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责任倒置对医疗侵权诉讼的影响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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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举证责任倒置对医疗侵权诉讼的影响及对策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律制度引入医疗侵权民事诉讼后,使传统的医疗侵权诉讼主要环节的内容与形式发生相应的变化,无论当事人的诉讼策略还是审判机关的办案方式也都会作相应的调整。司法实践上出现的种种矛盾和问题,应总结经验解决,才能平等地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一、举证倒置与医疗侵权诉讼的概述   “举证责任倒置”制度最早出现在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里,该法第41条第2款规定“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1998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11条“案件的同一事实,除举证责任倒置外,由提出

2、主张一方当事人首先举证,然后由另一方当事人举证”进一步在民事诉讼的司法解释中使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术语。不久一些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相继制定在医疗侵权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的内部规定,开始在医疗侵权诉讼中迈出实践步伐。    2002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审判经验基础上推出《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民事证据规定〉)第4条第(八)项,“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进而明确医疗侵权诉讼中被告举证责任倒置制度,标志着我国民事诉讼法发展上的一个重大的突破。    在医疗侵权诉讼中,作为原告即患方绝大

3、部分不懂医疗,只能出于依赖被动地接受被告医方的医疗,由于几乎所有医疗资料都掌握在对方手中,难以取到证明医方有过错的证据,也难以用只有专业知识的人才有的知识来证明医方的医疗错误。在这种情形下,如果不实行被告举证责任倒置,患方即使真的被误诊误治受损害也往往因举证不能而败诉,导致有冤不能申,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只能是空话。另一方面从医疗机构角度来考虑,如果不能及时准确地追究相关责任人,就不能警醒医务人员提高医疗责任心与医疗质量,也不利于医疗事业的健康发展。可见实行医疗侵权的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实在是社会文明进步的必然要求。    9医疗侵权诉讼举证责任倒置也有例外情形。如需要尸检才能查明死因时,由于

4、死者家属拒绝尸检使尸体证据毁灭,造成医方无法通过尸检查明死因以证明自己无过错。这时就要免除医方的倒置举证责任。理由是这时提供尸体是死者家属举证义务,换言之举证义务已转移到死者家属身上,死者家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正像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一样,医疗侵权的举证责任倒置制度也是一把双刃剑,它有保护病患者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利的一面,同时也有可能误伤医疗机构的弊端一面。其表现是:第一,诉讼负担悬殊,法律优势偏向患方。在医疗侵权诉讼中,原告大多承担举证证明存在着医患关系和损害结果,比较容易办到。但被告则不然,必须证明其医疗行为没有过错且医疗行为同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工作量大而且复杂。

5、未出事故之前,双方互相信赖,出了事故,双方互相对立。在信赖阶段,病人对医师言听计从,各种资料大都是医方单方制作,患方也不需要签字。一旦打起官司患方出于利害关系考虑,对关键证据(比如各种检查处方)往往一概推说不知道不予认可,结果医方主张的证据被认定无效,造成举证不能败诉。第二,现代医学尚未发展到包治百病,医人不死的水平,有些疾病尚是人类现有医疗知识不能认识不能治疗的。例如目前的“非典”,最早在广东出现时医疗界一度误当重度肺炎医疗,结果一些病人因医不对症而死亡,如果不是后来演化为国家高度重视的疫情的话,医方是很难举证其医疗无过错且和死亡损害之间无因果关系,而难逃错误被追究民事责任的,故而有可

6、能又产生新的司法不公问题。第三,随着市场经济社会制度的逐步发展与建立,竞争日趋激烈,医疗医药质量问题便关系到医疗机构生存与发展,而医疗侵权诉讼的结果更是与被诉的医疗或医药单位有着巨大利害关系,极易引起社会震动。象湖南常德陈伯训死亡案,一审被告三株口服液公司被以其口服液不合格致陈伯训死亡为由,判处赔偿29万元,后该案被湖南省高院改判驳回诉求,但三株公司的声誉却因一审败诉而导致严重的损害,员工从15万削减到2万,经济损失高达几十亿元,社会震动很大。这就要完善举证责任倒置制度来减少乃至消除弊端。    二、对诉讼主要环节的影响及对策    (一)举证的变化与对策    91、一般的侵权证明责任

7、由原告承担。在以往医疗侵权诉讼中,原、被告身份是固定,原告都是患方,被告都是医方,患方需要证明4类问题证据才能获胜:(1)证明医患关系存在的证据;(2)证明患方损害事实存在的证据;(3)证明医方诊疗有过错的证据;(4)证明医方过错与患方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的证据。实行举证倒置后,患方只需要有前二类证据,不一定都需要有后二类证据,举证责任明显减轻。而证明医方诊疗行为没有过错,并与患方损害事实没有因果关系,则由医方承担,举证责任明显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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