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8、工程建设项目占用林地审核同意操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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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仅限樟树)(二)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9月30日国务院令第204号公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第二、三款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采集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内的国家一级或者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须先征得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管理机

2、构同意,分别依照前两款的规定申请采集证。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9月30日国务院令第204号公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第二、三款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10采集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内的国家一级或者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须先征得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分别依照前两款的规定申请采集证。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

3、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桂政发〔2014〕6号)附件2第5项“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核发和出售、收购审批”的处理决定“下放部分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权限,实施主体调整为自治区农业厅或者自治区、设区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下放范围由林业厅确定”三、《关于做好自治区人民政府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林业行政审批项目承接工作的通知》(桂林规发〔2014〕7号)规定,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权限划分如下: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行为签署意见;设区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

4、:对樟树的采集进行审批;自治区林业厅:核发除樟树以外的国家二级野生植物采集许可证。四、行政审批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4号)第十六条规定和第十八条要求:(一)权属清楚或来源合法;10(二)采集、出售、收购、利用目的明确、合法;(三)采集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内的国家一级或者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须先征得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四)工作方案可行。五、实施对象和范围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六、申请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4号)第十六

5、条规定和第十八条规定,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申请表》;(二)采集植物的权属证明或权属流转证明;(三)证明申请人及受委托人身份的有效证件或材料;(四)证明其采集目的或用途的有效文件和材料;(五)实施采伐、采集的工作方案,包括申请采集的种类、数量、期限、地点和方法;(六)用于人工培育的,提交包括培育基地规模、技术力量、市场预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从业背景材料及采集作业办法;(七)用于科学研究、文化交流、工程建设的,提交背景资料或批准文件;10(八)因受灾或病虫害等特殊原因需要采集的,提交县级以上林业主

6、管部门出具的现状说明材料及照片;(九)采集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内的国家一级或者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提交证明其管理机构同意采集的文件或材料。以上材料一式二份。(申请材料目录、申请表、示范文本详见附件2、3、4)七、办结时限(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二)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八、行政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不收费。十、咨询、投诉电话咨询电话:(0774)5123761投诉电话:(0774)5136873附件:1.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流程图2.申请材料目录3.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申请表

7、(空白)4.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申请表(示范文本)10附件1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流程图(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申请人将申请材料及申请表格交县林业局签署意见后,由县林业局逐级上报至市政务中心林业窗口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属于本厅职权范围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市政务服务中心林业窗口首问责任人审查申请材料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当场决定受理市林业局林政科审核材料并提出审核意见(限7个工作日)市林业局负责人审批,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

8、决定(限3个工作日)制作决定文件并核发采集证,送达申请人(限5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1010附件2申请材料目录序号申请材料名称申请材料依据材料类型(原件/复印件)是否需电子材料份数规格必要性及描述来源渠道签名签章要求备注1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申请表《中华人民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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