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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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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家辅助人”制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 摘要:2012年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颁布,很多学者对如何理解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中的专家辅助人制度发表了看法,对“专家辅助人”制度进行更为深入的研究显得愈加紧要。鉴于此,本文对近年来国内有关“专家辅助人”的研究资料进行归纳总结与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我国“专家辅助人”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措施。 关键词:司法鉴定;鉴定人;专家辅助人;制度完善 在2000年以前,“专家辅助人”这一研究在国内研究甚少,几乎没有人发表关于这项制度的研究报告,从2002年开始相继有人在期刊报纸
2、上发表关于这项制度研究的文章。 具不完全统计,近十年来关于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学术著作有:2002年,中国政法大学周士敏教授在《检查日报》上发表的《刑事鉴定若干问题辨析》;2002年北京大学法学院的汪建成、吴江在《法学论坛》上发表的《司法鉴定基本理论之再探讨》,周士敏教授发表的《试论建立审查鉴定结论的新机制——设置专家辅助人质证制度》;2003年,华东政法大学学着黄敏在《中国司法鉴定》上发表了一篇名为《我国应当建立“专家辅助人”制度——意大利“技术顾问”制度之借鉴》;2003年,中国政法大学陈光中教授和陈学权
3、博士发表的《之完善》;2004年,黄敏《建立我国刑事司法鉴定——专家辅助人制度》;2005年,北京大学法学院陈瑞华教授发表的《论司法鉴定人的出庭作证》;2008年,华东政法大学周长春硕士发表的《刑事诉讼中的专家辅助人制度》;2009年,清华大学法学院陈永生副教授发表的《中国司法鉴体制的进一步改革——以侦查机关鉴定机构的设置为中心》;2011年,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卢建军副教授发表的《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的构建》;2012年,中国政法大学王进喜教授和李小恺博士发表的《论修改对司法鉴定活动的影响》;等等。 一、研究的主要
4、问题 (一)“专家辅助人”问题的提出 中国政法大学周士敏教授在《检查日报》上发表的一篇名为《刑事鉴定若干问题辨析》中,提出了“关于专家辅助人问题”,他认为:顾名思义,鉴定结论都是通过一般人不了解的科学方法鉴定出来的,因此它包含了许多专业性很强的问题。一般人对于在鉴定过程中所采用的方法是否具有科学合理性是无法判断的,尤其是在庭审中,如果缺乏相关的专门性知识,是无法对鉴定结论进行质证的。因此,专家辅助人制度对诉讼的重要不言而喻。无论是侦查、检察机关还是当事人都可以委托专家作为辅助人,对与案件有关的鉴定结论进行判断与检验
5、。专家辅助人的性质和鉴定人一样都应当是诉讼参与人,两者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都属于某一领域里的“专家”,但二者的地位和功能是不同的。鉴定人是完全独立的。在诉讼中要体现中立性,而专家辅助人则可以是有偏向性的。专家辅助人的职责只是协助审查、判断鉴定结论,对鉴定人作出的鉴定结论发表评论性意见,而不能提出新的鉴定结论,否则他就是“鉴定人”了。[1] 此外,还有北京大学法学院的汪建成、吴江在《法学论坛》上发表的《司法鉴定基本理论之再探讨》中也提到,应当把司法鉴定机构从公安、检察、法院中独立出来,侦查、检察机关可以聘请一些技术人员作
6、为“专家辅助人”。 (二)“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具体设计 周士敏教授发表了一篇名为《试论建立审查鉴定结论的新机制——设置专家辅助人质证制度》,初步提出了专家辅助人参加诉讼的具体设计:首先,在刑事诉讼中,对于涉及一些专业性很强的鉴定结论,侦查、检察机关和当事人都可以聘请专家辅助人协助他们对哪些专门性很强的问题进行审断。在公安机关进行侦查时或者检察机关进行审查起诉时,专家辅助人可以向侦查、检察机关对相关专门性问题提出建议,例如对于哪些问题需要鉴定,需要聘请哪些专家等;当事人聘请的专家辅助人,也是对相关专门性问题提出建议,
7、对案件中鉴定结论是否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以及证明力的大小提出建议。控、辩双方在审判阶段聘请的专家辅助人,可以在法庭上对鉴定结论进行交叉询问。鉴定人出庭了的,经允许,可以向鉴定人提问。如果聘请了专家辅助人的,控辩双方在审判前,应当向法庭提交出庭的专家辅助人名单。[2] (三)如何借鉴国外“专家辅助人”制度 华东政法大学学着黄敏在《中国司法鉴定》上发表了一篇名为《我国应当建立“专家辅助人”制度——意大利“技术顾问”制度之借鉴》,提出专家辅助人这一制度在以意大利的刑事诉讼法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的诉讼法中已经得到确立。我国《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也对“专家辅助人”制度有所涉及,但这一规定基本无法在司法实践中适用,只能起到一定的指导作用。而且在当时我国还没在刑事诉讼法中对“专家辅助人”进行规定。[3]通过对大陆法系国家尤其是意大利专家辅助人制度的介绍与评析,对以后我国如何建立专家辅助人制度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此外,中国政法大学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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