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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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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额贷款发展问题与对策分析 摘要:小额贷款公司在聚集民间资金、服务小企业、“三农”和地方经济发展方面正发挥积极作用,成为金融支持经济发展的一个有益补充。但小额贷款公司作为新生事物,其成立的时间还比较短,还没有规范的管理模式和既有的发展经验可以借鉴,在发展的过程中也出现了各种问题和困难。本文阐述了小额贷款公司的概念,发展情况和兴起的意义,分析了其存在的风险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以促进改革小额贷款公司更有效更快速的发展。 关键词:信贷;管控;作用 中图分类号:F83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6-0-01 一、
2、小额贷款定义 小额贷款指向低收入群体和微型企业提供的额度较小的持续信贷服务,其基本特征是额度较小、无担保、无抵押、服务于贫困人口。小额贷款可由正规金融机构及专门的小额信贷机构或组织提供。小额贷款概念有别于传统的贷款业务,小额贷款是以低端客户为服务对象,向其提供额度小到可以控制风险的无抵押信用贷款。小额贷款是目前国内使用的概念,按照央行试点方案的定义,单笔贷款额在贷款机构注册资金5%以下的为小额贷款。小额贷款是以个人或家庭为核心的经营类贷款,其主要的服务对象为广大工商个体户、小作坊、小业主。贷款的金额一般为1000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 二、
3、小额贷款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法规尚不完善 目前我过的小额贷款公司并不是金融机构,所以《中华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法律规范对于我国的小额贷款公司来说并不适用,而银监会和人民银行出台的对小额贷款公司起规范和指导作用的政策法规没有上升到严格的法律层面,最高的只是金融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在实践中对小额贷款公司活动的规范只是通过决定、通知和意见等形式进行的,这不利于小额贷款公司长期稳定的发展。 小额贷款公司在发起人和组织形式上和一般的公司想类似,但是贷款业务又是一般的公司所不能经营
4、的业务。《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忽略了小额贷款公司的金融机构的属性,使其不需要申请金融许可证就可以经营部分金融业务,这对整个金融时常的稳定和发展具有不利的影响,同时对确定监管的法律和监管的主题也造成了困难。 (二)信贷业务严重受限 需求关系是反映市场现状的重要因素,从目前小额信贷总体情况看,呈现了供不应求的状况,各类金融机构和非政府组织不能很好的满足农民的贷款需求。银监会与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吸收公众存款”“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
5、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严格限定了其业务范围和资金来源。小额贷款公司规模小,资金来源受限。在扮演中小企业的“融资天使”的同时,小额贷款公司却集体面临外部融资渠道阻塞的尴尬。特别是今年货币政策连续收紧,信贷市场供不应求,大多数小贷公司正遭遇“无钱可贷、无资可融”的困境。 (三)信贷经营管控薄弱 从目前情况看,小额贷款公司管理人员偏少,内部控制不完善,管理方式相对薄弱粗放,从业人员普遍存在专业技能低,风险控制意识薄弱的问题。有的小额贷款公司即使国家有规定,内部有制度,也不能严格执行,随意性比较大,违规操作时有发生。决策、执行和监督之间的约束和制
6、衡机制尚未建立,信贷投放、风险评估与事后管理脱节问题严重,这些问题导致其出现超比例放款、向股东关联方放款和变相提高利率等违规行为,与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初衷相悖。 三、加快小额贷款发展的对策 (一)明确小额贷款的地位 我国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已经有5年,小额信贷机构的试点办法公布也已有3年,但是社会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认识仍未形成共识。到目前为止,小额贷款公司还不作为金融机构,所以不能享有国家农村金融的一系列优惠政策。 小额信贷是扶贫、发展和改善农村及城市低收入群体以及微型企业的金融服务和发展低端金融市场的重要手段。针对我国小额信贷发展存在的诸多问题
7、,首先要明确小额信贷的性质及目标定位。因此,小额贷款公司需要触及到真正的低收入群体,为他们提供开展创造收入的资金支持,并使他们通过自己劳动获得的收入来分期偿还贷款。 (二)加强小额贷款的监督 小额贷款公司应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制定有效可行的公司规章制度和实施办法,尽快完善小额贷款公司的配套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明确界定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者的权责关系户,制定稳健有效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建立责权统一、运转协调、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强化外部监管制度安排
8、,当前要着重改革银行监管机构与地方政府“二元”监管模式,重点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市场准入、业务经营、风险防控等方面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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