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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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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考试法理学大纲复习笔记基本要求应试人员复习本部分内容时应当做到以下几点:能够准确地把握法理学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理念和价值;能够从整体上把握大纲的内容,能够对相关知识点的区别和联系进行分析、判断;能够运用法理学的基本知识来分析法律事件、案件或现行制度;注意法理学知识与法律应用学科知识的结合。 第一章法的本体 第一节法的定义一、 法律职业与法的定义1、职业的含义:指以专业法律知识为基础的法律工作。两个基本涵义:①一种专门行业(工作) ②从事法律职业的人需要拥有专门的法律知识和技能法律工作可能作为一种职业存在的前提:法律人最大的职业道德和操守问题是:是否能够忠
2、于法律专门的法律知识与法律的独立化相联系,法律从其他社会规范中逐渐分离出来,成为独立的社会规范。2、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的特征:法律工作者看待法律的职业方式①用说理的方式而非简单的暴力解决问题-----强制是为了保证说理进行②须根据法律来说理及判断和解决法律问题----以法为论据、判据(核心)③须在程序范围内,通过相应法律程序确定和解决法律问题---程序性另:法律人忠于法律的前提:法律必须具有一种明确清晰的概念及其对象 法律必须发展为独立的规范体系和制度形式,才可能成为行为准则 法律人须提高自身知识能力和法律思维水平,方能准确把握法律(要依法思考问题、又要形成对法律
3、的个性观点立场;要了解法律外在表现形式,又要理解法律内在根据、实质) 二、 法的现象法的本质(一)关于法的本质的主要学说:总体分为马克思主义与非马克思主义从方法论角度来划分有三类:1、从法本身理解法律,认为法律产生、发展、变化根据在于法的自身A、规则论:法是一个逻辑上自我满足的规则体系,法律规则效力来源体系内部B、命令论:法是权力命令形成的规则体系,法律规则效力源于权力C、判决论(预测论):法就是对法官的判决的预测。规范性法律文件不是法,法官的倾向和意见、法官对案件的处理意见才是真正的法。法律、判例、习惯只是法的渊源。2、法的根源是某种精神力量,法是人类精神一般发展
4、的产物A、神意论:(最早出现)直接或间接将法归结为神的意志B、意志论:从人的意志、理性、人性角度规定、理解法。例:黑格尔:“法是自由意志的体现”。C、正义论:法是正义的思想。例:古罗马法学家塞尔苏士:“法乃善良公正之术。”3、法是社会现象交互作用的产物:19世纪末20世纪初开始(二)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法的现象与法的本质的区别和联系:法学认识的前提①含义、区别:法的现象----能够经验的、凭借直观的方式可以认识的法、的外部联系的总和,是直观的感性对象(法本身);法的本质----深藏于法的现象背后以至凭借直观的方式无法把握的法的内在联系,是人们对可感知的法的外
5、部联系的真实本源的一种主观把握和理性抽象。②联系:A、在认识法的本质时,须先揭示法的现象。只有深入到法的现象领域,揭示法的现象之间的联系,才可能正确认识法的本质。B、法学研究不能仅停留在现象阶段,而必须揭示法的本质。抓住了法的本质,也就抓住了根本。1、最初表现为法的正式性,又称官方性、国家性,指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正式的官方确定的行为规范。 形成方式:由法定国家机关按照一定权限和程序制定或认可 实施方式:法总是依靠正式的权力机制保证实现 表现形式:法总是借助于正式的表现形式予以公布(法律文件的格式、名称、术语、结构都有一定
6、的规格和要求)2、其次反映为法的阶级性:在阶级对立的社会,法所体现的国家意志实际上是统治阶级的意志。 A、法表面上具有一定公共性、中立性,但意志形成于与社会相脱离的国家,具有统摄全体社会成员的公共性优势,任何个人或组织的意志一旦获得国家意志的表现形式,立即具有了由公共权力保证的全体社会成员一体遵循的效力; B、国家形成于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历史时期,必然反映阶级对立时期的阶级关系。法所体现的国家意志实际上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国家意志就是法律化的统治阶级意志。思考:统治阶级为什么“自愿”接受法律的约束呢? 国家具有公共权力和普遍权力形式,通过国家意志表现出来的统
7、治阶级意志也就具有高度的统一性和极大的权威性。因此,统治阶级总是把自己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通过法律加以确认。遵守法律,恰恰是对本阶级最大利益的维护。在国家权力高度统一的情况下,统治阶级意志可以通过高度统一的法律形式获得集中体现,并随着法律的实施,起到将全体社会成员行为纳入统治阶级所能接受的范围的作用任何法律都是以国家权力为后盾的,任何违法行为都可能受到国家有组织的强力的制裁。 3、最终体现为社会性:法的内容是受一定社会因素制约的,最终也是由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观点:国家不是在创造法律,而只是在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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