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算诉讼时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下)探讨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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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积分都是垃圾撒旦发生发大水范德萨发撒旦准确起算诉讼时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下)  四、无效合同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关于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问题的争议主要为:一是请求确认合同无效是否存在诉讼时效的问题;二是因合同无效所产生的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点如何确定。第二个争议问题是起草司法解释中最大的争点,由于难以统一意见,最后司法解释没有对该问题作出规定。但此类案件仍然会不断产生,有必要作出进一步探讨研究,在此,我们将相关争议作出介绍,并将司法解释讨论中的倾向性意见重点推出。  (一)关于确认合同无

2、效的请求是否受诉讼时效限制的问题  对此,我国立法和司法解释均未作出规定,因而引发了实践中的争论。一种意见认为,确认合同无效涉及到财产的返还和赔偿损失,在经过很长的一段时间之后,如果仍允许当事人提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之诉,不仅不利于当事人生活的安宁和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也与法律所追求的效率、秩序、稳定等价值目标不相符。因此,确认合同无效的请求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3条,《合同法》第55条第1款和第75条分别规定了可变更和可撤销行为的请求变更权和请求撤销权的行使期限,同理,请求确

3、认合同无效也应受时效的限制。  我们认为,确认合同无效是法律对合同效力的价值评判,不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主要理由有:  (1)合同无效不同于合同的变更或撤销,确认合同无效涉及公共利益的保护,不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合同无效制度是法律对合同自由的限制,是国家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之需要而运用公权力对当事人的民事行为所进行的主动干预。对于无效合同,不仅当事人可以申请确认无效,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也可申请确认无效。即使无人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也可依职权主动确认合同无效。因此,确认合同无效不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然而,合同的变更或撤销仅涉及合同双方当

4、事人的权益,与社会公共利益或善良风俗无涉,只能由合同当事人自行行使变更权或撤销权,为了避免社会生活长久的不稳定,法律才要求当事人在一定的时间(即除斥期间)内行使变更或撤销合同的权利。  (2)时间的经过不能改变无效合同的法律性质。合同无效的原因主要在于其违法性,即违反强行法、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善良风俗。只要据以认定合同无效的法律规范或公序良俗没有发生变化,合同的违法性将一直存在,时间的经过不能改变无效合同的法律性质。这类合同不能也不应因为“履行完毕多年”就认可其违法或无效状态的延续(除非在未来设定合同无效的转换制度,或者合同无效的

5、事由在法院处理时已经消失)。如果限制当事人申请确认合同无效的时间,必将使得无效合同变为有效合同。  (3)确认合同无效所提起的诉讼是确认之诉,并非诉讼时效的客体。通说认为,诉讼时效的客体限于请求权,主要适用于给付之诉,形成权、抗辩权等权利则不适用诉讼时效。确认合同无效的权利与请求权不同,无需另一方同意或给付,通过当事人单方主张后由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即可实现,类似于形成权性质,因而不应适用诉讼时效规定。  (二)关于订立和履行无效合同产生的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问题  1、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6、 依照《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规定,无效合同产生两个间接的法律效果: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合同无效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有过错方应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这种赔偿责任属于缔约过失责任,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法学界和司法实践部门对此争议不大。但对于返还财产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理论界主要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合同无效,根据合同交付的财产并不发生所有权转移,受领人对物的占有为非法占有,原所有权人可以主张物上请求权,该请求权属于物权范畴,并非诉讼时效的客体,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合同当事人请求返还财产的请求权为不当得

7、利请求权,不当得利属于债权,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我们认为,当事人要求受领人返还财产并非基于原所有权人自力支配的一种权利,而是一种请求权。既然是请求权,不管当事人请求返还财产基于物上请求权还是不当得利的请求权,其权利的性质和内容没有本质的区别,其权利的实现均依靠受领人的配合。因此,该请求权应该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  2、关于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如何起算  理论界与实务界主要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无效合同占有对方财产是非法的,因非法占有处于继续状态,因此任何时候权利人可以要求对方返还,诉讼

8、时效期间应从一方要求返还而对方拒绝时起算;  第二种观点认为,只有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才产生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的请求权,故应从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合同无效时开始起算;  第三种观点认为,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或将财产交付给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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