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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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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一人公司制度难点问题研究刘俊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公司法》修改过程中,社会各界强烈呼吁创新公司社团性理论,允许投资者设立一人公司,亦有怀疑甚至否定之说。一人公司制度应否引进、如何引进值得探讨。 一、何谓一人公司 顾名思义,一人公司是由一名投资者(含法人和自然人)依法设立的公司。一人公司乃股份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类型,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商事主体。一人公司对公司的全部财产享有法人所有权,而一人股东对公司享有各种股东权利,并以其出资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
2、任。股东除享有一般股东权之外,还享有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甚至经理的权力。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一人公司不同于个人独资企业。(1)前者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是有限责任公司中的特殊类型;而后者则不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不能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2)一人公司及其股东需分别就其公司所得和股东股利分别缴纳法人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而个人独资企业自身不缴纳法人所得税,只待投资者取得投资回报时缴纳个人所得税。(3)一人公司需要原则满足公司法为股权多元化的
3、公司设置的公司资本制度、公司财务会计审计制度以及公司治理制度,而个人独资企业只适用《个人独资企业法》。 以其产生时间为准,一人公司可分为设立意义上的一人公司与存续意义上的一人公司;以其股东的持股比例为准,一人公司可分为实质上的一人公司与形式上的一人公司。实质上的一人公司,指虽然登记在册的股东有多人,但只有一名股东的持股比例占有绝对多数(如95%),而其他股东的持股比例很低甚至仅具有象征意义的有限责任公司。名义上的一人公司,指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在册的股东仅有一名的有限责任公司。综合上述两个划分标准,一人公司可分为四种:(1)设立阶段出现的实
4、质上的一人公司;(2)设立阶段出现的形式上的一人公司;(3)存续阶段出现的实质上的一人公司;(4)存续阶段出现的形式上的一人公司。 二、一人公司长期遭受封杀的理论根源 传统公司法理论过分强调公司的社团性和股东的复数性(公司具有两个以上股东),以致于否定了一人公司的法律地位。原因有二: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1)法理认识。传统大陆法系民法习惯于将公司纳人社团法人范畴,而非财团法人。法国传统公司法理论更将公司的性质解释为合同。既然是合同,必有2名以上当事人(契约说)。但现代公司法理论倾向于将
5、公司的性质解释为组织或机构(组织说)或解释为企业组织的法律技术(折衷说)。[1] (2)经济因素。“众人拾柴火焰高”。股份公司制度诞生之初,人们非常看重股份公司聚沙成塔的集资功能。毕竟,股东越多,公司资本越雄厚。但在实践中,公司资本雄厚程度与股东人数多寡并不永远成正比。公司的资信状况取决于公司资本而非股东人数。有些投资者富可敌国,即使上千名股东的投资集合也难望其项背。 担心一人股东滥用公司制度、危害债权人利益也是现代公司法初期不敢承认一人公司制度的原因。似乎一人股东在缺乏其他股东制约的情况下容易作恶、难以慎独,因而在欺诈债权人时更加有恃
6、无恐。此种看法有失片面。其实,股东达到两个以上时,欺诈债权人的智慧可能更多,至少不亚于一人股东的智慧。更何况,一人股东的失信完全可以通过制裁机制预防与救济。 三、与时俱进的一人公司实践与制度创新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现代社会丰富多彩的一人公司实践早就摧枯拉朽地突破了公司的社团性限制。自从列支敦士登1925年《关于自然人与公司的法律》第637条公开承认一人公司,一人公司制度便如同星星之火,逐渐燎原。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自1981年起允许设立一人有限公司,《股份法》自1994年起允许设立一人
7、股份有限公司。此前一人公司早已暗渡陈仓,数量不菲。据估计,1980年前德国每4家有限责任公司中就至少有1家公司由实质一人股东组成。[2]法国亦自1985年起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EURL),并自1994年开始允许股东一人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鉴于欧盟许多成员国已经开始承认一人公司的法律地位,为推动各国中小企业的发展,欧盟理事会于1989年12月21日通过了《关于一人公司的第12号公司法指令》,并要求各成员国在1992年1月1日以前按照该指令的要求,修改本国公司立法。 日本1990年修改《商法典》,允许投资者设立一人股份公司(第165条),
8、删除了股份公司之设立应由7人以上发起人的法律限制。同年,日本修改《有限责任公司法》,删除了该法第8条有关有限责任公司最低股东人数的要求。 我国台湾地区曾常见“人头股东”(名义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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