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的货币地租与农民的身份地位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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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代的货币地租与农民的身份地位初探清代的货币地租与农民的身份地位初探我国古代货币地租的问题,许多同仁作了很好的研究。他们指出:货币地租至迟在宋代就出现了,但它发展迟缓,到鸦片战争前的清代,在整个地租形态中仍不占重要地位。我们认为这种意见符合历史实际,因此是正确的。然而鸦片战争前的清代,货币地租处于什么状况呢?它为什么发展迟滞呢?它有哪些特点呢?货币租制时,主佃间的政治关系,即在中国租佃契约条件下的佃农政治经济地位是怎样的呢?这些问题有研究清楚的必要。下面谈谈我们的初步认识。一、货币地租的少量采用(一)折租的实行及其货币地租的性质折租出现得很早,到了清代,有的地主继续采用它

2、,有的原来征收实物租,至是改征折租了。如江苏阳湖县的耕田,自雍正年间设立起,地租夏征麦,秋收米,施行近一百年,于1826年(道光六年)将夏麦折价钱1588文征收道光《武阳合志》卷8《赋役》。。清代的折租办法有两种,一是计粮石纳银钱,定价不易。如江苏吴江县,于1666年(康熙五年)清理学田,定出实物租额和折租银额,其中一分田每亩征租七斗八升五合,无论粮价贵贱,每亩实征银四钱一分。另一分田每亩征租九斗,无论贵贱,每石折银五钱一分八厘七毫乾隆《震泽县志》卷7《学校》。。又如浙江永嘉县学田,道光中规定,一分涂田每亩折收租钱一百六十文,又一分涂田每亩折收一百文孙雨文:《永嘉闻见录》

3、上。。这种办法,就是把粮食折价固定了,不管粮价涨落,佃农交纳货币量不再变化。二是随时易价,如江苏江阴县学田有柴薪二万斤的租子,“随时易价”,以征收货币道光《江阴县志》卷5《学校》。。折租,以实物租的租量作为基准折纳征租,因此它同实物租有密不可分的联系。但是这种地租,农民所交纳的已经不是他的生产成品——农产品,而是产品的价格形式——货币。这是决定折租性质的关键所在。马克思说封建的货币租为“单纯由产品地租转形而生的地租,像产品地租本身只是转形的劳动地租一样。在这里,直接生产者不是把产品付给他的地主(不管是国家还是私人),而是把产品的价格支付给他。所以,一个实物形式上的产品余额

4、已经不够;它还必须由这个实物形式转化为货币形式”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66年版第931-932页。。列宁在复述马克思的这个定义时,异常简单明确地说:“货币地租是指农民用货币形式把全部剩余产品交给地主。”列宁:《列宁全集》第13卷,第293页-第294页。因此我们把握折租交纳货币的事实,可以说它基本上符合马克思的货币地租定义,它已经是货币租,而不是实物租。(二)货币租从官田向义田、民田的发展上面从货币租发展程度讲了折租问题,现在从土地所有制形态分析货币租的采用。我们把清朝土地类别分为三大类:一类是官田,即清朝政府直接占有的土地,如官庄,屯田,一部分坛庙学校

5、田。一类是“义田”-13-清代的货币地租与农民的身份地位初探,即宗族的祭田、义庄田,各种慈善机构的土地,一部分寺庙学校田地,这类土地要向政府纳赋,既非官田,也不是一般民田,它是一种地主所有制,不过为其一个集体所有,清人魏源说:“井田废而后有公恒产者曰义田。”魏源:《魏源集·庐江章氏义庄记》。我们取其义而用此名。一类是民田,主要是私人地主占有的土地,也有劳动农民所有的小量土地。这几类土地中,官田采取货币租的比较普遍。官庄一部分收实物,一部分收货币,如畿辅富民带地投旗的官田五千七百多顷,征货币租银三万八千九百余两钟琦:《皇朝琐屑录》卷27《征粮附杂赋》。。遵化旗地二百三十顷,

6、征租银一千八百余两乾隆《遵化州志》卷7《赋役》。。屯田中有一种瞻运屯田,由农民承佃,交纳货币租,如上海农民佃种金山卫屯田十八顷六十亩,每亩征折租银五钱五分八厘嘉庆《松江府志》卷24《漕运》。。城濠田——沿城之地,为官田,佃农纳货币租,如乾隆中安徽歙县城濠租银一百五十九两乾隆《歙县志》卷5《赋役》。。江阴县城根银三十六两道光《江阴县志》卷4《民赋》。。学田,各省府州县都有,其田除政府拨付的,各地官绅陆续捐办,不断增加,其管业,有由府县学管理的,有由州县衙门代理的,还有捐献人兼管的,这种土地,其主人既采用实物租,也利用货币租,即“所收有银有钱有粮”。1724年(雍正二年),全

7、国有学田近四千顷,收租银二万三千四百多两,租粮一万五千余石。1753年(乾隆十八年),田增至一万一千余顷,租银一万九千多两,租粮二万石《清朝文献通考》卷12《田赋》。。还有一些书院,由地方上官办或绅办,也拥有一定数量的土地,收货币租者不乏其例。江苏丹阳鸣凤书院在道光中有田二千五百亩,“不论荒欠,实收租七百文一亩”民国《丹阳县志》卷10《学校》。。安徽石埭县长林书院在它的五分田地中,全部收货币租乾隆《石埭县志》卷3。。寺庙的土地,有信士们舍施的,有官拨的,其中有少数收取货币租。如陕西洋县福神庙有坡地一块出租,嘉庆初年租钱二千文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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