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古树名木保护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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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威海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威海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市长:宋远方二○○五年八月十七日  第一条 为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和《城市绿化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的保护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百年以上的树木。  本办法所称名木,是指树种珍贵、稀有的,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研价值或者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本办法所称古树后备资源

2、,是指树龄在80年以上100年以下的树木。  第四条 市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是辖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城市和农村古树名木及古树后备资源的保护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古树、名木按下列规定实行分级保护管理:  (一)名木和树龄在500年以上的古树为一级保护;  (二)树龄在300年以上500年以下的古树为二级保护;  (三)树龄在100年以上300年以下的古树为三级保护。  第六条 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

3、定期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的调查,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鉴定和确认:  (一)名木和一、二级保护的古树,由市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组织鉴定,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报省人民政府确认,并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三级保护的古树,由市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组织鉴定,经市人民政府确认,并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古树后备资源,由市和县级市、区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组织鉴定,经市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确认,报市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备案。  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的鉴定标准和鉴定程序,由

4、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七条 各级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进行登记,建立资源档案,报市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备案,并按规定进行统一编号。古树名木名录由确认的人民政府公布。  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组织下,在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周围醒目位置设立标牌,标明树名、学名、科属、保护等级、树龄、立牌时间、树木编号;对有特殊历史、文化、科研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古树名木,应当有文字说明。  第八条 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划定古树名木和

5、古树后备资源保护区:  (一)名木和一、二级保护的古树,其保护区不小于树冠垂直投影外5米;  (二)三级保护的古树,其保护区不小于树冠垂直投影外3米;  (三)古树后备资源,其保护区不小于树冠垂直投影外2米。  第九条 在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保护区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土壤的透水、透气性,不得从事挖掘取土、铺埋管线、堆放杂物、倾倒有害废渣废液、焚烧、修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等活动。  在保护区内现存的建筑物和构筑物,除法律、法规规定不宜拆除的外,应当有计划地拆除。发现危及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正常生长、生存的,古树名木行政主

6、管部门应当要求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限期拆除,并按规定给予适当经济补偿。  在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影响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生长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避让和保护措施。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涉及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的,应当事先征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第十条 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的管理工作按照专业养护管理和单位、个人保护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确定:  (一)生长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部队、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林区和寺庙用地范围内的,由所在单位或者经营单位管护;  (二)生

7、长在铁路、公路、水库、湖渠和河流用地范围内的,由铁路、公路和水利部门负责管护;  (三)生长在城市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范围内的,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落实管护;  (四)生长在住宅小区或者私人宅院内的,由物业管理单位或者业主负责管护;  (五)生长在农村集体所有的非林业用地上的,由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管护;  (六)其他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由所在县级市、区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负责落实管护。  第十一条 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辖区内古树名木管护责任人签订管护责任书。管护责任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到

8、古树名木管理部门办理管护责任转移手续。  第十二条 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的管护技术规范。管护责任人应当按照管护技术规范管护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  遇台风、严重旱涝和其他自然灾害时,管护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  管护责任人发现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有严重病虫害、衰萎、濒危及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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