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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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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摘要:2006年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第一次以立法确立了一人公司法律制度,这一修改体现了法律对现实经济生活的回应,也成为新公司法的一大亮点.然而一人公司是一柄双刃剑,因此研究如何防范一人公司的风险防范制度显得尤为必要.。本文以一人公司风险防范制度为研究对象,从一人公司的概念出发,分析一人公司的种类划分、以及一人公司特征;然后对一人公司的产生原因及存在价值进行专门论述;再然后,从我国一人公司制度、我国一人公司制度的特点、一人公司的风险防范这三个方面详细解剖了我国《公司法》对一人公司的规定;最后,提出了对完善我国一人有限公司制度的建议。这样的行文安排主要
2、是基于以下考虑:梳理了一人公司的概念和基本特征我们才能理解该制度产生风险的原因,对全文进行整体性把握;通过案例分析了一人公司风险的表现我们才能设计相应的风险防范制度。基本理论研究是指导程序规则设计的基本原则,后文笔者对我国《公司法》上的一人公司风险防范制度提出完善建议无不体现这一原则。「关键词」:一人公司,产生,价值,风险防范一、一人公司基本概述(一)一人公司概念所谓一人公司,指仅有一个股东持有全部出资额(或者是股份)的公司,具体表现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一人股份有限公司,所以人们通常将其称为“独资公司”或“独股公司”①。(二)一人公司的种类划分(1)
3、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和形式意义上的一人公司。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是指公司的出资额或股份仅为单个股东所持有,并且该公司有且仅有一个股东。公司在设立是,公司章程记载或公司登记股东就仅为一人。形式意义上的一人公司是公司股东人数为复数,但实质上只有一人为公司的真正股东。其余股东仅仅是为了满足法律上对公司股东最低人数的要求,或是为了真正股东的利益而持有一定股份的挂名股东而已。从各国实际来看,不管各国公司法是否承认一人公司,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已在各国广泛存在。(2)自然人一人公司和法人一人公司。这是根据一人公司的股东身份的不同划分的,法人一公司又可划分为国有独
4、资公司和非国有法人独资公司。自然人一人公司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一人公司,这是最传统意义上的一人公司。(3)一人有限公司和一人股份有限公司。这是依据组织形态的不同而做出的划分,实践中存在的大部分是一人有限公司,规模也较少,一人股份公司存在较少。②(三)一人公司特征⑴股东的唯一性。无论是一人发起设立的一人公司,还是股份公司或有限公司的股份全部转归一人持有的一人公司,在其成立或存续期间,公司股东仅为一人,或者虽然形式上或名义上为二人以上,但实质上,公司的真实股东仅为一人,这里的“一人”包括自然人或法人③;⑵资本的单一性,公司的全部财产形式上或实质上归一
5、人所有;⑶责任的有限性,一人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公司债务独立承担责任。二、一人公司产生原因及存在价值的分析(一)一人公司产生原因的分析(1)实质上的一人公司无法避免。限制经营风险的有限责任对于经济活动的当事人具有极大的吸引力,但通过设立多个股东的公司而获取有限责任往往又使一些当事人感到不便,在法律禁止设立一人公司的设立和存续的情况下,一些当事人往往采取迂回的方式实现其个人企业的法人化,即邀请挂名股东凑足公司的最低法定股东人数成立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由于公司成员的退出、死亡或股份转让等情
6、况也具有导致公司的股份或资产归一人所有的可能性④。(2)个人经营者对有限责任利益的追求。随着市场经济关系的复杂性,从事市场经营的风险越来越大,当事人对有限责任的要求越来越强烈。个人企业主为了避免营业外的个人财产免受企业经营不利的威胁,避免因一次经营的失利而倾家荡产,他们强烈要求披上法人的外衣,使其一人举办的企业具有独立人格,使其个人的人格、个人的财产与企业的财产相分离。(二)一人公司存在的价值分析 在一人公司出现之前,一般投资者为避免造成公司的损失采取拉人头凑起所需的“法律股东”。这一方面满足了公司法中对最低股东人数的要求;另一方面可以避免公司解散而
7、形成损失。用这种方式设立实质一人公司后,引发了许多的社会经济问题。例如,首先事务上最常发生的挂名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所有权,究竟应规谁所有的诉讼。其次,为符合董事最少三人以上的规定,人头董事坚持行使董事职权,必将引发经营权的冲突和诉讼,或当公司资不抵债时,真正股东一走了之,而挂名股东将不可能为真正股东清偿债务的情形下,必然产生冲突。第三,母公司利用成立实质上得以完全控制子公司从事侵害债权、炒作股票、逃避债务、或从事脱法行为等违法行为。在当今实质一人公司泛滥的情形下,我们与其一味的不予承认或禁止一人公司,反不如正式面对一人公司,以立法形式承认其法人格,将其
8、纳入法律体系加以管理,否则让此类日益增多但徒具法人之形而无法人之实的公司存在于社会中制造问题,反而不是社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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