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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6
《斗门区解决代耕农问题工作方案》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斗门区解决代耕农问题工作方案为妥善解决我区代耕农历史遗留问题,维护社会稳定,根据《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解决我市代耕农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珠府[2015]68号,下称《指导意见》)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本着以“尊重历史、以人为本”的原则,制定本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和谐社会为宗旨,围绕“建设幸福村居”的目标,深入探索新形势下“三农”问题的解决思路,整体谋划、多管齐下,稳妥有序解决斗门区代耕农问题,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健康持续发展。二、基本原则(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正确面对
2、我区客观存在的代耕农历史遗留问题,承认代耕农为斗门区发展所作出的贡献,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许可的范围内,实事求是、妥善解决当前斗门区代耕农问题,着力化解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二)对照政策,严格甄别代耕农问题背景复杂,需深入核查,掌握真实情况,严格对照《指导意见》的规定进行甄别界定,不得擅自扩大代耕农范围,不得将在本区从事农业生产的流动人员都认定为代耕农。(三)全面清查,分类管理根据代耕农入户情况(是否已入户、是否符合《指导意见》规定的入户条件等)进行分类管理:1.原已入户的,户籍管理、住房及权益等原则上按照原
3、批准入户时的约定条件(含相关书面协议)和现有的法律法规,以及村规民约管理。2.《指导意见》实施之后经批准经在我区新入户的代耕农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户籍管理、住房及权益等统一按照我区城镇居民相关制度规定进行管理。3.不符合《指导意见》所规定的入户条件的,纳入我区流动人员管理范畴,按流动人员相关制度规定管理。(四)统筹兼顾,平衡利益代耕农问题涉及广大代耕农和本地农民切身利益,尤其要注意各方的利益平衡,确保在解决代耕农问题的同时,本地农民利益不受损,实现统筹兼顾,全面均衡可持续发展。一、职责分工各相关单位要按照《指
4、导意见》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全力以赴、攻坚克难,全力推进斗门区解决代耕农问题工作。(一)按属地管理原则,各镇政府(街道办)作为直接责任主体,需组织属地计生办、财政所等部门按《指导意见》的规定,界定辖区代耕农身份、确定并公示需入户代耕农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人员名单,对辖区内代耕农工作负总责。(二)国土部门负责斗门区解决代耕农问题工作的日常工作协调,办理完善代耕农原已建成房屋的补办确权登记所涉及的用地手续,配合处理代耕农自建房屋所涉及的违法用地处置相关事宜。(三)计生部门负责代耕农入户后计划
5、生育的管理等工作。(四)公安部门负责代耕农户籍、违法犯罪情况的核查,为符合入户条件的代耕农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办理入户手续等工作。(五)规划部门负责办理完善代耕农原已建成房屋的补办确权登记所涉及的规划、报建等手续。(六)房地产登记部门负责代耕农已建成房屋产权登记情况的核实,办理代耕农原已建成房屋的补办确权登记工作。(七)城管部门负责代耕农已建成房屋涉及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等工作。(八)农业、人社、民政、信访等职能部门和单位,按照本实施方案所明确的工作职责,做好斗门区解决代耕农问题相关工作。二、时间节点(一)201
6、5年12月25日前,各镇政府(街道办)将确定的需入户的代耕农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人员名单报区解决代耕农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二)2016年6月30日前,各镇政府(街道办)牵头完成代耕农已建成房屋的摸底调查工作。(三)2016年8月30日前,各镇政府(街道办)牵头,国土、规划、登记等职能部门配合完成代耕农已建成房屋的补办确权登记工作。(四)经市政府批准入户的,自公示期满之日起一年内由公安部门牵头一次性解决入户问题,逾期不予办理。五、主要任务(一)代耕农身份界定代耕农是指在1978年至2003年2月28日(《农
7、村土地承包法》施行前)期间,从本省其他市县或周边省份雇请到本市农村或引进单位从事农业生产,经批准与引进单位签订承包合同或自愿与镇、村等订立协议承担代耕田公购粮任务,目前仍居住在本市的外地(含已入珠海农村户籍人员)农业户籍人员。各镇(街)负责代耕农身份界定动作,要在前期调查摸底的基础上,进一步全面、准确核实辖区内代耕农情况,严格按照上述关于代耕农的标准进行甄别,确定本辖区符合上述标准的代耕农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名单,不得擅自扩大代耕农范围。(二)代耕农入户1.入户条件(1)在本区有固定住所(含在所代耕辖区内已建设
8、永久住房或相对固定租赁住房);(2)无违法生育(含无违法收养)子女记录或虽违法生育(含违法收养)子女但已按政策处理完毕,且其子女已入原户籍地农业户口;(3)无严重违法犯罪记录;(4)提供原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5)提供相应的代耕合约或相关证明材料;(6)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2.入户对象代耕农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3.入户程序(1)公示:各镇政府(街道办)严格按照上述代耕农入户条件进行审核,对辖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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