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海明论公正的一般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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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王海明论公正的一般问题王海明论公正的一般问题王羹渊 整理自王海明《新伦理学》转贴请注明链接出处与作者第一节 公正界说thedefinitionofjustice一、正义、公平、公道与公正JusticeandFairness罗尔斯的《正义论》继承了道德契约论的传统,认为正义等道德原则都不过是一种契约;而真正的、正确的正义等道德原则只能是在一种平等的、公平的原初状态中被一致同意的契约。作为公平的正义,这里的公平是指原初状态的公平。作为公平的正义=作为在公平的原初状态被一致同意的正义原则。王海明认为,公正、正义、公平、公道是同一概念,但以公正最为典型和常用,因而可以统称为公正。 正义问题:生

2、活中好的东西和坏的东西应当如何在人类社会的成员之间进行分配。二、公正的经典定义Theclassicdefinitionofjustice公正的经典定义:公正就是给人应得。公正是一种关于行为应该如何的道德原则,因而只能是行为所具有的属性。三、公正的精确定义Theprecisedefinitionofjustice应得乃是一种回报或交换,是应得者此前行为之回报或交换。交换份为经济交换与非经济交换。经济交换的根本特点是,交换者给予对方某物,是为了换取对方的他物,因而相互间的交换关系是目的与手段的关系。非经济交换的根本特点是,交换者给予对方某物,未必是为了换取对方他物,因而相互间的交换关系未必

3、是目的与手段的关系,而往往是因果关系。经济交换必是目的与手段的关系,而非经济交换关系则往往是因果关系。经济交换所换来的,都是物质财富,都是有利的东西,因而互为目的;而非经济交换的东西,却未必是物质财富,未必是有利的东西,而往往倒是有害的东西,因而也就往往只能互为因果而不能互为目的。交换是一个外延极为广泛的范畴,它不仅存在于经济领域,而且存在于人类社会生活的一切领域,存在一切人际关系之中:一切社会行为说到底都是交换行为;一切人际关系说到底都是交换行为。王海明在此所论之交换实际上正是新制度经济学所研究的交易。交易成本经济学就是研究在人类的一切交易行为中所耗费的成本。不同的交换行为有不同的规

4、则,但是不同类型的交换,也有共同的、普遍的规则。这就是公正。公正的精确定义:公正就是给人应得,就是一种应该的回报或交换,说到底就是等利害交换的善行。等利交换和等害交换的善行是公正的正反两面:所谓不公正,就是给人不应得,就是一种不应该的回报或交换,说到底,就是不等利害交换的恶行;不等利交换与不等害交换的恶行是不公正的正反两面。 四、公正定义的印证:休谟关于公正起源和前提的理论休谟将公正的起源和前提归结为两个必要条件:一个是客观条件,即财富的相对匮乏;另一个是主观条件,即人性的自爱利己。第二节 公正类型TheTypesofJustice一、积极公正与消极公正Positivejusticea

5、ndnegativejustice积极公正=等利交换=等利回报消极公正=等害交换=同等报复报复感情,就其本身来说,并不是道德的。但是等害交换,就其结果来说,却是一种极大的善。一方面,用符合道德的损害来报复符合道德的损害,这种等害交换就是竞争,竞争是社会繁荣兴盛的动力,因而是一种极其巨大的善。另一方面,如果用不道德的损害来报复不道德的损害,这种等害交换便意味着,一个人损害社会和别人,他也会受到同等的损害。这样,他便不会轻易损害社会和别人了。为避免报复过当,报复、报仇一般不可由受害者私下进行,而必须由社会司法和行政等有关部门执行。否则极易导致冤冤相报,从而便不是善而成为恶了。但在社会活动中

6、,互利行为要大大多于互害行为,因而等利交换比等害交换更加重要。二、根本公正、社会公正和制度公正therootjustice,thesocialjusticeandinstitutionaljustice(一)等利害交换的重要性程度1.根本公正=权利与义务交换2.非根本公正=非权利与义务交换公正的根本问题:在一切等利交换的行为中,最根本、最重要、最主要的交换,无疑是权利与义务的交换。权利与义务的交换是公正的根本问题,非权利义务交换是公正的非根本问题。穆勒说,公正观念的本质就是个人权利。罗尔斯认为,正义的主要问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更确切些说,是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主要社会制度。(二)公正行

7、为的主体1.社会公正2.个人公正阿奎那把公正分为交换公正与赏罚公正。交换公正即个人公正,赏罚公正即社会公正。个人公正,便是个人为行为主体的公正,是个人所进行的等利害交换行为。社会公正则是社会为行为主体的公正,是社会所进行的等利害交换行为。社会公正的行为者固然是社会不是个人,但是不得不由能够代表社会意志的特殊个人来代表。这就是各种类型的社会管理者和领导者。因此,社会公正,说到底,乃是社会领导者的管理活动的公正,是管理行为的公正。个人公正,说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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