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模拟法庭案例剧本首例博客告博客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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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子商务法律法规》模拟法庭案例剧本庭审程序(原告方、被告方上场,书记员、法警上场)[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请旁听人员保持肃静。法庭纪律: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2、除本院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4、未经审判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5、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6、对于违反法庭纪律规则的人员,合议庭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7、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

2、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书记员]: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和审判员入庭。(审判长和人民陪审员入庭)[审判长]:请坐。[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原被告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均已到庭,开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3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在核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委托代理人姓名职务、代理权限。原告。[原告委托代理人一]:沈阳,男,1961年4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南省宋都市西郊区静安里1号楼2门423号。委托代理人高纪宾,沈阳微博法律专栏法律顾问。[原告委托代

3、理人二]:郭亚静,沈阳微博法律专栏法律顾问,为一般授权代理。[审判长]:被告。[被告张明]:张明,男,1985年1月出生,汉族,无业,住江苏省江淮市友谊路,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江淮市西门外大街22号。[被告微博网]:宋都微博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宋都市铁塔区静淑苑路10号228室。法定代表人李威,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佳杰,宋都微博网公司法律顾问,为一般授权代理。[审判长]原告方对被告方的身份有无异议?[原告]无异议。[审判长]被告方。[被告张明]无异议。[被告微博网]无异议。[审判长]原告方有没有证人。[原告]有证人。[

4、审判长]被告方有没有证人。[被告]有。[审判长]请证人离开法庭,等候传唤。[审判长]:河南省宋都市铁塔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沈阳诉被告张明、宋都微博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现在开庭。(敲槌)由本院审判员丁伟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韩亚光、李雪组成合议庭,书记员梁小燕担任法庭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一)有申请回避的权利;(二)有在举证期限内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三)对争议的事实有辩论的权利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四)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

5、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及反诉的权利;(五)有最后陈述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庭上应尽的诉讼义务:(一)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二)如实陈述事实;(三)遵守诉讼秩序,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原告方是否听清了?[原告]:听清了。[审判长]是否申请回避?[原告]不申请。[审判长]被告方是否听清了?[被告张明]听清了。[被告微博网]听清了。[审判长]是否申请回避?[被告张明]:不申请回避。[被告微博网]:不申请回避。[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的重点是总结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向法庭提供证

6、据,反驳对方主张的,亦应说明理由。首先由原告陈述相关事实及诉讼请求。[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张明立即停止侵权,在微博网、天涯社区等相关互联网媒体论坛上删除侵权文章,并恢复原告名誉,消除侵权影响。2.判令被告张明在微博网、天涯社区等相关互联网媒体论坛,明显位置上,公开一个月赔礼道歉。3.判令被告张明赔偿精神损失1万元人民币。4.本案诉讼费、公证费用归被告承担,公证费用为101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沈阳是一名自由职业者,与被告张明,于2015年6月通过QQ聊天认识,后因观点不合发生争论。自2015年6月至2016年1月,原

7、告在微博网等多种论坛上,连续发现署名为秦尘的侮辱、诽谤原告的文章,这些文章的标题为:《解剖沈阳》。通过原告调查,秦尘即是被告张明。题为《解剖沈阳》的侵权文章中有如下文字:“沈阳先生的思维大概错乱了吧,大概有微博痴呆症了吧!沈阳除了有微博痴呆症外,还有“狂犬病”,不仅乱叫,还乱咬,可怜的沈阳先生摇尾乞怜,而且还以邮件的方式给原告沈阳的妻子发了《敬告沈阳妻子,管好你丈夫的嘴》一文,把两个人的争论扯到原告的家人,给原告的工作和生活造成巨大影响,以上文章使原告的名誉受到极大的损害,社会评价严重降低,原告因此承受了巨大的精神痛苦和压力。

8、根据我国《民法通则》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人人都有最起码的尊严,被告这样肆无忌惮地公然攻击诋毁、侮辱、诽谤原告,原告实在忍无可忍,特向贵院提出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0条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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