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装设计的法律保护模式(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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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服装设计的法律保护模式(200)  庄臻  「内容提要」随着我国服装行业的蓬勃发展,保护服装设计知识产权成为不可回避的问题。笔者通过分析我国对服装设计知识产权保护的方法及不足,结合服装设计区别于纯艺术作品和其他外观设计的特性,并参考欧美等国对服装设计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提出我国如何通过对现行知识产权法的修改来完善对服装设计的保护,从而使服装设计权利人的利益和社会公益都得到满足,服装行业也能快速发展。  「关键词」服装设计知识产权多重保护著作权外观专利  随着时代的发展,服装的功能已经不只是遮体防寒,

2、更多的是消费者的一种对美和时尚的选择。现今的消费者购买衣物更多的是先看款式设计再看衣料和价钱,所以服装生产企业会对服装设计投入巨大成本,使服装设计成为服装本身价值的重要内容。因此,随着服装业的快步发展,保护服装设计的知识产权就成了不可回避的问题。  一、我国服装设计的法律保护模式  服装设计,就是服装设计者通过复杂的精神和实践活动,运用颜色、图案的组合以及剪裁方式体现其个人风格和设计水平的造型艺术这里谈论的服装设计不包括针对特殊活动而设计的功能性服装,如钓鱼服、摄影服等……  将纺织品设计作为一种智力成果加以保护,是现代知识产

3、权制度中最初的一项制度。TRIPS协议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各成员应保证其对保护纺织品外观设计的要求,特别是对成本、检验或公布的要求,不至于不合理地损害求得保护的机会,成员有自由选择用工业品外观设计法或用版权法去履行本款义务。”我国国内法律对其也提供了相应的保护。  (一)我国现行知识产权法及相关民法对服装设计的保护  首先,我国专利法保护服装的外观设计。专利法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关于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所提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服装设计符合该项定义。当一款服装设计实用性强、设计新颖,同申请日以前在国

4、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者不相似,适于批量生产时,就可以申请并获得外观设计保护。获得专利保护的服装设计权人可禁止他人未经许可而制造、销售、进口与之相同或近似的服装产品,保护期为10年,不可以续展。  其次,我国著作权法对服装设计进行保护。服装设计首先是在平面材料上通过构图,色彩、线条等手段创造可视形象,故设计图纸符合我国著作权保护对象之一的美术作品的定义。《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而且根据我国著

5、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对美术作品的定义,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书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美术作品包括立体作品在内,服装设计成品作为一种富有美感的立体艺术作品,也符合美术作品的要求,可用著作权法保护。另外,服装设计作为一种实用艺术品,根据《伯尔尼公约》第2条第1款规定属于受版权法保护的“文学和艺术作品”的范畴。而国务院1992年颁布的《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第6条也规定了对外国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虽然对于国内的实用艺术品,我国1990年颁布的著作权法及2001年修订著作权法均

6、未置一词,但多数学者认为,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虽然未明确涉及实用艺术作品,但是国内学界有理论认为可以将实用艺术作品作为美术作品在我国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参见李顺德、周祥:《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导读》,知识产权出版社2002年版,P47.故服装设计的立体成品作为一种实用艺术品也能得到著作权的保护。  再次,由于复制或仿冒他人的服装设计进行批量生产,往往伴随着非法使用服装企业的注册商标和其他侵犯商标权的行为。所以有些服装企业会以商标法保护服装设计。我国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注册所有人的许可,不得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

7、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标。”服装商标的持有人可以此为根据对仿冒者提出控诉。而且有地域特色和集团效应的服装企业可以申请地理标志注册,创造地域品牌。但是我国商标法和判例都不支持保护产品的功能性和实用性的特征。  最后,我国还利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品进行兜底保护。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相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知名商品的行为,属于法律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当专利法、著作权法都不能有效地保护服装设计的时候,权利人可以引用反

8、不正当竞争法保护自身权利。但有一点需要明确,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外观设计的权利只能在侵权诉讼中才能确立。在中国,还包括侵权的行政查处。这样,无论是在行政查处中,还是在法院审理之前,权利人的权利是不明确的,他不能以权利已经存在为前提,向侵权人发出警告或采取其他措施。参见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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