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14215094
大小:39.50 KB
页数:12页
时间:2018-07-26
《江西省水资源条例》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江西省水资源条例(2006年3月30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06年3月30日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1号公布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水资源,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保护生态环境,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水资源,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第三条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对水资源依法
2、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第四条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协调好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工作,并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对保护水资源和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第七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
3、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依法保护水资源和节约用水的义务。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并保护其合法权益。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水资源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第二章水资源规划第九条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应当按照流域、区域统一制定规划。规划分为流域规划和区域规划。流域、区域规划包括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流域范围内的区域规划应当服从流域规划,专业规划应当服从综合规划。第十条赣江、抚河、信江、饶河、修河及其重要
4、一级支流的流域综合规划和全省水资源区域综合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和有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江河的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由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有关人民政府按照管理权限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流域专业规划和区域专业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组织编制,征求同级其他有关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
5、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按照流域综合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拟定江河、湖泊等水域的水功能区划。下列水域的水功能区划,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鄱阳湖,东江源区,赣江、抚河、信江、饶河、修河干流及其重要的一级支流;(二)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的用水水域,以及重要鱼类洄游和繁殖的水域。其他水域的水功能区划,由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会同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6、和有关部门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经批准的规划是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的依据,必须严格执行。经批准的规划需要修改时,必须按照规划编制程序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第三章水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江河、湖泊、水库、湿地和自然植被的保护,涵养水源,防治水土流失,防止水体污染和水源枯竭,改善生态环境。第十四条发生严重旱情或者出现生态用水需要的情况时,灌溉、供水、水电等各类水工程的使用者或者所有者,应当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用水统一调度安排。第十五条
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自然净化能力,核定该水域的纳污能力,向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水域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资源监测站网的规划和建设,对水功能区的水质状况进行监测,发现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或者水功能区的水质未达到水域使用功能对水质的要求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并向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水质监测数据、资料应当实行共享。水质监测结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
8、法严格实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防止水源污染,保证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省人民政府划定。第十八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设置排污口;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