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标志法律保护模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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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理标志法律保护模式研究摘要:从分析当前国际上地理标志保护的模式着手,探讨各国选择不同地理标志保护模式背后的深层原因,指出中国当前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弊端,最终阐明加强我国地理标志专门保护的重要性。  关键词:地理标志保护;专门法模式;商标法模式    1地理标志保护模式选择的价值取向    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自从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下简称《TRIPS协议》)将地理标志问题纳入知识产权范畴以后,关于地理标志保护标准和保护模式的争论在国际

2、范围内就日趋激烈。目前世界各国主要的保护模式有:专门立法保护模式、商标法保护模式、商业标志法保护模式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模式。    2地理标志的作用和法律保护的意义    地理标志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其客体具有财产内容,他人擅自使用即发生财产后果;同时地理标志也是特定范围的若干生产经营者的共有权,它不能为某一个体所专有,而应该归属于该地区或地方的相关所有生产经营者。我国是一个传统农业国家,地大物博、历史悠久,具有地理标志意义的名优土特产品很多,遗憾的是我国多年以来一直没有意识到保护地理标志的重要意义。作为发展中国家,经济技术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

3、,在知识产权领域表现得尤为明显。但就地理标志而言,我国还是有一定优势地位的,地理标志有可能成为我国知识产权中的“长项”,而不像专利、驰名商标等,在长时间内将一直是我们的“短项”。  加强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在我国尤其具有重大意义:  (1)地理标志可以提升我国农产品的价值,促进农业经济的发展  (2)地理标志是我国传统产业进军国际市场的利器  (3)地理标志具有保护文化遗产的作用    3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现状分析    目前我国保护地理标志的法律、条约及相关法规主要有《巴黎公约》、《TRIPS协议》、《商标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产品质量

4、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可以看出,我国对地理标志的保护采取的是“双轨制”平行保护模式,即国家工商局和国家质检局均有权管理地理标志。尽管工商局所依据的《商标法》在效力上要高于国家质检局所依据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但是他们都是国务院的两个平行机构,不存在上下级隶属关系。因此,它们同时对地理标志提供保护,也给地理标志保护带来许多障碍与不便。  (1)商标法保护模式。  为美国所倡导的商标法保护模式,其实施效果是重商标,轻地理标志的,这符合美国的国家利益。然而在我国,地理标志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长项,借鉴美国的商标法模式并不完全符合

5、我国的利益,因为毕竟商标和地理标志是两种不同的商业之标志,完全使用商标模式不能给地理标志提供充分的法律保护。  (2)专门法模式。  2005年6月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测检疫总局公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并于同年7月15日起实施,这标志着我国保护产品地理标志制度的建立并在不断完善。该规定第二条指出“本规定所称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和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地理名称进行民命的产品”,将其与地理标志的定义对比可以发现,我国目前对地理标志产品的界定与TRIPS协议和我国商标法中对地理标志所保护的产品的界

6、定基本相同。可以认定,我国目前对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实质上是采用专门法的保护模式。4关于完善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的建议    尽管商标和地理标志均有区别、标示产品来源、质量和信誉的功能,但是将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加以保护并不科学合理。所以笔者建议,进行专门立法对地理标志进行保护。理由如下:  (1)集体商标只是标明了集体组织中成员的资格,并无区分产品、标示产品来源和产品质量的作用。若将集体商标扩展适用于地理标志的保护,就必须突破集体商标的内含和外延,但是这样做必然会破坏集体商标的统一性。《商标法》实施条例6第条规定,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后,其他

7、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参加取得注册的团体、协会或其他组织,取得集体商标的组织应当依据章程接纳其为会员。另外,取得集体商标的组织不得禁止特定地域范围内符合条件的非集体组织成员的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经营者使用该集体商标。其结果是既违背了商标的专属性特征,也扭曲了集体商标本质属性的内在规定性。  (2)地理标志作为一种集体性质的私权,虽然与集体商标的组织特征比较切合,然而集体商标是一种个体化的私权它能够把专有权赋予单一的主体,而地理标志权则属于特定地域范围内,从事特定产品的全体成员集体所有或共同所有,任何单一的主体均不得将其据为

8、己有。  (3)地理标志纳入证明商标,虽然能够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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