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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侵权法的发展——独墅湖畔人大法学论坛第十二期实录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上传时间:2009-12-21浏览次数:10051内容提要:11月15日,中国人民大学党委副书记兼副校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导师王利明教授应邀做客“独墅湖畔人大法学论坛”第十二期,发表了题为“侵权法的发展”的精彩报告。讲座在国际学院(苏州研究院)修远楼225教室举行,国际学院副院长陈甬军教授担任主持人,法学院驻苏州教师徐孟洲教授、李立众副教授、徐阳光讲师以及在苏州就读的全体法学研究生参加了本次论
2、坛。 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审议《侵权责任法(草案)》,王利明教授是我国著名的民法学者,也是《侵权责任法(草案)》的起草人之一。因此,王利明教授在讲座开始,就站在权威专家和立法起草者的高度对两个基本问题做了说明:第一,法律名称为何是“侵权责任法”而不是“侵权行为法”?王利明教授通过案例分析指出,随着侵权法的不断发展,侵权法的行为不法性构成要件正在逐步弱化,责任主体的范围在不断扩张,因此,我们确定的立法名称是“侵权责任法”,更加符合现代侵权法的发展趋势。第二,我国将侵权法独立出来,这在所有的大陆法系国家中都
3、未曾有过。这也是王利明教授一直呼吁的,背后的理论基础是侵权法和债法分离的学说。这将是对传统大陆法系的重大突破,也使得我国的民法具有了突出的本国元素。 接下来,王利明教授结合一个又一个现实生活中的案例,详细阐述了侵权法发展的五大趋势: 1.保障的权益范围在不断扩张。现代侵权法不再是单纯侧重在财产权方面的保护,而是扩大到了人格权、知识产权以及股权等特殊财产权利的保护,不仅如此,权利之外的利益的保护范围也在不断扩张,几乎所有的合法的可救济的法益都在逐步纳入到现代侵权法的保护范围之内。当然,侵权责任法保护的“利益
4、”不能过分扩大,否则,会造成诉讼泛滥成灾和行为自由受到妨碍的不利后果。在此,王利明教授还结合实例详细解读了“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问题。 2.侵权法的救济功能更加突出。具体表现在五个小的方面:(1)侵权法的归责原则、构成要件和免责事由在不断变化。(2)企业责任在不断加强。(3)保险的发展对侵权法产生了重大的影响。王利明教授认为,在某种意义上讲,是责任保险拯救了侵权法;研究侵权法一定要研究保险法,尤其是责任保险。(4)社会救助的功能越来越突出,促进了侵权法的发展。(5)责任主体和行为主体的分离。 在此部分,王
5、利明教授和大家一起讨论了高楼抛物致人损害却找不到行为人的问题。目前《侵权责任法(草案)》第83条拟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加害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加害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王利明教授赞同这一立法表述,认为这背后蕴含着现代侵权法的一个重要理念即生命健康权优位的理念,亦可称之为“以人为本”的理念。除此之外,损失分担理论、损害预防理论、公共安全理论也都是支持本条款的理路基础。 3.归责原则的多样化和多元化。我国侵权责任法草案确立了过
6、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等多样化的归责原则。王利明教授认为,严格责任较之于现行“无过错责任”的表述更为准确。严格责任的功能一是救济受害人;二是预防损害发生。 4.过失概念的客观化。王利明教授指出,现代侵权法更加注重过失概念的客观化,对过失的判断,不再像过去那样重点考察行为人的主观心态,而主要是按合理的谨慎的行为人的标准来加以判断。 5.多种责任形式的发展。我们的《侵权责任法(草案)》适应了侵权法的发展趋势,不是采用单一的损害赔偿而是采用多重的责任承担方式对受害人提供救济这样一种发展趋势,这种趋势确实是更
7、有效的全面的对受害人提供救济,所以我们《侵权法草案》第17条顺应这种发展趋势,把侵权责任各种责任形式都列举出来,然后再去给由受害人去选择最适合他们的方式去主张权利。但这里也有一些值得讨论的问题。例如,这些责任形式怎么和物权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还有知识产权的请求权的责任形式协调?比如说在侵害物权的情况下究竟是适用物权的请求权还是适用侵权责任,这里面能不能发生竞合?王利明教授认为,侵权法规定了责任形式,物权法也规定了物权请求权,在侵害物权的时候完全可能发生请求权的竞合,应该让当事人去选择如何行使他的权利。在此部
8、分,王利明教授还重点和大家探讨了死亡赔偿金的立法难题问题。 最后,王利明教授和同学们进行了问答互动环节,同学们纷纷抓住机会就侵权法、民法等各个方面的问题向名师请教学习。整个讲座生动活泼,王利明老师信手拈来的现实案例,恰到好处的案例评析和风趣幽默的语言表述,赢得了同学们的阵阵掌声。讲座在热烈的气氛中圆满结束。(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学院(苏州研究院)2009级法律硕士一班刘佩供稿) 主讲人:王利明主办: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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