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司法解释正当性思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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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院司法解释正当性思索法院司法解释正当性思索法院司法解释正当性思索法院司法解释正当性思索法院司法解释正当性思索  一、正当性概念辨析  作为政治哲学上一个重要概念,正当性的使用非常频繁,但学界并没有确定统一的用法,甚至与一些概念混合使用,比如很多情况下,正当性与合法性就缺乏明确的区分。但一般来说合法性多被认为是“合法律性”,英文中是legality.,包括两层意思:一是法律的制定符合程序,而是公民对法律持服从态度,但并不追究制定与服从的这个法律本身是否符合正义。正当性对应的英文是legitimacy,有学者认为,legitimacy原意是“合法性”,但在今天的时代背景下仍把legiti

2、macy,翻译、解释为“合法性”,就会使legitimacy丧失道德批判的维度,彻底沦为替现实政治作辩护的工具,legitimacy除了有“合法有效”的意思外,还有“正统的”、“正确的”等多重含义,仅用合法性这个概念无法涵盖legitimacy的所有意义。本文所指的正当性就是在这种意义l上对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进行分析另外一个方面,正当性一般多作为对政治领域的价值判定,有学者就认为合法性就是“对统治权力的承认”,但本文并非是对政治正当性进行一个整体的评价,而是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从高于实定法的基础上,对其正确性、合理性进行分析与评价,而其正当的基础很大程度上在于其是否符合宪法,包括

3、宪法包含的价值理念与基本精神(尽管严格来讲,宪法也是实定法,但宪法作为高级法,从宪法的高度作出对某对象的评价,也包含某种超出一般实定法的正当性评价)。  二、宪法确定的权力配置  对政治领域进行规范是宪法的一项重要功能,从1215年自英国《大宪章》起,近代宪法的兴起是以各种权利保障性文件的出现为标志的,但实际上没有任何一个文件的达成背后不是以各种权力斗争为依托,也就是说宪法作为一种契约,实际上是拥有政治权力的各种政治势力之问经过斗争与相互妥协后对权力进行一种合理的分配,以达到利益的平衡。所以很大程度上,宪法就是一部“政治法”,是关于政治权力的有效配置的法律。传统宪政主义采用的权力分立与

4、制衡理论,以实现有效制约权力,防止权力滥用的设计,因为权力背后涉及利益的分配,因此最终的目的就是要实现社会各阶层利益的共享与均衡,在宪法中表现为权力的合理配置。本文分析的司法解释其实就是一个司法权与立法权的界限问题。一般来说,纯粹的分权理论是指将政府划分为行歧、立法、司法三部门,每个部门都一定要限于行使自己的职能,不允许侵蚀其他部门的职能,因此组成这三个政府机构的人员一定要保持分离与不同,这样每个部门对其他部门都是一个制约,没有任何一群人将能够控制国家的全部机器。然而,实际上,严格意义上的三权分立是不存在的。美国被认为是以三权分立的典型国家,但行政权扩大的今天,大量委任立法的出现,是否

5、意味行政权对立法权的侵蚀,立法机关很多时候履行的准司法性质的听证会是否又侵犯了司法机关的权力?司法解释在我国的发展有一定的特殊原因,建国以来的长期的法律空白情况,以及改革开放后立法强调“宜糊不宜细”的立法方针,加上立法解释的长期缺位,司法解释实际上承担了大部分的法律解释的工作。问题在于,司法解释的大量存在,是否对立法权是一种侵犯?司法解释根据1981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规定,全国人大赋予司法机关司法解释权,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就审判工作和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这是司法机关进行司法解释的法律依据,但未表明司法解释的权力来源。有的人

6、主张,权力不受限制便有滥用的可能,司法权也不能例外,我们现实中司法腐败问题就是权力不受约束的结果,因此要加强监督。但问题在于,司法解释的性质我们必须加以确,司法解释作为最高法院的权力其不具有滥用的直接危险陛,试问司法解释如何体现权力对利益的支配性?美国宪法创始人之一汉密尔顿在《联邦党人文集》中认为,司法部门为分立的三权中最弱的一个:行政部门不仅具有荣誉地位的分配权,而且执掌社会的武力;立法部门不仅掌握财政,且制定公民权利义务的准则。和前述两者相比,司法部门既无军权又无财权,不能支配社会的力量和财富,不能采取任何主动的行动,是最小危险的部门。根据最小危险部门理论,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的权力

7、的存在是宪法确定的权力秩序中最稳定的一部分。至少其存在的正当性,要强于其他主体机关行使的权力,比如说行政机关的行政立法权。  三、是否与民主原则相违背  民主被认为是现代政府的唯一合法性来源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根据我国的人民主权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最高权力,最高人民法院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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