部沈阳化工院编,1984年第3期,第5

6、9~60页;  对比文件8:《农药译丛》,《农药》杂志社编,1986年第6期,第1~4页;  对比文件9:《化学除草应用指南》,农村读物出版社出版,1987年第一版。  专利局于1998年7月2日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为由撤销了该专利。撤销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方法中使用的除草剂及其用量已经为对比文件1所公开,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2、4~8的方法中使用的其他除草成分均为常用水稻除草剂,与该专利式I化合物混合使用,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也没有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

7、造性。由于被请求人拒绝将上述不具备创造性的权利要求从权利要求书中删除,专利局撤销了该专利的专利权。撤销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为:《农药译丛》,1986年第8卷第6期,第1~4页。  被请求人(下称复审请求人)不服上述撤销专利权的决定,于1998年10月12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如下新的权利要求书:  “1.一种防治稻作物中不需要的草木生长的组合物,包括式I化合物与苄嘧磺隆的混合物,式I的化合物与苄嘧磺隆的比例为1∶2至1∶50,式I化合物为:  图  其中:  X是CH3;  Y是OCH3;  Z是N。  2.一种防治稻作物中不需要的草木

8、生长同时对稻作物安全的方法,包括对移栽或发芽后的作物施用权利要求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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