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某劳动争议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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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利某劳动争议纠纷案案例类型: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办案单位: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推荐单位: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案例基本情况:被告利某于1995年12月进入原告宁夏某某公司工作,工作期间原告经多次改制且变更企业名称,被告与原告连续多次订立劳动合同,最后一次签订合同的到期日为2011年12月31日。2011年8月底,原告因欲将厂房搬迁至他省,为单位全体职工放假至9月10日(此后工资未发放),并于9月将厂房机器搬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未给被告利某缴纳过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加班期间也未向被告支付过加班费。假

2、期结束后,原告安排被告到其关联公司工作,被告不同意,双方经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被告于2011年11月向银川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原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加班费、带薪年休假工资及拖欠被告的工资,且为被告补缴1995年12月至2003年6月的保险费,退还被告工服押金110元。仲裁委裁决做出后,原告认为,该公司实行的是年综合计算工时,即按实际出勤天数发放工资,被告的工资已经包括了休息日加班的工资,且被告系主动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原告不应向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与休息日加班费,故诉至法院,请求判

3、如所请。办案过程及结果:本案发生在原告宁夏某某公司生产转型及生产基地外迁期间,关系到企业重大生产经营决策权与职工合法劳动权双重利益,案件一发生就引起了连锁反应,陆续有三十多起案件涉及诉讼,其中有十七起关系到女职工权益。因此,法院主管领导及办案人员对案件高度重视,办案人员拿到案卷仔细研读,了解基本案情后,又向劳动仲裁委员会调取了仲裁卷宗,并及时安排送达开庭传票和诉讼文书。本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原、被告的争议非常大,双方对对方提交的证据发表了针锋相对的质证意见。原告认为女职工手中的考勤表、加班工资表、工资改革方案等关

4、键证据缺乏证据的有效形式,建议法庭不予采信;被告则认为该证据虽然未经原告加盖公章,但却是实际发生的事实。法庭上,原告代理律师为了企业利益据理力争,被告则为了自己的经济保障毫不退让,双方对案件基本事实和法律适用均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给案件的审理造成了很大的困难。经过多轮证据交换和法庭辩论,办案人员通过对证据的认真疏理和庭审审查,终于确认了以下事实:被告于1995年12月起进入宁夏某某公司工作,工作地点为分公司纺纱厂。被告分别于2001年9月、2003年9月、2006年1月、2008年6月、2009年1月与原告及其关联

5、公司订立有期限劳动合同,最后一次签订合同的到期日为2011年12月31日。虽然被告与多个公司订立劳动合同,但被告的工作地点和工作岗位始终未发生变化。2010年9月至2011年8月期间,被告平均工资为1899元(其中大部分为基础工资,其余为绩效工资),出勤307天,超时工作57天(具体日期无法确定),原告收取被告服装押金110元。2011年8月底,原告因搬迁厂区,为包括被告在内的全体职工放假至2011年9月10日,原告已将被告9月份工资1789元造册,但未向被告发放。假期结束后,原告安排被告到下属针织厂或房地产开发

6、公司工作,被告不同意,双方经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被告于2011年11月向银川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做出裁决,原告不服,认为本案事实未查清,仲裁委的裁决适用法律不当,故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案件事实查清后,法院依法做出(2012)兴民初字第3141号判决书,判决:1、原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0384元;2、原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休息日加班费9953.34元;3、原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2011年9月工资1789元;4、原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

7、退还被告押金110元。判决后,被告对判决并无异议,原告出于企业名誉与其他系列案件的考虑,希望在二审期间与其他案件一并调解,故而提起上诉。二审中,被告为尽快拿到经济补偿自愿做出3000元的让步,原、被告在一审判决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之后,十七起涉及宁夏某某公司女职工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的案件逐一顺利审结。办案思路及策略:本案虽经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但其中的部分案件事实仍未查清,且仲裁委在法律适用方面未进行充分地论证和说理,致使原、被告对案件事实和法律关系争议很大。法院办案人员结合证据和庭审情况,首先将案件事实予以确

8、定,继而归纳出本案的争议焦点:一是被告是否因自愿解除劳动关系而无权要求经济补偿金?二是原告是否有权不支付被告加班费?原告停产后,准备与被告签订迁厂后的劳动合同,但包括被告在内的许多职工都是本地人,与原告形成了十年以上不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其中相当一部分是女职工,年龄都在四十岁上下,出于家庭子女等各种因素考虑,不愿离开宁夏,因此绝大部分人都选择终止劳动关系。但这种终止劳动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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