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司法革新措施探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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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刑事司法革新措施探讨论文  摘要:在世界上,不论是英羹法来的国家。抑最太陆法亲国家,都已建立起刑事强制措施的司法审查。我国刑事诉语中的强制措施决定权是由公安机关(包括安全机关)、检察机关行使。这不论从法理上还是在诉讼实践中都缺乏合理性和正当性。借鉴两太法来主要国家关于强制措施司法审查的规定,并从我国司法实践出发。笔者认为建立起我国刑事强制措施司法审查制度是我国刑事司法改革不可回避的课题。  关键调:司法审查;处分决定权;程序性裁判权  一、引言我国刑事司法革新措施探讨论文  摘要:在世界上,不论是英羹法来的国家。抑最太陆法亲国家,都已建

2、立起刑事强制措施的司法审查。我国刑事诉语中的强制措施决定权是由公安机关(包括安全机关)、检察机关行使。这不论从法理上还是在诉讼实践中都缺乏合理性和正当性。借鉴两太法来主要国家关于强制措施司法审查的规定,并从我国司法实践出发。笔者认为建立起我国刑事强制措施司法审查制度是我国刑事司法改革不可回避的课题。  关键调:司法审查;处分决定权;程序性裁判权  一、引言  我国刑事诉讼目的分为不同层次,即直接目的是实现国家刑罚权和刑事程序人权保障统一。间接目的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刑事诉讼目的的实现离不开强制措施保障。刑事强制措施权力是一种国家对公民的人身

3、自由暂时限制或剥夺的权力。然而一切有权力的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是一条万古不易的经验”。因而,有必要对强制措施权力进行监督制约——司法审查,同时,建立起强制措施的司法审查是现代民主化、科学化刑事诉讼的必然要求。不论大陆法系或是荚美法系国家,在刑事诉讼中,都对强制措施建立起司法控制、审查制度。本文拟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关于强制措施的司法审查规定进行比较评述。并对我国刑事强制措施缺乏司法监控的现状进行分析,笔者认为应当建立我国刑事强制措施的司法审查制度。以期对我国刑事司法改革有所裨益。二关于两大法系主要国寮刑事叠制措施司法审查的规定爰其比较 

4、 (一)英美法系国家对强制措施司法审查的规定  在美国刑事诉讼中,显著特征是将被告人所有的一些重要诉讼权利上升到宪法。并纳入宪法上的“正当法律程序”原则体系之中。尤其是警察实施的涉及限制个人人身自由、财产和隐私权强制措施,宪法和法律都确立限制性规则。其中对警察逮捕、羁押、保释等都建立起司法审查制度。除了法律规定外,警察对任何人实施逮捕等。必须首先向一名中立的司法官提出申请,证明被逮捕者或被搜查者实施罪犯行为具有“可成立理由”。并且说明逮捕或搜查是必要的。经法官审查以后。认为符合法定条件。才发布许可逮捕证和搜查权令状。这些规定了警察行使逮捕权

5、或搜查权的程序和界限。根据‘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刚>的规定,不管是法官签发合法令状进行逮捕还是紧急逮捕。都要在“无不必要拖延”的情况下,将被捕者立即送往最近法官处,通过“开庭审理”形式。进行逮捕的警察或检察官要出庭控告,提出逮捕的理由,嫌疑人进行对抗,然后由法官对嫌疑人作出是否允许保释的决定。关于嫌疑人被捕后的羁押问题,法官拥有最终审查权和裁决权。  在英国。在逮捕、搜查、羁押等涉及到限制或剥夺个人人身自由、财产权和隐私权的强制措施方面,建立起了较完善的司法审查制度。除了法律规定的允许采用“无证逮捕或搜查”外,警察对任何公民实施逮捕或搜查、扣

6、押,都必须经过治安法官审查。发布许可逮捕或搜查扣押令状。对任何公民逮捕之后的羁押不得超过24小时,即使经较高警衔的警官批准,可以延长l2小时。还必须取得治安法院或其他法院合法授权。取得法院授权后,警察逮捕后的羁押期限不得超过96小时,此后。警察必须将嫌疑人提交治安法院。就是否进行羁押作出裁判决定。治安法院就是否进行保释问题进行听审,警察和嫌疑人及其律师作为控辨双方要到庭陈述意见进行辩论,然后由法官进行裁判。  (二)关于大陆法系国家强加措施司法审查的规定  在英国,其基本法第l9条第4款规定:所有涉及限制公民人身自由、财产、隐私的强脚措施一

7、般都必须接受法院的司法审查。通常情况下,警察或检察官对任何人拘捕都必须事先向法院提出申请,并证明实施拘捕的必要性。然后才能取得逮捕令。在紧急情况下可以直接进行逮捕,然后要接受法官审查。检察官在逮捕后不迟于第二天要将被捕者送往法官面前。法官对被捕人进行讯问,以决定是否继续进行羁押。是否可以对其保释。法官在第三个月对羁押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在被告人被羁押三个月之后。原来作出羁押决定的法官和检察官,可以将案件提交到高等法院进行审查。高等法院可以通过开庭方式,双方当事人可以到庭发表意见。法官在听取控辩双方辩论后作出裁决。被羁押的嫌疑人或被告人可以向德

8、国的宪法法院甚至欧洲的人权法院提出申诉。要求特殊司法审查。  在日本刑事诉讼中。贯彻逮捕前置主义,经过逮捕的请求和签发手续后才能羁押。其中逮捕有通常逮捕、现行犯逮捕,以令状进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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