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县乡三级行政权力事项(行政检查)实施清单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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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县乡三级行政权力事项(行政检查)实施清单标准道路运输检查——道路运输安全检查1事项类型行政检查2基本编码3实施编码4事项名称主项名称道路运输检查子项名称道路运输安全检查5实施主体龙州县道路运输管理所6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7承办机构龙州县道路运输管理所各相关科室8咨询及监督电话咨询电话0771—8812445监督电话0771—88126409设定依据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

2、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第六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10实施对象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公路路口—10—11行使层级此事项属于市、县二级分级管理。12检查流程详见附件13检查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

3、406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八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第九条 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四)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第十条

4、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

5、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申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前,应当与运输线路目的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决定。  第十一条 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客运经营者,需要增加客运班线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审查客运申请时,应当考虑客运市场的供求状况、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等因素。  同一线路有3个以上申请人时,可以通过招标的形式作出许可

6、决定。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公布客运市场供求状况。—10—  第十四条  客运班线的经营期限为4年到8年。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  客运经营者需要终止客运经营的,应当在终止前30日内告知原许可机关。  第十六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为旅客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保持车辆清洁、卫生,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侵害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  旅客应当持有效客票乘车,遵守乘车秩序,讲究文明卫生,不得携带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及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乘车。  第十八条  班线客运经营者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7、后,应当向公众连续提供运输服务,不得擅自暂停、终止或者转让班线运输。  第十九条  从事包车客运的,应当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输。  从事旅游客运的,应当在旅游区域按照旅游线路运输。  第二十条  客运经营者不得强迫旅客乘车,不得甩客、敲诈旅客;不得擅自更换运输车辆。  第二节货运  第二十一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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