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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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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州省水资源保护条例(2016年11月24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合理保护、节约、开发和利用水资源,保障水安全,改善水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保护、节约、开发、利用和管理水资源,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第三条水资源保护应当坚持人水和谐、全面规划、保护优先、水量水质水生态并重的原则,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预防、控制和减
2、少水资源污染,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行水资源保护目标绩效考核,加大对水资源保护的财政投入。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保护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统一监督管理。—10—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经济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国土资源、农业、林业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保护、节约、开发和利用的有关工作。全省江河(湖泊、水库)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全面推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的河长制。第六
3、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和保护水资源的义务,有权举报污染和破坏水资源的行为。第二章保护规划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水资源保护规划,征求同级其他有关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跨行政区域流域的水资源保护规划,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八条水资源保护规划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和资源开发利用相适应,明确规划水域水量、水质和水生态保护目标,核定水域纳污能力,制定污染物限制排放总量控制方案,提出水量保障、水质保护和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措施等。第九条水资
4、源保护规划应当服从水资源综合规划,其他与水资源保护相关的专业规划应当与水资源保护规划相协调。水资源保护规划分为流域规划和区域规划,流域范围内的区域规划应当服从流域规划。第十条—10— 经批准的水资源保护规划应当严格执行。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编制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第三章取用水管理第十一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确定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分解制定市、州行政区域年度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市、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年度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分解制定县级行政区域年度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
5、管部门依据分配的年度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下达取用水单位的年度取用水计划。第十二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工业聚集区、产业园区的布局,应当与当地水资源的承载能力和防洪要求相适应,并进行科学论证。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降低用水消耗,推广节水型器具,提高用水效率和综合利用雨水;加强城市污水集中处理,提高中水回用率。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节约用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纳入取水许可管
6、理的单位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建立用水单位重点监控名录。—10—依法取得取水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取水口装置取水计量设施,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按照下达的取用水计划取水,并按照规定报送取水情况;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取水计量设施运行情况和取用水情况进行核查。第四章地表水保护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一级水功能区划拟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区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经批准的水功能区划是水资源保
7、护、开发与利用,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的依据,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编制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工程设施建设、污染源预防与治理、水生态保护与修复、监测和信息系统建设、应急防控与管理体系建设等措施,确保水功能区水量、水质及水生态状况达到水功能区管理目标要求。第十七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水资源开发利用、废水和污水排放、航运、旅游以及河道管理范围内项目建设等可能对水功能区有影响的涉水活动,应当对水功能区水量、水质、水生态的影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
8、政主管部门、发展改革、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10—编制本行政区域入河(湖)排污口布设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入河(湖)排污口设置单位应当每年年底向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入河排污情况,不得拒报或者谎报。第十九条对水质不达标或者入河排污总量超过限制排污总量的水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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