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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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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宪审查与司法判断分析论文违宪审查与司法判断分析论文违宪审查与司法判断分析论文违宪审查与司法判断分析论文违宪审查与司法判断分析论文违宪审查与司法判断分析论文违宪审查与司法判断分析论文违宪审查与司法判断分析论文违宪审查与司法判断分析论文违宪审查与司法判断分析论文违宪审查与司法判断分析论文违宪审查与司法判断分析论文违宪审查与司法判断分析论文违宪审查与司法判断分析论文违宪审查与司法判断分析论文违宪审查与司法判断分析论文违宪审查与司法判断分析论文违宪审查与司法判断分析论文违宪审查与司法判断分析论文违宪审查与司法判断分析论文违宪审查与司法判断分析论文违宪审查与司法判断分析论文违宪审查与司
2、法判断分析论文违宪审查与司法判断分析论文违宪审查与司法判断分析论文 本文对围绕齐玉苓案形成的宪法司法化讨论进行分析,展现了法律人就“宪法司法化”问题所形成的两个话语悖论:其一,宪法司法化究竟是将宪法作为法律渊源的司法判断过程,还是对成文法进行违宪审查的过程;其二,“认真对待宪法”究竟是对待抽象的宪法理念还是具体的宪法文本。由于多数论者采用了法律政策学的话语策略,宪法司法化的讨论中真正的宪法缺场了。这些悖论暴露出法学家在推进宪政时所面临的困境:一方面,变法心态和文人政治与宪政本身要求的宪政神圣权威之间存在着冲突,另一方面,宪法的司法化与宪法的政治化存在着紧张。为了克服上述悖论与
3、困境,应采用法律解释学的方法来取代法律政策学的方法。因为法律解释学不仅展现了法律的智慧,而且由于它坚持遵从权威、审慎节制而成为宪政改革应当遵循的政治美德。 关键词宪法司法化宪政法律政策学法律解释学公共知识分子 2001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齐玉苓诉陈晓琪等侵犯姓名权受教育权”案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直接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公民享有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判决原告胜诉,由此引发“宪法司法化”的讨论。尽管这样的讨论集中在话语层面,但是,如果不是将话语理解为一个反应性的社会表达,而是理解为一种建构性的实践,一种与“非话语实践”相对应的“话语实践”,那么,这个案件的讨
4、论不仅有助于深化我们对宪法的理解,培养整个社会的宪法意识,而且随着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宪法时代的到来,这样的讨论有助于我们思考宪法确立的国家权力结构,尤其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与最高人民法院之间在宪法解释和违宪审查问题上复杂的关系[1].一句话,案引发讨论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必须在中国的宪政理论和宪政运动的背景上来理解[2]. 然而,正是在这个背景上,我们会发现在宪法司法化的讨论中存在着内在隐蔽的话语悖论或者紧张。这种紧张不仅体现在人们对“宪法司法化”这个概念的不同理解,更重要的是体现在话语内容与话语策略之间的悖论。这种悖论已经使宪法司法化的讨论陷入理论和方法上的误区。如果对于
5、这种话语悖论缺乏清醒的认识,那么这种讨论就可能无法进一步深入下去,最终只能是一种凑热闹赶时髦的“泡沫学术”。 一、“违宪审查”还是“司法判断” “宪法司法化”这个概念是由王磊博士最先提出的[3].正是齐玉苓案所引发的讨论将这个还躺在书本里的概念变成公共话语。如果我们除去公共话语赋予这个概念的种种想象和感情色彩,从一个法律概念的角度来分析,那么这个概念含义究竟指什么——是指将宪法作为法律渊源并由法官在司法审判中直接援引宪法条款的“法律适用”或“司法判断”问题,还是由法院对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法规进行“违宪审查”问题。这两种不同的理解会把宪政引入不同的政治制度的建构之中。 “违
6、宪审查”与“司法判断” 在宪法司法化的讨论中,齐玉苓案往往被附会为中国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后者确立了最高法院依据宪法来宣布立法机构或行政机关制定的法律或法规因为与宪法相抵触而无效的原则,这就是人们所说的“司法审查”,即“违宪审查”。司法审查不仅意味着宪法在司法判决中的运用,而且要解决法律与宪法相冲突的违宪审查问题,是一个涉及宪政中确立国家权力结构的根本问题。它是树立宪法权威的一种重要手段。司法审查作为一种违宪审查不是简单的法理学说,而是一个涉及基本宪政结构和宪政原则的政治学说。 而司法判断仅仅是法官适用法律的司法学说。司法判断在我们的法理学中常常被认为是一个简单的法律适
7、用问题。其实二者不尽相同。在那段名言中,柯克主张国王不能审理案件,案件必须由经过专业训练的法官来审理,因为“陛下并没有学过王国的法律,那些涉及到臣民们生活、继承、财产、不动产方面的法律不是由自然理性所决定的,而是由技艺理性和法律的判断所决定的,法律是一门艺术,一个人只有经过长期的学习和经验才能获得对法律的认知”[4].柯克区分了两个概念,“自然理性”和“技艺理性”。前者是每一个人都具有的一种认识事物的能力,而后者却是经过长期的学习研究,尤其是在社会实践之中获得的一种智慧。这意味着法官在案件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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