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古树名木保护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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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溪市古树名木保护办法(2012年11月14日本溪市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1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2年12月12日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165号公布  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溪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古树,系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    本办法所称名木,系指树种珍贵、树形奇特、在国内外及本市稀有以及具有历史纪念意

2、义、重要科研价值、景观价值,经市政府确定公布的树木。    第四条  市、县(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古树名木保护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工作。市、县(区)林业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和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财政、环保、旅游、综合执法、交通、水务、房产、铁路、文化广电、教育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  实行保护与利用相结合以及规划建设、观赏利用、服从保护的原则;实行分级监管、严格奖惩、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  市、县(区)政府城

3、乡发展规划应与古树名木保护规划相结合,并将古树名木保护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环境保护规划。    第七条  市、县(区)政府应按照行政区划将古树名木保护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古树名木的抢救、复壮和保护设施修建、管护补贴以及科研、宣传、奖励等保护工作。    第八条  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古树和名木的资源总量、种类、分布状况、管护情况进行普查,并建立技术档案,实行动态监测管理。8    第九条  古树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    (一)树龄在500年以上的古树为一级古树。    (二)树龄在300年

4、以上499年以下的古树为二级古树。    (三)树龄在100年以上299年以下的古树为三级古树。    (四)名木不受年龄限制、不分级别。    第十条  古树名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鉴定确认。    (一)一级古树由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经市政府审定后报省政府确认,并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二级古树和名木由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经市政府确认,并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三级古树由县(区)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经县(区)政府确认

5、,报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古树名木的价值由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赔偿损失的参考依据。    第十二条  经鉴定确认和备案的古树名木,由市政府公布名录,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设立标牌。标牌应当具体载明古树名木的名称、学名、科属、保护等级、树龄、立牌时间、树木编号、权属、管护责任人、监督电话、确定时间等内容,有特殊历史、文化、科研价值和纪念意义、独立成景的古树名木,应当另附文字说明。    第十三条  古树名木保护范围按下列规定划定:    (一)古树

6、名木为树冠垂直投影周边向外延伸5米以内,树冠边沿不清或无明显树冠的部分向外沿延伸5米以内。8    (二)成群落生长的古树名木,由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划定保护范围。    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保护需要设置围栏、围墙等保护措施。    第十四条  古树名木保护责任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散生在各单位管界内及个人庭院中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和个人保护管理。    (二)铁路、公路、水库和河道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分别由铁路、公路和水务主管部门保护管理。    (三)城市园林绿化行政部门管理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

7、古树名木所在的管理单位指定专人负责保护管理。    (四)居民小区内古树名木,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行有偿保护管理;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社区管理机构指定专人保护管理。    (五)农村集体土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保护管理,承包土地上的古树名木,由土地承包人保护管理。    (六)生长在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国有林场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其所属的管理机构或国有林场负责保护管理。    第十五条  市、县(区)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古树名木保护等级,按照下列规定定期对古树

8、名木巡查:    (一)一级古树由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每半年巡查一次、县(区)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每季度巡查一次。    (二)二级古树和名木由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巡查一次、县(区)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每半年巡查一次。8    (三)三级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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