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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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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江县农村产权交易价格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制,规范农村产权交易价格评估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农业法》、《土地承包法》、《水利法》、《森林法》、《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开江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开江县行政区域内进行农村产权交易价格评估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农村产权,是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四荒地”(荒山、荒沟、荒坡、荒滩)使用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含宅基地使用权)、农村集体
2、经营性资产、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农村房屋所有权、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以及其他可依法交易的农村产权。本办法所指价格评估,是指依法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接受农村产权所有权人或经营使用权人委托,按照要求和目的,对待估对象在估价期日的价格进行估算和判定的行为。第四条农村产权交易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机构进行价格评估:(一)农村产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二)以农村产权出资作价入股、合作经营;(三)以农村产权抵押贷款、融资担保或清偿债务;(四)涉及产权诉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章评估机
3、构和人员第五条从事农村产权交易价格评估的机构应当依法经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并持有相关行业行政管理部门或行业协会颁发的评估机构资格证书。评估机构依法享有以下权利:(一)依法按国家相关标准收取评估费用;(二)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拒绝提供执行估价业务所需的文件、证明和相关资料的,有权中止履行合同;(三)委托人要求出具虚假评估报告或者有其他干预估价结果情形的,有权终止履行合同;(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评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伪造、涂改本评估机构资质证书执业;(二)允许其他机构以本机构名义执
4、业,或者冒用其他机构名义执业;(三)以给予回扣、压低收费等不正当方式承揽业务;(四)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五)出具虚假、重大差错或者遗漏的评估报告;(六)未按规定对评估报告进行备案;(七)拒不接受农村产权交易管理部门或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指导、检查和监督;(八)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第六条农村产权交易价格评估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和考试,取得相关的执业资格证书并注册后方可执业。评估人员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从事农村产权交易价格评估及相关业务,出具并签署农村产权交易价格评估报告;(二)依照
5、有关规定有权向相关部门或者其他组织查阅执业所需的资料信息;(三)根据估价对象和目的,有权要求委托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提供相关的法律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有关资料;(四)拒绝委托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对评估结果的授意;(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评估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伪造、涂改个人相关资格证书执业;(二)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或者冒用他人名义执业;(三)以个人名义接受委托执业;(四)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差错或者遗漏的评估报告;(五)谋取委托合同约定费用之外的不正当利益;(六)泄
6、露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七)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第三章评估程序和方法第七条农村产权交易价格评估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明确估价基本事项;(二)拟定估价作业方案;(三)收集估价所需资料;(四)现场查勘;(五)选定评估方法、测算评估价格;(六)确定评估结果;(七)撰写并提交评估报告;(八)编辑整理,资料归档。第八条明确估价基本事项。当事人委托价格评估,应当向评估机构递交估价委托书,签订评估业务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明确估价目的。估价目的由委托方提出,在估价委托协
7、议中明确。估价目的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 (二)明确估价对象。主要包括估价对象的物质实体状况和权益状况,对所在的位置、范围、权利状况、利用类型、利用状况等进行明确界定,并应有明确的依据和理由。(三)明确估价期日。估价期日应根据估价目的确定,在估价委托协议中明确,并采用公历表示,具体到年、月、日。(四)明确价格内涵。价格内涵应根据估价目的确定。价格定义中应说明价格类型、权利特征、估价期日、利用条件、用途等。(五)明确估价日期。明确估价人员从开始作业到提交报告的持续时间。第九条拟定估价作业方案。评
8、估机构应委派至少两名具有执业资格的评估人员对估价项目进行初步分析,拟定估价作业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拟定估价技术路线和初步选择评估方法;(二)拟定资料收集的清单和收集资料的渠道;(三)预计所需的时间、人员和经费;(四)拟定作业步骤和时间进度安排。第十条收集估价所需资料。估价人员应当收集估价所需最新资料,并进行核实、分析、整理。需要收集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估价对象自身资料,包括反映估价对象权属状况及实体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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